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史
監察之官
御史,是中國古代一種官名。
先秦時期,天子、諸侯、大夫、邑宰皆置“史”,是負責記錄的史官、秘書官。國君置御史。
自秦朝開始,御史專門作為監察性質的官職,負責監察朝廷、諸侯官吏一直延續到清朝。
明朝御史官服
大明御史袁可立(1562—1633)
約自秦始。《漢書·百官公卿表》:“監御史,秦官,掌監郡,漢省。”漢御史因職務不同有侍御史、治書侍御史。曹魏增殿中侍御史。晉又有督運御史、符節御史、檢校御史。北朝魏、齊沿設檢校御史,隋改為監察御史。隋又改殿中侍御史為殿內侍御史。煬帝省殿內侍御史員數,增監察御史員數,又一度增設從九品的御史。唐有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宋同。元有治書而無殿中。明、清以監察御史分道糾察,員額甚多。此外尚有分任各種任務之御史,如巡按御史(清順治后不設)、巡漕御史等。
本為史官,如《廉頗藺相如列傳》“秦御史前書曰”,“相如顧召趙御史書曰”。秦以後置御史大夫,職位僅次於丞相,主管彈劾、糾察官員過失諸事。韓愈曾任監察御史。
御史是中國古代一種官名。先秦時期,天子、諸侯、大夫、邑宰皆置,是負責記錄的史官、秘書官。國君置御史,見《史記·滑稽列傳》:“執法在傍,御史在後”,大夫置御史,見《史記·孟嘗君列傳》:“孟嘗君侍客坐語,而屏風后常有侍史,主記君所與客語,問親戚居處”。邑宰置御史,見《戰國策·韓策三》:“安邑之御史死章”。
清朝御史
三國時,曹魏於殿中省置殿中侍御史,掌記錄朝廷動靜,糾彈百官朝儀。
西晉,御史名目很多,開後代專門職務御史的先河,有督運御史、符節御史、檢校御史等。
隋唐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與殿中、治書兩侍御史並立。
明清,專設監察御史,隸都察院,另有派遣監察御史巡察地方者,明稱巡按、清稱巡按御史,明代有御史巡行京城之制,稱巡城御史,清有監察御史督察漕運,稱巡漕御史等等。明董其昌《節寰袁公行狀》:“(袁可立)巡視西城,有閹宦殺人者,即重棰問抵。”
明朝七品監察御史
監察御史,監督中央及地方官吏;
殿中御史,掌管宮廷禮儀。主管監察各郡縣官員的州刺史(從四品)也由御史大夫負責。
另外,御史大夫還不定期地派出臨時御史,監察軍糧供應、河道修繕、農業生產、市場秩序等重要事務。由於御史大夫掌握監察大權,一般官員都對其十分畏懼。當丞相空缺時,經常由御史大夫接任。
明清時,設立督察院,事實上就是都察院。都察院,官署名。明清兩代最高的監察、彈劾及諫議機關。明洪武改御史台為都察院,長官為左、右都御史(正二品),下設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僉都御史(正四品)。又依十三道,分設監察御史,巡按州縣,專事官吏的考察、舉劾。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專為總督、巡撫的國銜(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銜),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給事中併入,因合稱為科道。乾隆十三年(1748),廢左僉都御史。副都御史相當於御史中丞,是都御史的副職。都御史的職權總的是“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具體可分:“凡大臣姦邪、小人構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記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以上三項為糾彈權。“遇朝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此為監試權;“大獄重囚會鞫於外朝,偕刑部、大理讞平之。’’此為司法權;“其奉敕內地,拊循外地,各專其敕行事。”此為臨時派遣;“都御史巡撫兼軍務者加提督,有總兵地方加贊理或參贊,所轄多、事重者加總督。他如整飭、撫治、巡治、總理等項,皆因事特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