以法為教

成語

以法為教是一個漢語成語,拼音讀作yǐ fǎ wéi jiào,先秦法家主張的專以國家政策法令為教育內容的制度。認為法令為治國之本,可規範民行,富國強兵。故必須使民眾懂法、守法,做到“法必明、令必行”(《商君書·畫策》)。抨擊傳授《詩》、《書》等古文化的教育無益於世,且造成以古非今、紛擾民心、破壞法治的惡果。稱“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韓非子·五蠹》)。秦孝公任用商鞅變法,曾付諸實踐。秦統一后,採用李斯建議,禁私學,焚民間藏書,只許士民隨吏學習法令辟禁,遂使法家這一教育主張施行於天下。漢以後,法令仍為重要教育內容。

意思是引用法律條文充當教育的內容。以:用;教:教育。

在句子中作賓語、定語;用於處事。

釋義


以:用;教:教育。引用法律條文充當教育的內容。
以法為教是先秦法家主張的專以國家政策法令為教育內容的制度。是秦代施行政策,加強思想法制,鞏固中央集權的標誌之一。

出處


《韓非子•五蠹》:“故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

典故


法:法令,政令。教:教化,教育。把法令或政令作為教育或教化的內容。這是先秦法家的政治主張。《韓非子.五蠹》:“故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

用法搭配


運用

作賓語、定語;用於處事。

例句

“故明主治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

實施措施


設置法官

天子設置三個方面的法官,宮殿中設置一個,御史府設置一個法官、一個法吏,丞相府設置一個法官。諸侯和郡縣也為他們各設置一個法官和法吏,全都比照秦都的法官。(原文:《商君書。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諸侯、郡、縣皆各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
制定法令,設置樸實厚重以使百姓知道法令的具體內容的人作官吏,把他作為主管法令的官吏。(原文:《商君書。定分》“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謂者,以為天下正”)。制定法令一定使它明白易懂,愚人智者都能懂得。(原文:《商君書。定分》“故聖人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

管理法條

法令複製一份放在天子的殿中,殿中給法令建一個禁室,有鎖鑰,用封條把它封起來,把法令的副本藏入其中,用禁印封上。(原文:《商君書。定分》“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為法令為禁室,有鋌鑰,為禁而以封之,內藏法令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

高效普法

眾官吏和百姓若向主管法令的官吏詢問法令的具體內容,主管法令的官吏必須根據他們的問題明確答覆他們。而且要制一個長一尺六寸的符券,符券上寫明年、月、日、時間、所問法令的內容。主管法令的官吏不告訴,等到他們犯了罪,正是他們所詢問的那一條,那就按他們所詢問的那條罪狀來懲罰主管法令的官吏。在詢問時,就要把符券的左片給詢問法令的人,主管法令的官吏則小心將右片裝入木匣,藏在一個屋子中,用法令長官的印封上,即使以後當事人死了,也依照符券辦事。(原文:《商君書。定分》“諸官吏及民......以券書從事。”)

依法辦事

官吏和百姓想知曉法令的,都詢問法官,所以天下百姓、官吏沒有不知曉法令的人。官吏明知百姓知道法令,所以官吏不敢以非法手段對待百姓,百姓也不敢犯法來觸犯法官。對待官吏不遵守法令,人民就可以向法官詢問,法官就將法令所規定的罪名告訴他們,百姓就將法官的話警告官吏。官吏知道事情這樣,就不敢用非法手段對待人民,人民也不敢犯法。(原文:《商君書。定分》“吏民知法令者,皆問法官......民又不敢犯法。”)

法制目標

名分確定了,奸詐之人可以變得正直誠實。人民都謹慎忠誠,從而萬民都知道應躲避什麼、親近什麼。怎樣躲開禍患,接近幸福,而且都能自治。明君在人民自治的基礎上來從事國家的治理,天下就大治了。(原文:“名分定,則大詐貞信,巨盜願愨”;“以道之知,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終治之,故天下大治也。”)

效果


《荀子,強國篇》原文:入境,觀其風俗,其百姓朴,其聲樂不流污,其服不佻,甚畏有司而順,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肅然,莫不恭儉、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國,觀其士大夫,出於其門,入於公門;出於公門,歸於其家,無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黨,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觀其朝廷,其朝閑,聽決百事不留,恬然如無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勝,非幸也,數也。是所見也。故曰:佚而治,約而詳,不煩而功,治之至也,秦類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