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葯廣告審查辦法
獸葯廣告審查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二)獸葯廣告審查依據發生變化的;
目錄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獸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發布用於預防、治療、診斷畜禽等動物疾病,有目的地調節其生理機能並規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質(含飼料藥物添加劑)的廣告,包括企業產品介紹材料等,均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審查。
第三條 獸葯廣告審查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二)《獸葯管理條例》、國家有關獸葯管理的規定及獸葯技術標準;
第四條 國務院農牧行政管理機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農牧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省級農牧行政管理機關),在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的監督指導下,對獸葯廣告進行審查。
第五條 利用重點媒介(見目錄)發布的獸葯廣告,以及保護期內新獸葯、境外生產的獸葯的廣告,需經國務院農牧行政管理機關審查,並取得廣告審查批准文號后,方可發布。
其它獸葯廣告需經生產所在地的省級農牧行政管理機關審查,並取得廣告審查批准文號后,方可發布。需在異地發布的獸葯廣告,須持所在地農牧行政管理機關審查的批准文件,經廣告發布地的省級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換髮廣告發布地的獸葯廣告批准文號后,方可發布。
第六條 獸葯廣告審查的申請
(一)申請審查境內生產的獸葯的廣告,應當填寫《獸葯廣告審查表》,並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1、生產者的營業執照副本以及其它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2、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獸葯產品批准文號文件;
3、省級獸葯監察所近期(三個月內)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單。
4、經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批准、發布的獸葯質量標準,產品說明書。
5、法律、法規規定的及其他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證明文件。
(二)申請審查境外生產的獸葯的廣告,應當填寫《獸葯廣告審查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文件及相應的中文譯本:
1、申請人及生產者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2、《進口獸葯登記許可證》;
3、該獸葯的產品說明書;
4、境外獸葯生產企業辦理的獸葯廣告委託書;
5、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及其他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證明文件。
提交本條規定的證明文件的複印件,應當由原出證機關簽章或者出具所在國(地區)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第七條 申請獸葯廣告審查,可以委託中國的獸葯經銷者或者廣告經營者代為辦理。
第八條 獸葯廣告的審查
(一)初審
獸葯廣告審查機關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廣告製作前文稿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於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做出初審決定,發給《獸葯廣告初審決定通知書》。
(二)廣告申請人憑初審合格決定,將製作的廣告作品送交原廣告審查機關,廣告審查機關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內做出終審決定。對終審合格者,簽發《獸葯廣告審查表》及廣告審查批准號;對終審不合格者,應當通知廣告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廣告申請人可以直接申請終審,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在受理審查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終審決定。
第九條 獸葯廣告審查機關發出的《獸葯廣告初審決定通知書》和帶有廣告審查批准號的《獸葯廣告審查表》,應當由廣告審查機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獸葯廣告審批專用章。
獸葯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將帶有廣告審查批准號的《獸葯廣告審查表》寄送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備查。
第十條 獸葯廣告審查批准號的有效期為一年。
《獸葯生產許可證》、《獸葯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不足一年的,獸葯廣告審查批准號的有效期以上述許可證有效期限為準。
第十一條 經審查批准的獸葯廣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廣告審查機關可以調回複審:
(一)該獸葯在使用中發生畜禽死亡,以及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
(二)獸葯廣告審查依據發生變化的;
(三)獸葯產品標準發生變化的;
(四)國務院農牧行政管理機關認為省級農牧行政管理機關的批准決定不妥的;
(五)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或者發布地省級農牧行政管理機關提出複審建議的;
(六)廣告審查機關認為應當調回複審的其他情況;
複審期間,廣告停止發布。
第十二條 廣告發布地的廣告審查機關對生產者所在地的審查機關做出的終審決定持有異議的,應當提請上級廣告審查機關進行裁定,並以裁定結論為準。
第十三條 經審查批准的獸葯廣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重新申請審查:
(一)廣告審查批准號有效期滿的;
(二)廣告內容需要改動的;
第十四條 經審查批准的獸葯廣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廣告審查機關應當收回《獸葯廣告審查表》,撤銷廣告審查批准號:
(一)獸葯生產、經營者被吊銷《獸葯生產許可證》或《獸葯經營許可證》的;
(二)獸葯產品在使用中發生嚴重問題而被撤銷生產批准文號的;
(三)被國家列為淘汰或者禁止生產、使用的獸葯產品的;
(四)獸葯廣告審查批准號有效期內,經國務院農牧行政管理機關統計獸葯抽檢不合格次數累計達三批次以上的;
(五)廣告複審不合格的;
(六)應當重新申請審查而未申請或者重新審查不合格的;
第十五條 獸葯廣告審查機關做出撤銷廣告審查批准號的決定,應當同時寄送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備查。
第十六條 獸葯廣告經審查批准后,應當將廣告審查批准號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未註明廣告審查批准號或者批准號已過期、被撤銷的獸葯廣告,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十七條 廣告發布者發布獸葯廣告,應當查驗《獸葯廣告審查表》原件或者經原審查機關簽章的複印件,並保存一年。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布獸葯廣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三條和《獸葯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廣告審查機關對違反廣告審查依據的廣告做出審查批准決定,致使違法廣告得以發布的,由國家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向國務院農牧行政管理機關通報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