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運輸局

珠海市交通運輸局

珠海市交通運輸局是珠海市政府下屬的職能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交通運輸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交通運輸行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有關政策措施,經批准后組織實施等。

設立背景


根據《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珠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機構調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珠字〔2009〕9號),設立珠海市交通運輸局,掛市港口管理局牌子,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交通局和市港口管理局的職責整合划入市交通運輸局。
(二)明確市交通運輸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交通規劃統籌職責,進一步強化對交通運輸行業的協調監督職責,增加軌道交通(含地方鐵路)的協調和地方事權內的行業管理責任。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交通運輸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交通運輸行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有關政策措施,經批准后組織實施。
(二)負責擬訂全市交通運輸發展戰略和行業發展規劃;組織編製城鄉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和交通運輸專項規劃、港口總體規劃及港區、作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准后組織實施;參與制定與交通運輸行業相關的經濟政策和調控措施;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參與大型公共基礎設施交通影響評價;承擔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後期評價工作及有關規劃、收費公路立項的申請報批工作。
(三)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交通運輸行業管理,包括城市公共汽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含地方鐵路)、道路運輸、水路運輸、港口的行業管理,以及本市事權內的航空運輸、鐵路運輸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港區內基礎設施的統一開發、建設和管理;負責受理港口經營許可工作;負責港口調度及引航、外輪理貨、港口經營及使用岸線布局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港口裝卸、過駁、儲存、包裝危險貨物和對危險貨物集裝箱進行裝拆等作業的申報及現場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認定和年度審驗工作。
(五)承擔道路運輸、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組織制定道路、水路運輸有關政策措施和運營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公共交通運力投放,協調軌道交通運力投放、線網布局和站場管理工作;負責對城市公共汽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含地方鐵路)、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服務質量和經營行為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協調民航業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負責制定地方民航業發展規劃;負責全市民航業的統籌協調與監督工作;組織制定航空運輸業發展政策並監督實施。
(六)負責交通專項資金、交通規費管理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業上級和本級政府政策性補貼資金、獎勵資金的審核、撥付和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部門預算編製和內部審計等相關管理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業財政非稅票據的管理和監督使用。
(七)負責交通工程質量技術管理工作。
(八)承擔交通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責任,組織協調交通運輸工程建設、施工許可和工程質量、工程造價及安全監督工作,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工作。
(九)負責指導交通運輸行業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國家重點物資、緊急物資、特種物資以及軍事、搶險救災物資的運輸工作;負責交通運輸應急指揮、應急處置;負責國防交通戰備的組織、協調管理,參與國防交通保障設施規劃建設工作。
(十)制定交通科技政策和交通信息化發展規劃;組織重大交通科技項目攻關;承擔交通信息化項目的規劃建設、推廣應用和監督管理;指導、監督交通運輸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實施;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組織開展交通運輸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一)負責協調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參與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統計工作。
(十二)負責汽車、摩托車維修業開業、變更業務的核准和經營資質管理;監督管理營運車輛技術等級評定、二級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
(十三)負責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的核准及駕駛員培訓的監督管理;負責交通運輸行業職業培訓工作。
(十四)負責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指導交通運輸行業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負責公路“三亂”的治理工作。
(十五)指導公路養護和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交通運輸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加掛計劃財審科牌子)。
負責文秘、檔案、宣傳、信訪、保密、會務、督辦、調研、信息、機關安全保衛、政務公開、對外交流、對外服務窗口管理和行政後勤管理等事務;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關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交通專項資金、交通規費管理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業上級或本級政府政策性補貼資金和獎勵資金的審核、撥付和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部門預算編製和內部審計等相關管理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業財政非稅票據的管理和監督使用;承擔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並指導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統籌局機關及局屬單位專項經費的使用與管理;對交通固定資產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審核局屬單位年度財務收支計劃與報表。
(二)人事監察科(加掛機關黨委辦公室牌子)。
負責黨務、紀檢監察、機關作風、行政效能、體制改革、人事調配、幹部監督、機構編製、勞動工資、技術職稱管理、社會保險、離退休人員管理、統戰等工作;負責工會、共青團、婦女和計劃生育工作;負責出國(境)證件報批和管理;負責幹部職工培訓和精神文明建設。
