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馬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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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馬大會
1815年,S.玻利瓦爾在《牙買加來信》中提出,西班牙美洲各國獨立后,應結成美洲共和國聯盟。1819年,大哥倫比亞共和國成立后,玻利瓦爾以該國總統名義寫信給秘魯、智利新政府的領導者,建議締結一項友好同盟和共同防禦協定。1822年,哥倫比亞同秘魯政府締結友好防禦條約,強調西班牙美洲國家解放鬥爭的首要任務,是聯合起來,共同維護獨立事業。為此建議在巴拿馬城召開美洲國家代表大會,討論建立拉丁美洲國家聯盟的問題。1824年12月7日,玻利瓦爾又以秘魯共和國最高執政者的名義致函智利、拉普拉塔聯合省、墨西哥和中美洲聯邦政府,建議各國在巴拿馬舉行大會。這一要求得到秘魯、中美洲聯邦和墨西哥的響應。1826年 6月22日,西屬美洲新獨立國家的會議在巴拿馬城正式召開。除哥倫比亞、秘魯、中美洲聯邦和墨西哥的代表外,英國以觀察員身分列席,美國在會議臨結束時應邀列席。會議通過了三項協議,即關於西班牙美洲共和國《團結、聯合和永久同盟條約》的協議、關於建立常設聯絡機構及聯絡地點的協議和關於共同防禦的軍事協定。關於建立永久同盟的協議強調,美洲新獨立國家之間應結成聯盟,各締約國相互承認公民權,禁止販賣奴隸,徹底根絕奴隸貿易。協議規定一旦某締約國受到外國的攻擊,各國海陸軍要予以支援,共同維護締約國的主權和獨立;各締約國之間的爭端則通過調停與仲裁來解決。關於常設機構和聯絡地點的協議中規定,每兩年召開一次各國代表會議,戰爭時期每年召開一次,聯絡地點設在墨西哥。在軍事協定中倡議建立一支包括陸軍和海軍的聯合部隊,共同保衛美洲國家的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