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志強

原上海市普陀區區長

蔡志強,男,原上海市普陀區區長。2009年12月24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宣布,由該院立案偵查的上海市普陀區原區長蔡志強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經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蔡志強執行逮捕強制措施。2010年3月4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蔡志強受賄罪成立,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沒收個人財產20萬,違法所得一切財產予以沒收,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簡介


蔡志強
蔡志強
蔡志強,原中共上海市普陀區區委副書記、普陀區人民政府區長。出生於1964年,復旦大學國際政治系畢業,研究生文化程度,被立案偵查前是普陀區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代表。
1997年以來,蔡志強歷任上海市人事局辦公室副主任、代主任、人才開發處處長、副局長,普陀區人民政府副區長、代區長、區長等職務,案發前被調任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巡視員(正局級)。
2009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接受原普陀區區長蔡志強提出的辭去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終止其代表資格。在被調離后,蔡志強開始接受調查,並被雙規;其主要問題則可能是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據說有買房收受賄賂、賭博等違法違紀行為。”
2009年12月11日,因涉嫌違法違紀、職務犯罪,蔡志強已被雙規,即將移交司法機關。
2010年3月4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蔡志強受賄罪成立,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沒收個人財產20萬,違法所得一切財產予以沒收,剝奪政治權利三年。違法所得一切財產予以沒收。

個人履歷


2001年起蔡志強任上海市人事局人才開發處處長
2003年上海市市人事局副局長,
2005年上海市普陀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
2006年中共上海市普陀區委副書記、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政府代區長
2008年-2009年中共上海市普陀區委副書記、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政府區長
2009年3月孫榮乾取代其普陀區委副書記、區政府區長職務。
2009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接受原普陀區區長蔡志強提出的辭去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終止其代表資格。2009年12月11日,因涉嫌違法違紀、職務犯罪,蔡志強此前已被雙規,即將移交司法機關。

受賄犯罪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9年12月10日發布公告,普陀區原區長蔡志強因涉嫌經濟問題被終止上海市人大代表資格。
公告稱,普陀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了蔡志強提出的辭去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蔡志強的代表資格終止。
上海市紀委2009年12月13日宣布,上海市普陀區原區長蔡志強因涉嫌受賄犯罪,已被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上海市紀委表示,根據群眾舉報,經上海市紀委立案調查,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巡視員、普陀區區委原副書記、原區長蔡志強,在擔任上海市人事局人才開發處處長、普陀區副區長、區長等職務期間,涉嫌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貴重物品等財物,數額巨大。蔡志強道德敗壞,生活腐化。蔡志強的行為已涉嫌受賄犯罪,被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被捕

2009年12月24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宣布,由該院立案偵查的上海市普陀區原區長蔡志強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經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蔡志強執行逮捕強制措施。
蔡志強涉嫌利用職務便利接受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多家公司或個人的賄賂,數額巨大。在上海市紀委受理舉報對其開展調查過程中,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介入了調查取證工作,並於2009年12月11日對蔡志強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

依法逮捕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2009年12月24日上午宣布,由該院立案偵查的上海市普陀區原區長蔡志強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經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蔡志強執行逮捕強制措施。現初步查明,蔡志強於上述任職期間,涉嫌利用職務便利接受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多家公司或個人的賄賂,數額巨大。在上海市紀委受理舉報對其開展調查過程中,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介入了調查取證工作,並於2009年12月11日對蔡志強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同期,上海市普陀區政府原辦公室主任殷坤能因涉嫌受賄犯罪,亦被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立案偵查,已於2009年12月22日予以逮捕。上述兩案均在進一步偵查之中。

提起公訴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2010年1月20日宣布,上海市普陀區原區長蔡志強因涉嫌受賄罪,被依法提起公訴。檢察機關查明,蔡志強在任職期間,涉嫌利用職務便利接受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多家公司或個人賄賂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80多萬元。蔡志強出生於1964年,復旦大學國際政治系畢業,研究生文化程度,1997年以來歷任上海市人事局辦公室副主任、代主任、人才開發處處長、副局長,普陀區人民政府副區長、代區長、區長等職務,案發前任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正局級巡視員。2009年12月被立案偵查前,蔡志強是普陀區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代表。

判刑


2010年3月4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蔡志強受賄罪成立,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沒收個人財產20萬,違法所得一切財產予以沒收,剝奪政治權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