(三)政策法規科。
負責擬訂全市的交通運輸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承擔交通運輸行業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執法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業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指導交通運輸行業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負責公路“三亂”的治理工作;指導交通運輸行業協會工作。
(四)交通規劃科(加掛總工程師室牌子)。
參與研究交通運輸行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編製全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及公路、水路、軌道交通(含地方鐵路)、公共汽車、交通樞紐等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及相關控制性詳細規劃,承擔有關協調工作;參與大型公共基礎設施交通影響評價工作;承擔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後期評價工作及有關規劃、收費公路立項的審查報批工作;承擔政府投資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方案研究;承擔收費公路管理及收費站設置審核工作;提出國家、省與市政府有關專項資金和相關收費項目政府還貸資金的安排建議;負責交通工程技術管理工作;按照職責許可權,組織審查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和技改項目的可行性;參與交通科研項目的鑒定和重要研究成果的推廣應用;研究解決交通工程設計和施工中的工程技術問題、工程質量事故問題,組織審定關鍵性的工程技術措施;參與交通工程項目建設和前期研究中有關工程技術問題的研討,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工作;按照職責許可權,審核交通工程技術項目的論證和消化,組織參加對外有關交通工程技術交流活動。
(五)建設管理科。
承擔公路、水路、軌道交通(含地方鐵路)等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責任;承擔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工程造價、安全監督、工程定額等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市管交通建設項目設計、施工許可審查審批和部、省管交通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審批的初審工作;負責市管交通建設項目的竣(交)工驗收;指導公路養護和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工作;協助做好交通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工作;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工作;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應急管理工作。
(六)運輸管理科。
參與制定道路運輸行業相關政策措施和運營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管理的監督、指導工作;受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委託或授權,負責道路運輸車輛出入境相關業務管理;負責全市道路運輸行業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統計工作;協助組織實施搶險救災等指令性任務;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應急管理工作。
(七)民航與公共交通管理科。
負責全市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的行業管理和我市事權內的軌道交通(含地方鐵路)運輸的行業監督管理協調指導工作;負責全市公共交通運力投放,協調軌道交通運力投放、線網布局和站場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市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和本市事權內的軌道交通(含地方鐵路)運輸的服務質量和經營行為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擬訂城鄉公交規劃統籌、城鄉公交一體化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承擔政府指令性公共交通運輸保障工作;負責協調民航業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負責組織編製本市民航業發展規劃;負責本市民航業的統籌協調與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航空運輸業發展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應急管理工作。
(八)安全技術科。
負責協調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督促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參與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汽車、摩托車維修業開業、變更業務的核准和經營資質管理;監督管理營運車輛技術等級評定、二級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指導交通運輸行業技術改造、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業職業培訓工作;負責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的核准及駕駛員培訓的監督管理;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應急管理工作。
(九)港口綜合科。
負責港口文秘、檔案、信息、信訪、保密、調研、行政後勤、安全保衛等管理事務;負責港口財務、審計、基本建設和固定資產管理;負責港口黨務、紀檢監察、政治思想、宣傳教育、精神文明、綜合管理、工青婦及計劃生育工作;負責港口人事、勞資、考核、獎懲、培訓、社保和離退休人員管理的工作。
(十)港口規劃科。
負責組織編製港口總體規劃和港區、作業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規劃港區內港口建設項目用地及岸線的統一管理;負責規劃港區內港口基礎設施的統一開發、建設和管理;負責對港口建設項目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港口公共基礎設施的登記、備案工作等。
(十一)港口安全科。
負責港口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港口安全評價管理工作;負責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認定和年度審驗工作;負責港口裝卸、過駁、儲存、包裝危險貨物和對危險貨物集裝箱進行裝拆等作業的申報及現場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港口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港口設施保安工作;負責港口安全評價管理工作;負責港口節能、環保工作等。
(十二)港務管理科。
負責受理港口經營許可工作;負責港口規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彙集、統計、上報港口有關數據和台帳工作;負責對港口從業人員的技術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負責港口調度、引航、外輪理貨、港口經營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重大業務活動港口運輸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港口重點物資、港口戰備、防洪搶險緊急運輸工作;負責航道、航標等助航設施的維護及管理工作;負責港口地方性法規、規章、政府規範性文件的起草、論證、修改及報批工作;負責開展港口政策課題調研;負責港口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等。

