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公司

本國公司

本國公司是指一國按照其所確定的公司國籍標準,確認具有該國國籍的公司。本國公司受該國法律保護,受該國法律管轄。

區分


區分外國公司和本國公司的關鍵在於公司國籍的確定,關於公司國籍的確定標準,存在不同的立法和學說,總體上有以下幾種:
(1)公司住所地主義。即公司國籍以公司住所所在地國為公司的國籍。而公司住所的確定又有兩種標準:一是以公司管理中心所在地為公司住所地;二是以公司營業中心所在地為公司住所地。
(2)公司設立準據法主義。即以公司設立時所依據的法律確定公司國籍。
(3)資本控制主義。又稱股東國籍主義,即以公司多數股東或多數出資額股東的國籍為依據來確定公司的國籍。
(4)設立行為地主義。即公司國籍以公司設立登記或註冊所在地為確定依據。
(5)複合標準主義。即把公司的住所和設立準據法(或登記註冊地)二者結合起來確定公司的國籍。

標準主義


我國對公司國籍的確定採用的是複合標準主義。《公司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同時,第192條規定:“本法所稱外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公司。”我國兼采設立準據法國籍主義和設立行為地國籍主義的標準。即凡是依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登記成立的公司,不論有無外資、外資份額多少,均為中國的公司,是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因此,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及採用公司形式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均屬於中國公司。而依據外國的法律在中國境外成立的公司為外國公司。另外,中國公司必須在中國境內設立生產經營場所和管理總機構,而不能僅在中國註冊但公司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管理機構全部或基本全部設在境外,即不允許成立“殼公司”或“信箱公司”。需要說明的是,我國大陸為了吸引港、澳、台公司到大陸投資,使其享受更多的優惠政策,在該三個地區依當地公司法成立之公司在管理上不以國內公司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