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閉貸款

封閉貸款

“封閉貸款”是指對企業部分有銷路、有效益的產品,在資金投入、生產、產品銷售的全過程中,實行封閉管理的一種貸款管理方式。實行產品“封閉貸款”的企業要對這類產品單獨進行成本核算。在中國封閉貸款是指貸款人對因資產負債率較高、虧損嚴重等原因,按照正常條件不能取得貸款,但政府已決定救助的國有工業企業發放並實行封閉管理的流動資金貸款。它對緩解國有工業企業債務壓力、儘快擺脫困境、保證貸款資金的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封閉貸款是一項新的金融業務,是應時而生的,一些商業銀行通過近幾年的摸索,積累了一定的經驗。

法律特徵


封閉性

借款企業在原材料採購、生產、庫存、銷售的整個環節中資金都能夠封閉運行。即對貸款單獨核算,供、產、銷單獨記賬,成本費用單獨核算,效益利潤單獨反映,各項公積金的提取、納稅、分紅應單獨處理。要將這部分的財務處理與企業其它各項財務完全分隔開,以獨立反映封閉貸款資金的投入、使用、獲利等情況。

排他性

即債權債務的排他性。商業封閉貸款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兩部分。一是商業銀行給予企業封閉貸款所產生的商業銀行與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二是企業在使用封閉貸款過程中,與其他企業或單位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這些債權債務圍貸款的封閉運行而和其他債權債務分開,其他業務不能涉及該部分債權債務。如,企業不得將用封閉貸款生產的產品抵償該借款以外的債務。因此,因封閉貸款產生的債權債務是排他的,與其他債權債務不能發生聯繫,不能混同處理,以保證封閉貸款資金的安全。

多重製約性

封閉貸款是商業性貸款,由商業銀行自主審查發放。但它又不是普通意義的商業性貸款,有關規定顯然給予商業銀行的利益以特殊保護。就決定了這種貸款是在特定時期、對特定對象實施的,要受多種條件的制約。一是政府行為的制約。封閉貸款的對象是由政府決定給予救助的國有工業企業,政府根據國有企業脫困目標實施的情況,選擇那些不宜實行破產、兼并,但又陷入困境急需資金支持的工業企業。因此,要首先通過政府給予救助的審查決定,是企業獲得封閉貸款的前提條件;二是司法行為的制約。封閉貸款是否安全,重要條件之一是要實現封閉貸款及使用貸款產生的債權債務和其他債權債務分開。這取決於有無規範上述行為的明確法律依據,以及司法機關能否正確理解和執行有關規定;三是企業和商業銀行本身條件的制約。企業要能保證貸款封閉運行,能夠通過使用貸款達到營利的目的。商業銀行要能夠正確評價企業的資產狀況、管理能力和營利能力,有必要的專業人才和科學管理制度,切實對封閉貸款進行管理、監督。