人員編製


市交通運輸局(市港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製57名(含市交通戰備辦公室4名編製)。其中:局長(兼市交通戰備辦公室主任)1名,副局長5名,總工程師(副處級)2名,市交通戰備辦公室副主任(副處級)1名。高欄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的相關領導兼任市港口管理局局長。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9名(正科級12名,副科級7名)。後勤服務人員數8名。

現任領導


珠海市交通運輸局局長:林粵海。

其他事項


(一)市交通戰備辦公室掛靠市交通運輸局,正處級,行政編製4名,其中:主任1名,由市交通運輸局局長兼任,專職副主任1名。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國防交通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有關規定和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交通戰備系統的國防交通工作;負責軍事行動和其他緊急任務交通保障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
(二)原市交通局所屬“市交通局綜合行政執法局”更名為“市交通運輸局綜合行政執法局”,並調整為市交通運輸局管理,其他機構編製事項維持不變。
(三)市公路局由市政府直接管理調整為歸口市交通運輸局管理,其他機構編製事項維持不變。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直屬單位


一、珠海市道路運輸管理處
受交通局委託,組織徵收公路運輸管理費;負責道路運政管理;負責跨市和市區內運輸車輛的運力投放及線路管理;負責全市客貨運輸、營業性貨運站場、機動車維修、檢測、汽車租賃、公路運輸服務、搬運裝卸、機動車駕校和駕駛員培訓等行業管理。
二、珠海市水上運輸管理處
受交通局委託,負責組織徵收水路運輸管理費;負責水路運政管理;負責跨市、涉外水運企業和船舶、運力投放及航線管理;負責對全市水路客貨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業以及鄉鎮船舶修造業實施行業管理。
三、珠海市金灣交通管理總站
受交通局委託,負責轄區內交通規費征稽;負責轄區內路政、運政管理及行政執法工作;負責金灣區內的道路客貨運輸、搬運裝卸業、車輛維修業、駕駛員培訓業、水水客貨運輸、水路運輸服務業以及鄉鎮船舶修造業等行業管理。
四、珠海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檢測站(加掛市交通工程造價管理站牌子)
受交通局委託,負責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核驗和檢測;行使交通工程質量監督行政職能;審查承建我市公路、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檢測單位的資質,協助做好監理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考核工作。負責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行使交通工程質量監督職責;宣傳貫徹國家、省交通主管部門有關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監督計劃,編製造價監督檢查報告;負責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審核交通建設工程的投資決算、工程預概算、工程招標標底、竣工結算,為交通主管部門提供決策依據;負責對交通建設項目投資執行情況、工程費用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交通建設項目施工定額管理和造價信息資料管理工作;負責交通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調解工作,為解決糾紛提供鑒定意見。
五、珠海市交通信息中心(加掛珠海市交通運輸EDI中心、珠海市交通戰備信息中心牌子)
受交通局委託,負責全市交通專業信息網、無線電通信網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交通部項目“珠海港加入中國交通運輸EDI信息網路工程”的建設和管理;負責交通局電腦區域網的開發、管理和維護;負責全市交通行業信息資源的研發、拓展和應用系統、資料庫建設;負責交通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設、管理和維護;負責全市公路主樞紐信息網、水運信息和交通陸(水)路稽查信息網以及遇險通信、特殊通信、戰備通信、交通陸上急救安全指揮中心通信和其他重大社會活動等應變通信的組建、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全市港口專業信息系統、船舶引航調度通信系統的建設、管理和維護;負責管理全市交通行業無線電頻率、電話呼號,協助處理無線電干擾事項。
六、廣東省珠海水上交通檢查站
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水路運輸(含水路運輸服務)、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對運輸船舶的經營活動、水路運輸經營資格和運輸市場秩序的監督和檢查。檢查船舶營業運輸證及經營範圍、運輸(含水路運輸服務)單證等;檢查船舶航道養護費、水路運輸管理費交納情況;對欠、漏繳水路運輸管理費、航道養護費的當事人進行補征及處罰;依法查處違反水路運輸管理、航道行政管理的違法行為;參與組織水上交通安全檢查,承辦國家、省政府臨時交辦的其他事項;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交通行政檢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