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江蘇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是江蘇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現任廳長是王天琦。
2020年3月,獲得生態環境部2019 年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大練兵省級表現突出組織單位表揚。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將原江蘇省環境保護廳、省太湖辦的職責,以及省發改委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省國土廳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省水利廳編製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和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省農委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省海洋與漁業局海洋環境保護職責整合,組建的,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製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海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制定全省各類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省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組織編製生態文明建設規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考核和評價。
(三)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省範圍內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市縣政府對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省重點區城、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四)負責監督指導國家和省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實施陸地和海洋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管理,確定大氣、水、海洋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五)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省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省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省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海洋、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七)經省政府授權,統一履行全省範圍內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綜合監管。協調解決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問題。擬訂太湖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標準和政策,參與擬訂太湖水污染防治的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有關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方案。根據省政府授權,對省各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實施太湖水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八)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製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九)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對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和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放射性物質運輸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置,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的管理,組織輻射環境監測。配合生態環境部對省內核設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實施監督管理。
(十)負責生態環境准入的監督管理。按國家和省規定組織審查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國家和省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准入清單。
(十一)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規範和標準,建立生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全省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全省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負責全省生態環境監測網的建設和管理。
(十二)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察和督察工作。統一行使全省生態環境監察職能。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根據省委安排,經省政府授權,對省有關部門和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執行情況,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提出問責意見。
(十三)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指導全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工作,組織開展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
(十四)負責生態環境信息化工作。建設和管理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省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五)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六)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和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工作。組織實施中央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歸口管理全省生態環境國際合作和利用外資項目,組織協調省內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
(十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大幅減少進口固體廢物種類和數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對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實行以省生態環境廳為主的雙重管理體制,加強全省生態環境系統黨的建設,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全省生態安全,為推進“兩聚一高”新實踐,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奠定堅實生態環境基礎。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政務協調和督辦工作;組織開展和指導全省生態環境信息和數據管理。
(二)綜合業務處(生態文明建設處)。組織編製全省生態環境規劃、生態環境功能區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承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研究分析工作;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協調全省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組織編製生態文明建設規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考核和評價,承擔省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環境監察綜合處。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擬訂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制度、工作計劃、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生態環境監察情況具體工作;承擔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聯繫區域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負責與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接組織協調工作;承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交辦問題線索移交移送及其後續相關協調工作、提出實施行政約談、掛牌督辦、區域限批等措施的意見建議。
(四)法規標準與科技處。組織起草生態環境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擬訂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擬訂全省生態環境科技發展規劃與計劃;管理生態環境科研項目和成果;組織環境保護新技術的示範與推廣;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境產業發展工作。
(五)財務與審計處。管理省級環保專項資金和項目,提出省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和資金使用年度計劃並組織檢查驗收;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六)自然生態保護處。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省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工作;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七)水生態環境處。負責全省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承擔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地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組織編製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
(八)太湖水污染防治處。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有關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方案;擬訂太湖水污染防治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制訂省級太湖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計劃;具體負責協調省各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防控太湖藍藻和“湖泛”大面積暴發的應急工作;承擔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員會辦公室、省防控太湖藍藻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協調太湖水污染防治和藍藻治理專家委員會開展工作。
(九)海洋生態環境處。負責全省海洋生態環境監督管理;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指導入海排污口設置;負責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油氣勘探開發和廢棄物海洋傾倒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十)大氣環境處。負責全省大氣、雜訊、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建立對各市縣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建立並組織實施機動車環保監管制度;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土壤生態環境處。負責全省土壤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農業建設工作。
(十二)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負責全省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相關污染防治政策、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
(十三)核與輻射環境管理局。承擔全省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管理工作;擬訂將組織實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放射性物質運輸和伴有放射性礦場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制度;負責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管理;負責輻射事故應急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配合生態環境部對省內核設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實施監督管理。
(十四)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處(行政審批處)。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輻射安全許可證審批、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許可等行政審批事項,並限時辦結,承擔廳行政審批改革任務;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全省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准入清單並組織實施。
(十五)生態環境監測處。組織開展和指導全省生態環境監測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省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工作;調查評估全省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發布全省生態環境狀況公報的有關工作;承擔全省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六)生態環境執法監督局。負責全省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督;監督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準的執行;指導全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組織擬訂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開展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負責處理有關生態環境方面的信訪工作,對外可使用廳信訪辦公室名義開展相關工作。
(十七)應對氣候變化處(對外合作處)。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實施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和推進綠色低碳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承擔全省生態環境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開展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承擔省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方面的具體工作。
(十八)宣傳教育處(研究室)。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廳新聞審核和發布;負責指導生態環境與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起草綜合性文件文稿。
(十九)人事處。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製、勞動工資工作;指導全省生態環境系統人才隊伍建設;承擔全省生態環境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有關工作;承擔全省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
(二十)市縣工作處。負責加強市縣生態環境系統黨的建設;指導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加強政治思想、作風級律和制度建設;組織對設區市生態環境局黨組(黨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負責設區市生態環境局綜合考核工作;開展市縣生態環境系統教育培訓。
(二十一)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二十二)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十三)第一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負責協助環境監察專員處理寧鎮揚泰區域範圍內的環境監察工作日常事務。
(二十四)第二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負責協助環境監察專員處理蘇錫常區域範圍內的環境監察工作日常事務。
(二十五)第三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負責協助環境監察專員處理徐宿淮區域範圍內的環境監察工作日常事務。
(二十六)第四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負責協助環境監察專員處理通鹽連區域範圍內的環境監察工作日常事務。
(二十七)第五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負責協助環境監察專員處理省直部門的環境監察工作日常事務。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廳長:王天琦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兼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秦亞東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於紅霞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陳志鵬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張明華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潘良寶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方斌斌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周富章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總工程師:錢江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副廳級環境監察專員:尹榮堯
2020年6月11日,榮獲2019年度江蘇省省級機關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先進單位。
2019年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大練兵中,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在省級組織中排名第6位,被評審為表現突出組織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