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銷
券經營機構的基本職能之一
承銷是證券發行人委託具有證券銷售資格的金融機構,按照協議由金融機構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並交付證券的行為和制度。是證券經營機構的基本職能之一。
徠根據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過程中承擔的責任和風險不同,承銷可分為包銷和代銷兩種形式。
從證券承銷實踐看,證券承銷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代銷、助銷、包銷及承銷團承銷。
所謂證券代銷,是指承銷商代理髮售證券,併發售期結束后,將未出售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特點
(1)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委託代理關係。代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發行人,承銷商僅是受委託辦理證券銷售事務;
(2)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推銷者,不墊資金,對不能售出的證券不負任何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上是由發行人自己承擔;
(3)由於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相對包銷而言,所得收入(手續費)也少。
所謂證券助銷,是指承銷商按承銷合同規定,在約定的承銷期滿后對剩餘的證券出資買進(餘額包銷),或者按剩餘部分的數額向發行人貸款,以保證發行人的籌資、用資計劃順利實現。我國的證券法將餘額包銷歸入包銷方式。
所謂證券包銷是指在證券發行時,承銷商以自己的資金購買計劃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然後再向公眾出售,承銷期滿時未銷出部分仍由承銷商自己持有的一種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又分兩種方式:一種全額包銷,一種是定額包銷。全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的全部證券,承銷商將按合同約定支付給發行人證券的資金總額。定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人發行的部分證券。無論是全額包銷,還是定額包銷,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形成的關係都是證券買賣關係。在承銷過程中未售出的證券,其所有權屬於承銷商。
徠亦稱"聯合承銷",是指兩個以上的證券承銷商共同接受發行人的委託向社會公開發售某一證券的承銷方式。由兩個以上的承銷商臨時組成的一個承銷機構稱為承銷團。我國《證券法》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與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證券法中,證券的代銷、包銷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否則在三個月內所售出的股票,數量未達到總數量的百分之七十的為發售失敗,則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