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塵最高允許濃度
粉塵最高允許濃度
衛生標準對車間空氣中和居住區大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等作了規定。衛生標準中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允許濃度,是以工人在此濃度下長朝進行生產勞動而不會引起急性或慢性職業病為基礎而制定的。
為了使工業企業的設計符合衛生要求,保護工人和居民的安全和健康,我國從1979年11月起頒布並實施《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衛生標準對車間空氣中和居住區大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等作了規定。例如,車間空氣中一般粉塵的最高允許濃度為10毫克/立方米,含10%以上遊離二氧化硅的粉塵則為2毫克/立方米。衛生標準是衡量生產環境污染程度,進行經常性衛生監督,設計和評價防護設施效果的依據。
現將衛生標準中有關粉塵的部分數值列表如下。表中最高允許濃度是工人工作地點空氣中含塵濃度不應超過的數值,工作地點是指工人在生產過程中經常或定期停留的地點。
我國作業場所粉塵容許濃度的制定與研究工作大體可分為學習引進、研製開發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1956年標準-101-56 開始的,當時標準中只有石英、石棉、其他粉塵3種粉塵的最高容許濃度(MAC)。1962年國標建(GBJ1—62)增加了5種。1979年TJ36—79 中又增加了5種。以上13種粉塵最高容許濃度基本上是從國外引進的。20世紀80年代建立了全國衛生標準技術委員會,開展了衛生標準的研製工作。到1989年以國標(GB)公布的粉塵最高容許濃度有16種,其中3種為修訂值。1996年以國標(GB)公布了24種,其中矽塵、水泥塵、煤塵均為呼吸性粉塵最高容許濃度,同時還制訂了石棉纖維及岩棉粉塵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2002年GBZ2—2002中新增加了8種。至此,我國粉塵衛生標準的總數已達58種(其中洗衣粉屬可溶性物質不宜列入粉塵容許濃度中),基本上涵蓋了生產中常見的各種粉塵。1979年前的13種粉塵容許濃度公佈於《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附錄表中,20世紀80年代以後制定的48種粉塵容許濃度是用48個國標(GB)號文件分別單獨公布的。標準中既有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也有最高容許濃度;既有總粉塵容許濃度,也有呼吸性粉塵容許濃度;既有質量容許濃度(mg/m),也有計數容許濃度(f/cm)。這種局面如實地反映了我國粉塵衛生標準的研製進程、成果和存在的問題。我國的衛生標準屬強制性標準,必須明確統一和標準化。《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公布和實施,為調整和改進我國的衛生標準體系創造了機會。衛生部及時地公布了GBZ2—2002,將分散公布的50餘種粉塵容許濃度匯於一表之中,統一用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PC-TWA)代替了原來的MAC,是一項重大改革。
當前世界上多數國家均以PC-TWA作為粉塵的職業接觸限值,我國用PC-TWA代替原來的MAC當是大勢所趨。美國等一些西方國家20世紀30年代亦曾用過MAC一詞,後來對其含義發生異議,在1977年國際勞工大會上進行討論,建議使用接觸限值(ExposureLimits)“作為一個總的概念,用以概括當前使用的有關工作環境空氣質量的各個名詞,尤其是用以取代最高容許(許可)濃度一詞”。比如,美國勞工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局的“接觸容許限值(PEL)”、美國政府工業衛生學家會議(ACGIH)的“閾限值(TLV)”、德國聯合研究協會的“最高容許濃度(MAK)”、日本產業衛生協會的“許容濃度”等。各國使用的名詞雖不相同,但粉塵接觸限值都是以每班8h或每周40h的時間加權平均濃度表示的。筆者認為,我國原來的粉塵最高容許濃度也應理解為平均濃度。當初我國將MAC解釋為“任何一次測定都不許超過的濃度”,從字義上和實際執行情況來看主要是從監測角度提出來的,並未涉及MAC的定義及保護水平。不能由此而將我國的MAC誤解為“上限值”。20世紀80年代以後我國研製的48種粉塵容許濃度,基本上是參照全國衛生標準技術委員會勞動衛生標準分委會審議通過的《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衛生標準研製方法指南》進行的。動物實驗模式採用常用劑量(50mg)氣管注入方法,在粉塵接觸劑量與塵肺發病率關係分析中,都是以作業場所平均粉塵濃度為依據的。在該研究條件下提出的容許濃度應該是每班8h平均濃度,而不是上限值。由於我國當時的衛生標準稱為MAC,故而在標準公布時亦一律稱為某種粉塵最高容許濃度。
