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攝影學會
中國新聞攝影學會
中國新聞攝影學會 英文譯名為The Photojournalist Society of China,縮寫稱CPS。經中共中央宣傳部批准於1983年10月成立。中國新聞攝影學會是國家級群眾性學術團體社團法人,在國內、國際新聞攝影學術活動、學術交往中具有權威性、代表性。由全國新聞攝影工作者和主管報紙刊物新聞攝影工作的總編輯們共同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學術團體,也是各省、市、自治區新聞攝影學會的聯合、聯絡機構。實行團體會員制和個人會員制,現有省級(含副省級)團體會員38個,有較高業務學術修養的個人會員5436人。
中國新聞攝影學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 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積極開展國內外的學術活動,為促進新聞攝影事業的發展、繁榮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聞攝影學體系而努力。主要活動有:舉辦全國優秀新聞攝影作品評選和專題新聞攝影比賽與展覽;組織全國新聞攝影理論年會和全國報紙總編輯新聞攝影研討會;編輯出版新聞攝影畫冊、書籍和報刊;培訓新聞攝影隊伍;組織國際新聞攝影學術交流、比賽與展覽等。
成立32年來,與中國記協、人民日報等新聞單位共開展全國性新聞攝影比賽、評選、展覽45次,均分別取得國內、國外與香港地區的知名企業的合作與幫助。編輯出版《攝影史記——攝影術與攝影文化 150年》、《中國新聞攝影年鑒》、《中國現代百家企業大觀》、中國新聞攝影獲獎作品選集》、《改革之光——中國新聞攝影精品》、《歷史的奇迹——’98全國抗洪搶險新聞攝影獲獎集》、《目擊世界 ——世界新聞攝影比賽評介》、《’97國際消防攝影比賽作品集》、《論蔣齊生》、《改革探索——中國新聞攝影優秀論文集》等大型畫冊、書籍32種。舉辦全國新聞攝影理論年會、總編輯新聞攝影研討會共12次。與荷蘭世界新聞攝影比賽基金會合作,先後在北京與阿姆斯特丹舉辦了《世界新聞攝影》30年精品展和《中國新聞攝影50年1937 —1989)》精品展。所開展的多種學術活動,在國內外產生廣泛社會影響,受到各方關注與好評。
中國新聞攝影學會的名譽會長為穆青(新華社原社長)、邵華澤(人民日報社社長)、徐光春(中宣部副部長)。顧問為南振中(新華社副社長兼總編輯)、孫忠同(解放軍報社社長)、王晨(光明日報社總編輯)、徐心華(經濟日報社社長)、梁衡(國家新聞出版署副署長)。中國新聞攝影學會第一任會長為新華社研究員蔣齊生。1995年8月起,由人民日報社總編輯、現任全國人大常委、人大科教文衛委員會副主任范敬宜擔任會長。會長委託、理事會議通過社團法人代表為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新華社研究員胡穎。主要負責人還有徐祖根(新華社攝影部主任)、許必華(新華社高級記者)、舒野(經濟日報社高級記者)、張芬之(新聞出版報社總編輯)、盧吉安(湖北日報社社長)、高興烈(深圳商報社總編輯)、王建男(哈爾濱日報社社長兼總編輯)、羅昌林(重慶日報社副社長兼重慶晚報社總編輯)、蘇繼常(新疆經濟報社社長兼總編輯)、王繼棟(吉林日報社高級記者)、蔣鐸(人民日報社高級記者)等。
中國新聞攝影學會下設辦公室、學術委員會、組織委員會、展覽委員會、編輯出版委員會、國際外事委員會、會務委員會、教育培訓委員會。
辦公地址:北京宣武門西大街57號新華社郵政編碼:10080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新聞攝影學會,英文譯名為:The Photojournalist Society of China,縮寫稱為CPS。
第二條 中國新聞攝影學會是全國從事新聞攝影工作的各新聞單位社長、總編輯、攝影記者、圖片編輯、版面編輯和其它各單位攝影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學術團體,也是全國各省、市、自治區和各系統新聞攝影界的聯合、聯絡機構。
第三條 中國新聞攝影學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廣泛團結我國新聞攝影工作者和新聞單位社長、總編輯、編輯,努力開展新聞攝影學術活動,堅持黨性和真實性原則,與時俱進,開拓創新,不斷提高新聞攝影隊伍素質和新聞攝影報道質量,努力為黨的工作大局和黨的宣傳工作服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道德風尚。
第四條 中國新聞攝影學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新聞攝影學會的辦公地址在北京宣武門西大街57號新華通訊社。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和主要任務
(一)加強新聞攝影理論研究,緊密結合新聞攝影工作實際,探討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新聞攝影學。
(二)組織撰寫和評選新聞攝影論文,定期召開理論年會和報紙總編輯新聞攝影研討會,推動新聞攝影改革。
(三)協助中國記協舉辦中國新聞獎新聞攝影作品複評暨全國新聞攝影年賽,並根據需要舉辦專項新聞攝影比賽和新聞攝影作品展覽。
(四)與有關出版單位合作,組織編輯和出版有關新聞攝影的著作、畫冊、年鑒、史料和刊物等。
(五)開展新聞攝影教育、培訓與諮詢工作。
(六)開展與國際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新聞攝影界的學術交流,組織國際性新聞攝影比賽和展覽。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並吸收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的條件是:凡省級及副省級地區新聞攝影學會和全國性專業系統新聞攝影學會,凡大的新聞單位以及新聞攝影學術活動開展得好的某一地區的新聞攝影學會,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均可申請作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需具備下列條件:
· 承認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從事新聞攝影工作,有一定的新聞攝影工作經歷,新聞攝影業務水平較高,並在新聞攝影界有一定影響的攝影記者、圖片編輯和其他新聞攝影工作者;
(四)領導新聞攝影工作,並願意參加本會活動的新聞單位的社長和總編輯,以及版面負責人;
(五)對本會工作和本會活動有特殊貢獻的有關領導,企業界人士等。
第九條 吸收個人會員的程序是:填寫入會申請書;經本會兩名會員介紹;經各團體會員單位或省(含副省)以上報社、通訊社攝影部簽署意見;提供證明本人學術水平的作品、論文及獲獎作品影印件;經中國新聞攝影學會組織部審批后,發給入會通知書和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團體會員代表大會。團體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單位推舉產生。團體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學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團體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十六條 團體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團體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理事會理事由各團體會員單位推舉和由本會在有關單位中薦聘。常務理事在團體會員代表大會上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是團體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團體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 執行團體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 籌備召開團體會員代表大會;
· 向團體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 根據需要決定聘請並推薦名譽會長;
· 根據需要決定聘請並推薦榮譽理事;
·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 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會長會議代行常務理事會的職責。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團體會員代表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團體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本會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能擔任其他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 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 檢查團體會員代表大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 會費;
· 捐贈;
·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團體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團體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團體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團體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團體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