管理風險


總的來看,封閉貸款管理尚處於法律制度不完善、實施經驗不足、只有部分地區試行的階段,商業銀行拓展這項業務的專業人才也顯得不足,因而是一項風險較高的業務,具體表現在:
法律制度風險
封閉貸款
封閉貸款
法律制度風險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封閉貸款管理法律制度的效力不足。1999年7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 經貿委、計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了《封閉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屬行政規章,沒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那樣的普遍約束力,其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的內容相抵觸。司法機關辦案以法律法規為主要依據,對與法律法規無抵觸的行政規章可以參照執行。而《辦法》規定了封閉貸款在債權債務上的排他性,與中國民法、民訴法的有關規定有一定的脫節,解決的方式是由國家司法機關頒發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該《辦法》規定的效力,使封閉貸款管理的規定成為司法機關辦案的依據,在司法解釋發布之前,該《辦法》事實上難以真正施行。二是法律制度不完善。《辦法》中不少規定過於簡約,甚至相互矛盾,難以操作,需要加以完善、彌補。例如,《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司法部門不應以企業其他債務糾紛為由,凍結封閉貸款賬戶和扣收專戶資金”。本條文規定目的是防止以封閉貸款資金清償企業的其他債務,但它僅保護封閉貸款賬戶和專戶資金。這樣一來,司法機關仍可以對用封閉貸款資金購買的原材料和生產的成品進行查封、扣押,就會因《辦法》條文的疏漏而使封閉貸款的安全性缺乏司法保障。
企業獲得使用貸款資金的風險
企業要嚴格按照《辦法》的規定獲得、使用貸款資金,並提高營利能力,保證還本付息,對商業銀行來說這幾方的行為都存在較大風險:一是騙取封閉貸款資金。企業要符合“購貨鑒證”的要求,具有購貨方銀行簽發的信用證、承兌匯票或貸款人認可的其他付款承諾。某些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企業有可艟與其他企業台謀串通,用偽造變造信用證、承兌匯票或簽訂虛假訂貨台同方式騙取封閉貸款;二是違規使用封閉貸款資金。在商業銀行的監督下,企業要直接擠占、挪用貸款資金是困難的。但某些企業可能會利用封閉貸款管理複雜、銀行工作人員經驗不足的情況變相擠占、挪用資金。例如,企業故意抬高原材料購買價格或壓低產品銷售價格,以抵償原材料供應或產品購買企業的債務;三是企業經營虧損。主要是指企業產品開發不當,管理水平低下,致使產品沒有效益,造戚經營虧損。當然,也會有某些企業惡意造成虧損的,如故意違約,使與自己有“特殊關係”的企業謀利,從而危及貸款貸金的安全。
商業銀行操作封閉貸款管理的風險
由於制度不十分完善、經驗缺乏,商業銀行在操作封用貸款時,自身的某些失誤也會成為不可忽視的風險:一是審查企業貸款申請的材料。封閉貸款申請材料要比普通的商業貸款多得多,其中較難把握的是一些政府給予企業救助和企業提供的購銷合同、付款證明及有關財務資料的真實性。銀行工作人員如果輕信表面材料,極有可能導致錯誤認定;二是評估企業營利能力和債權債務狀況。這種評估涉及到財務、企業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如果商業銀行缺乏這方面的專業人才,主要靠經驗對上述內容進行評估,其結果很難符合實際情況,加大收回貸款本息的困難;三是簽訂的封閉貸款協議內容過於原則、片面,缺乏具體的操作規則,或者在協議履行中,商業銀行管理措施不到位,未能掌握企業使用資金的每個環節,從而形成管理表面化。

發放要求


最初

該產品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確實有銷路、有效益,產銷率和現款回款率都在95%以上;
企業必須提供銀行認可的還款保證;
該產品銷貨款要有一定比例用於歸還老貨款本息;
企業負債率一般不高於90%;
企業領導班子堅強有力,在改進經營管理方面已採取實際措施。
這五個條件是很合理的,必要的,是保證借款能還的基本條件。如果企業符合這五個條件,銀行可以通過提供票據貼現、買方信貸、信用證抵押貸款和封閉貸款等多種辦法予以支持。

改進

封閉貸款
封閉貸款
1999年《辦法》中也提出五條,但與上面五條已有較大改進。這五條是:企業虧損嚴重,按《貸款通則》規定的條件難以獲得貸款,但政府已決定救助並有貸款人認可的具體救助方 案的(本辦法所指政府為縣級及縣以上人民政府);這一條更明確發貸款對象。
企業部分產品有市場、有效益、有訂單;這一條以前也有規定,但這裡規定更原則些,以適應不同地區的不同情況。
該企業對這部分產品能夠實行封閉核算,做到供、產、銷單獨記賬,成本費用單獨核算,效益利潤單獨反映;增加這一條很重要,是從前一段工作中總結出來的一條重要經驗。
產品符合“購貨鑒證”要求,具有購貨方銀行簽發的信用證、承兌匯票或貸款人認可的其他付款承諾;
能夠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擔保等條件。
這4、5兩條,對產品和企業的信用問題,進行了專門規定。相比之下,比原來的五條更紮實了。

實施程序


關於實施封閉貸款的程序。可歸納為五步:一是企業提出貸款申請,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資料。規定有6方面資料,很具體詳實;二是貸款人對企業的資格審查,對企業貸款實施封閉運行的可行性進行評估。原則上應在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正式答覆。經貿委推薦,商業銀行自主審查。三是對獲得貸款承諾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要幫助落實評估審定階段的各項條件。四是貸款人與企業簽訂“封閉貸款協議書”。五是貸款人對企業進行貸款。同時,按央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執行。
其中第三步很重要。企業在辦理資料評估、抵押和擔保等手續的費用,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如經貿委,要幫助企業落實有關優惠政策,如減半收費;不重視評估和收費政策,可能發生的土地登記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等行政性收費,均免收。當然,有關部門還要督促企業設專戶管理,並做到供、產、銷單獨記賬,成本費用單獨核算,收入、利潤單獨反映。要督促企業不要用這筆貸款去支付拖欠的工資,也防止其他部門在封閉運行期間,用專戶的貸款扣取老的欠稅、各種費用,即使銀行也不能在這個賬戶上扣收老的欠款和欠息,切實做到對企業所欠的“稅、費、貸”一律不在專戶中扣繳。

