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
企業經濟法人
招標人是“招標單位”或“委託招標單位”的別稱。指企業經濟法人而非自然人。在我國,規定招標活動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所以招標人亦指招標單位或委託招標單位的法人代表。
第一,招標人是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以擇優選擇中標人為目的的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的規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並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企業法人、機關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法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依法成立。這一條件二重含意,一是其設立必須合法,設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組織機構、設立方式、經營範圍、以營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二是法人成立的審核和登記程序必須合乎法律的要求,即法人的設立程序必須合法。根據現行規定,企業經主管部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方可取得法人資格。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
(2)、必須具有必要的財產(企業法人)或經費(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人)。這是作為法人的社會組織能夠獨立參加經濟活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也是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保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與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均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擁有獨立於其的人格之人格的標誌,也是其商譽的載體,應包括權力機關、執行機關和監察機關等,互相配合,使法人的意思能夠產生並得到正確執行。為確立一個活動中心有自己的場所,包括住所(主要為事機構所在地)。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糾紛或爭議時,法人能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應訴,並以自己的財產作為自己債務的擔保手段。
其他組織,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機構;企業之間或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合夥組織;個體工商戶等。
第二,招標人必須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所謂“提出招標項目”,即根據實際情況和《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提出和確定擬招標的項目,辦理有關審批手續,落實項目的資金來源等。“進行招標”,指提出扶植方案,撰寫或決定招標方式,編製招標文件,發布招標公告,審查潛在投標人資格,主持開標,組建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簽訂合同等。這些工作既可由招標人自行辦理,也可委託招標代理機構代而行之。即使由招標機構辦理,也是代表了招標人的意志,並在其授權範圍內行事,仍被視為是招標人“進行招標”。
建設單位作為“招標人”辦理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1)、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它組織;
(2)、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3)、有組織編製招標文件的能力;
(4)、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5)、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招標人應當對哪些相關內容保密?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招標人不得泄露潛在投標人情況。為了有效地保證招標的競爭性,本條規定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經獲取的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名稱、投標人數量,也不得透露可能影響不公正競爭的其他情況,這主要是為了防止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如抬高投標報價,或者結成共同聯盟,通過提高或者減低報價等手段有意讓某個投標人中標,然後再輪流坐莊,或者從中撈取好處,損害招標人利益。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標底是我國工程招標中的一個特有概念,是依據國家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預算定額和計價辦法計算出來的工程造價是招標人對建設工程預算的期望值。在國外,標底一般被稱為“估算成本”(如世行、亞行等)、“合同估價”(如世貿組織《政府採購議》);我國台灣則將其稱為“底價”。標底的編製一般應注意以下幾點:
1、根據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參照國家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及規範,確定工程量和設定標底;
2、標底價格應由成本、利潤和稅金組成,一般應控制在批准的建設項目總概算及投資包乾的限額內;
3、標底價格作為招標人的期望價,應力求與市場的實際變化相吻合,要有利於競爭和保證工程質量;
4、標底價格應考慮人工、材料、機械台班等價格變動因素,還應包括施工不可預見費、包干費和措施費等。工程要求優良的,還應增加相應費用;
5、一個工程只能編製一個標底。設立標底的做法是針對我國建築市場發育狀況和國情而採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招標投標制度的一個具體體現。標底在開標前是保密的,任何人不得泄露標底。
(1)、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l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4)、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5)、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6)、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權利:
1、按照規定收取招標代理費。
2、按規定或者招標項目本身要求,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按規定時間對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4、按規定拒收投標文件;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
5、可以代替招標人主持開標。
義務:
1、維護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合法權益。第十八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2、組織編製、解釋招標文件。
3、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製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
4、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噹噹眾予以拆封、宣讀。
5、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6、接收國家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業組織的指導、監督。
1、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具有編製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2、自由選定招標代理機構並核驗其資質條件。
3、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推廣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國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4、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招標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該澄清或者修改內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5、招標人有權也應當對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拒收。
6、開標由招標人主持。
7、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估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1、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時,應當向其提供招標所需要的有關資料並支付委託費。
2、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3、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4、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5、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製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
6、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噹噹眾予以拆封、宣讀。
7、招標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8、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中標人。
9、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1、招標代理機構是以自己的知識、智力為招標人提供服務的獨立於任何行政機關的組織。不能是自然人,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合夥等組織形式。
2、依法登記設立,資格需有關行政機關審查認定。
6、招標代理機構的業務範圍: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即接收委託,組織招標活動。具體講包括幫助招標人擬定招標文件,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審查投標人的資質,組織評標、定標等。提供與招標代理業務相關的服務即提供與招標活動有關的諮詢、代書及其他服務性工作。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
1、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2、有能夠編製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3、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為加強管理,規範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投標法》規定了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製度,即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律規定對申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單位進行審查,對符合招標投標法規定的代理機構進行資格認定。只有經過資格認定的招標代理機構才可以從事招標代理業務活動。
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之間是一種委託代理關係。
《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該規定適用於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之間的招標代理活動。具有以下基本特點:
1、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是基於招標人的授權委託而發生。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之間存在委託合同。《合同法》第396條規定:“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委託人與受託人義務與責任:第一,委託人支付費用的義務;第二,受託人給付報酬義務;第三,受託人報告的義務;第四,委託人轉移有關委託人的利益和權利;第五,受託人的責任。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代公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