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土延伸
領土延伸
領土延伸可分二種。一是在一項國際註冊新申請時由申請人同時指出,也就是在填寫申請表時,指定要求保護的國家;二是在國際註冊后,註冊人又希望得到另外一些成員國的保護,這時註冊人可再次向商標局提出領土延伸申請(此種情況稱為後期指定)。無論通過哪種領土延伸得到的保護,它的效力都與在該國直接辦理商標申請的效力完全一樣。
以下兩部分屬於我國領土的延伸,適用我國刑法:我國的船舶、飛機或其他航空器。我國刑法第6條第2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這裡所說的船舶、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的,也可以是軍用的;既可以是航行途中的,也可以是處於停泊狀態的;既可以是航行或停泊於我國領域內的,也可以是航行或停泊於我國領域外或公海及公海上空的。這些船舶或飛機,包括其他航空器,必須在我國登記註冊,懸掛我國國旗、國徽或軍徽等標誌。我國駐外使領館。根據我國承認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的規定,各國駐外大使館、領事館不受駐在國的司法管轄而受本國的司法管轄。這些地方亦視同為我國領域,在其內發生的任何犯罪都適用我國刑法。除此之外,根據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在時間或地點方面存在跨越國界等情況,我國刑法又進一步明確了屬地管轄的具體標準。我國刑法第6條第3款規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這裡包括三種情況: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均發生在我國境內,這是通常的情況;犯罪行為在我國領域內實施,但犯罪結果發生於國外。例如在我國境內郵寄裝有炸藥的包裹,在境外發生爆炸;犯罪行為在國外實施,但犯罪結果發生在我國境內。例如在我國境外開槍,打死境內居民。根據刑法的規定,上述三種情況均適用我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