收益


假定封閉運行成功,則收益情況如下:第一是經濟效益,包括1、企業收益。由於產品是有市場、有效益的,因此,封閉貸款能使企業通過產品產銷,得到銷售收入,得到利潤。如果是主導產品,可能會逐步使企業扭虧為盈,重新煥發活力。如果產品非主要產品,也可部分緩解企業壓力,為企業逐步調整產品結構打下基礎。2、銀行收益。承貸銀行可收回貸款和舊債利息的20%,如果市場看好,銀行可以繼續貸款,一步步收回企業欠的利息,並適時收回封閉貸款。3、中介機構可獲得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用。4、稅收、水、電等部門對欠稅費的回收有了一定預期。擔保單位從封閉貸款中沒有直接收益,但在成功的封閉貸款項目上,一是免去了風險,二是預期以後政府會有更進一步的支持。第二是社會效益或說政府收益。企業運轉,減少破產壓力,減少職工失業和下崗壓力,則減少了作為國有企業主管的政府的壓力,減輕了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的社會管理者的壓力。這一塊是相當重要的,是不可缺少的。

完善措施


儘快出台關於封閉貸款管理的司法解釋
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委發布的《封閉貸款管理辦法》,作為行政規章,尚缺乏更加普遍的約束力,其部分內容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盡一致。顯而易見,封閉貸款業務必須有相應的司法保護,才能做到商業銀行債權的排他性,保證貸款資金的安全,如果司法機關認為封閉貸款缺乏明確的法規依據,就很有可能不承認這種貸款的封閉性和債權債務排他性。因此,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委應儘快商請最高人民法院就封閉貸款管理做出司法解釋,並使司法解釋與該《辦法》的內容相一致,從而克服封閉貸款管理存在的一個最大障礙。
完善《辦法》中的若干內容
這些內容主要有:一是《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封用貸款及回籠貸款的使用要有企業和貸款人雙方的簽字方能支付。這說明企業使用封閉貸款及回籠貨款要受到貸款人的嚴格監督。但這種監督應當有具體的操作規定,貸款人在什麼情況下應當簽字同意使用資金,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絕簽字同意使用資金,雙方就資金的使用發生爭議,通過什麼程序解決?如果在這些方面缺乏明確規定,就可能導致貸款人不合理地干預企業的正常經營,從而損害企業的合法權益,最終會給貸款人造成經濟損失。因此,有關部門應當對本條的規定進行完善,做出準確的解釋;二是封閉貸款專戶資金的範圍應當明確。由於專戶資金的債權債務具有排他性,應防止企業將封閉貸款及回籠貨款以外的資金划入專戶,以逃廢其他債務。同時,企業使用封閉貸款保值分利所得款項應從封閉貸款專戶中劃出,以保護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稅收 只有如此,才能避免因實施“辦法 而使企業不正當地規避其他法律法規;三是應將用封閉貸款資金購買原材料和生產的產品納入封閉管理的範圍,明確這些原材料和產品債權債務的排他性。
提高商業銀行實施封閉貸款管理的能力
封閉貸款不同於普通的商業性貸款 貸款人必須熟悉國家有關的政策法律、企業經營狀況和市場環境,參加封閉貸款的審查、使用、回收等全部過程,風險程度很高,稍有失誤,就可能給商業銀行帶來巨大經濟損失。為防範該項業務的金融風險,商業銀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提高實施封閉貸款管理的能力:一是改善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的知識結構,逐步建立一支精通金融知識並且懂法律、懂企業管理及其他必要專業知識的員工隊伍,增加複合型人才的數量,適應封閉貸款管理複雜業務的需要;二是在普遍推廣該項業務以前,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理順封閉貸款管理的重要環節和具體步驟,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和管理制度,正確指導業務措施的落實,並且根據反饋情況及時修改完善實施方案和管理制度,總結經驗,提高業務人員的實際操作能力;三是剝用社會中介機構為封閉貸款管理服務。事實上,要求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對涉及封閉貸款的所有專業知識進行專門研究是不現實的。例如,要準確評價企業的資產狀況,要涉及專門的財會、法律等專業知識。商業銀行要重視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的特殊作用,利用其專業優勢及在資產評估、法律服務、審計等方面的作用,減少因自身知識不足造成的失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