值短時間接觸限值(STEL)是1975年ACGIH開始使用的,“被規定為操作人員能在其中連續暴露15min而不受到以下3種損害的最高濃度。這3種損害是:受到刺激;發生慢性或不可逆性組織病變;使麻痹到容易發生事故,減弱自救能力或明顯降低工作效率。同時還規定每個工作日STEL的出現不能超過4次,時間間隔至少60min,而且不得超過當日的時間加權平均值”。STEL同閾限值上限值(TLV-C)也是有區別的,TLV-C是針對“有些急性作用物質即使瞬時接觸高峰濃度也可能引起危害,如甲醛能產生嚴重刺激,氧化鎘煙塵可引起肺水腫,氯化氫往往可造成組織的不可逆性病變,硫化氫可使人麻痹到不能動作”。為控制這類危害,一些國家在職業接觸限值中規定了某些毒物的上限值,它是瞬時也不可超過的濃度。粉塵所致的職業病——塵肺是一種慢性病,從開始接觸到發病有個累積的過程,存在明顯的劑量-反應關係,沒有必要制定STEL。經核對GBZ2—2002粉塵容許濃度表,50%的STEL是原來的MAC數值。MAC與STEL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可將原來的MAC數值直接轉為STEL數值,這是不可混淆的。更不可將STEL解釋為“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的接觸上限值”。
沉積在肺泡中的呼吸性粉塵與塵肺的密切關係以及制定呼吸性粉塵容許限值的合理性,國內外對此都不會有異議,世界上多數國家都制定了呼吸性粉塵容許濃度。我國在20世紀90年代先後公布了矽塵、水泥、煤塵的呼吸性粉塵容許濃度,原來的(總粉塵)MAC也未廢止,形成了呼吸性粉塵與總粉塵兩種容許限值並存的局面。明確地列出兩種容許濃度並存的格局,是實際工作的需要,但應該讓使用者明白並在標準中註明,兩種容許濃度是等效的,可根據情況使用任一標準。比如,石英、花崗岩等致纖維化作用較強的粉塵可使用呼吸性粉塵衛生標準,二氧化鈦、石灰石等致纖維化較弱的粉塵可使用總粉塵衛生標準等等。關於如何制定呼吸性粉塵容許濃度問題,從國外的經驗和國內的研究結果來看,除英國煤炭局外,幾乎都沒有採取再重新一個一個地研究各種粉塵的呼吸性粉塵容許濃度的做法,多是採用按比例換算的辦法制定了呼吸性粉塵容許濃度。主要是依據總粉塵濃度和呼吸性粉塵濃度兩者間存在著以一方可估算另一方的關係。比如,日本產業衛生學會採用1∶4,美國ACGIH採用1∶2和1∶3,我國採用1∶3。這種換算的方法雖有些問題尚需深入研究,但仍不失為一種現實可行的辦法,我們可用其將尚未制定的呼吸性粉塵容許濃度換算出來。石棉纖維計數容許濃度可不設呼吸性粉塵容許濃度,其餘50餘種粉塵的呼吸性粉塵容許濃度,可參考各種粉塵致纖維化作用的強弱,分別按1∶2~1∶2.5、1∶3~1∶4的比例進行折算。
按粉塵性質分類列出綜觀各國粉塵衛生標準的發展過程,似有隨著標準種類和數量的增多,向分類分級發展的趨勢。建議將已制定容許濃度的粉塵,依其理化性質分為石英、石棉、硅酸鹽、人造纖維、炭塵、金屬性粉塵、非金屬礦塵、磨料粉塵、有機粉塵、其他粉塵共10類,在分類的基礎上再分別列出各自的呼吸性粉塵容許濃度和總粉塵容許濃度。分類列出可方便查找,也可為尚無標準的同類粉塵提示一些參考的信息,同時也可以從各類或同類粉塵容許濃度差異的比較研究中找出規律,為進一步完善粉塵衛生標準體系提供一個再思考的平台。比如,不同成分的粉塵致纖維化作用是相似的(如二氧化鈦與石灰石);成分相近而形態各異的粉塵致纖維化作用卻有差別(如白雲岩與石棉);形態相近成分小異的粉塵其致癌作用卻明顯不同(如溫石棉與青石棉)等等。這些複雜而又規律的現象,為粉塵接觸限值的研製提出了一些新的課題。
為有利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實施和衛生標準的順利執行,可以吸取和利用國外的經驗,應儘快地制定作業環境監測法規,以便使監測工作早日進入法制化、規範化、標準化的軌道。對監測方法有兩個大家關心的問題。
一是制定PC-TWA后,推行TWA測定法的可行性問題。我國引進MAC時,對MAC的解釋是“任何一次採樣測定都不許超過的濃度”。不論MAC是平均值還是上限值,這樣執行的確嚴格了管理,也有利於監測的實施。這也許是我們一直堅持最高容許濃度和應用與之相適應的監測方法的原因之一,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正確的,幾十年的實踐也積累了很多經驗。考慮到基層單位監測工作的現有技術條件,如此確定和立即實施全面推行PC-TWA監測方法可能有些困難,是否可以通過制定相應的政策來加以協調。比如,在標準的說明中或在監測法規中明確指出:PC-TWA公布后若干年內,在日常監測時,除少數指定的作業場所外,仍可使用原來的監測方法,用一次測定的結果作為日常衛生監督工作中一般性評價、一般性建議的依據;但當涉及執法處置時,必須以TWA測定結果為據。其目的是在堅持標準的科學性、執法的嚴肅性的同時,在日常監督、監測工作中在技術政策上給予一定的靈活性,以達到從實際出發、總結經驗、創造條件、進一步發展的目的。
二是鑒於“GB16225—1996”、“GB16245—1996”、“GB16241—1996”中的呼吸性粉塵測定法、遊離二氧化硅X線衍射測定法和紅外光譜測定法、石棉纖維測定法,在GBZ2—2002公布后均已自動失去法定監測方法的作用。新標準中涉及的測定方法均需重新制定公布。1985年公布的粉塵測定方法(GB5748—1985)雖仍可執行,其中的總粉塵濃度測定法、分散度測定法、遊離二氧化硅焦磷酸重量法經多年實踐,也有些需要修改、充實的內容。此外,TWA測定法、個體接觸濃度測定法以及一些使用方便的間接濃度測塵儀(如光電測塵儀、壓電測塵儀、β射線測塵儀等)的使用條件及範圍等都需要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