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權
發現權
發現權是指發現人因重大科學發現,經評審而獲得的榮譽和物質獎勵的權利。發現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的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 規定,發現權主體可以是公民個人,也可以是集體、華僑、外國人,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是發現權的主體。發現權的客體是科學技術的發展中有重大意義的科學研究成果。
發現權
科研成果風光的背後卻隱藏著信任危機。為世界首報核型發現權的歸屬和科研獎金的分配問題,某醫院一名檢驗師和科室主任對簿公堂。2006年5月10日,中山市中級法院對我市首例醫療科研爭議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原、被告同為世界首報核型發現人,兩人按各自貢獻分享科技進步獎獎金。
發現權糾紛
成果獲獎紛爭起
2003年6月,中山某醫院基因研究室發現一例“4條染色體發生平衡易位”罕見細胞核型,后被中國醫學遺傳學國家重點實驗室鑒定確認為“世界首報核型”。2004年,經中山市衛生局推薦,對世界首報核型進一步研究所形成的《世界首報罕見核型細胞和分子遺傳學系列應用研究》科研成果,榮獲市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
在市科技局公布的獎項目錄上,某醫院基因研究室主任於敏和曾任該室檢驗師的黎欣,分列為研究成果的第一、第二完成人,華中科技大學某教授及該室另外兩名醫師位列其後。獎項公布后,參與獲獎科研項目的課題組人員獲得了中山市政府和該醫院發放的共10萬元獎金。作為課題組負責人的于敏簽收了這筆獎金,並經院方認可后按慣例作出了分配方案。黎欣對擬分配其25%的獎金份額表示不滿,主張其應得30%的份額。於是,于敏一直保管著黎欣的獎金未發。
檢驗師狀告室主任
2005年12月,已經調往上海工作的黎欣委託代理律師向法庭提出訴訟。黎欣訴稱,于敏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發現權,世界首報核型是獲獎科研項目的核心,應該領取30%的獎金份額方能體現自己在獲獎科研項目中的價值和作用。
經法院審理查明,黎欣是檢驗專業中專畢業,1999年晉陞檢驗師后,一直在市某醫院染色體檢查室工作。在糾紛發生之前,黎欣在該醫院沒有申報過科研項目和科研成果,也未曾作為主要科研人員參與科研項目。于敏是腫瘤遺傳學副研究員,主任醫師,省醫學會醫學遺傳學會委員,中山大學、廣東醫學院碩士生導師。1994年于敏在該醫院建立了染色體檢查室開展檢查、診斷工作,歷年發表論文30多篇,並曾多次獲得省、市級獎勵。
法院判決一錘定音
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黎欣在工作中最早發現了患者的染色體核型異常,但尚不構成科學發現。由一般發現到被確定為世界首報核型,其中的研究、探索工作是決定因素。于敏在世界首報核型的發現過程中所做的詢問記錄、診斷核型、整理相關資料申請鑒定、合寫病例報告在刊物上發表等工作,是構成該科學發現的必不可少的環節,因此確認世界首報核型的發現為黎欣、于敏互相協作共同完成,兩人同為發現人,共同享有發現權。
法院根據完成人在獲獎科研成果中所作的工作和貢獻,認定黎欣對所獲科技進步獎獎金享有25%的份額,判決于敏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按已發獎金額支付給黎欣獎金25000元。對此判決,雙方未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