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育法
日本頒布的教育法
學校教育法是日本依據憲法及《教育基本法》,於1947年3月頒布。廢止戰前作為敕令的各種學校令,成為戰後教育改革的依據。基本思想:(1)學校制度單一化;(2)延長義務教育年限;(3)擴充教育機會;(4)消除男女差別;(5)尊重教育自主;(6)教育內容民主化和彈性化。除小學、初中、高中、大學、高等專門學校、盲校、聾校、養護學校及幼兒園外,還有設置專修學校和各種學校的有關規定。
目錄
第一章“總則”,規定各級各類學校的範圍、設置基準、學費、校長、教員和懲戒學生、健康診斷、封閉命令等。第二章“小學”和第三章“初中”,除規定目的、目標外,還規定就學義務及設置義務等。第四章“高中”,第五章“大學和高等專門學校”,第六章“特殊教育”,第七章“幼兒園和專修學校”,分別就目的、目標、修業年限、課程作出規定。第八章規定各種學校及學校設施供社會教育利用等。第九章規定對違反就學義務和有關規定等的處罰。另有附則,共計108條。另制定實施令及實施規則。前者規定就學義務、盲聾等身心缺陷程度及技能教育設施;後者規定《學校教育法》實施的必要事項等。為適應學校教育情況的變化,曾多次修訂。
學校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