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國際註冊
專業術語
商標國際註冊,專業術語,拼音為shāng biāo guó jì zhù cè,申請人到國外申請註冊商標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逐一國家註冊,即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註冊;一種是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即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註冊。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註冊,一般指的就是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
“馬德里聯盟”是指由“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所適用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所組成的商標國際註冊特別聯盟。截止2015年6月5日,馬德里聯盟共有95個締約方,他們是:
馬德里聯盟締約方列表 | |||||
國家 | 加入馬德里協定時間 | 加入馬德里議定書時間 | 國家 | 加入馬德里協定時間 | 加入馬德里議定書時間 |
阿爾巴尼亞 | 1995.10.4 | 2003.7.30 | 賴比瑞亞 | 1995.12.25 | 2009.12.11 |
阿爾及利亞 | 1972.7.5 | 列支敦斯登 | 1933.7.14 | 1998.3.17 | |
安地卡及巴布達 | 2000.3.17 | 立陶宛 | 1997.11.15 | ||
亞美尼亞 | 1991.12.25 | 2000.10.19 | 盧森堡 | 1924.9.1 | 1998.4.1 |
澳大利亞 | 2001.7.11 | 摩納哥 | 1956.4.29 | 1996.9.27 | |
奧地利 | 1909.1.1 | 1999.4.13 | 蒙古 | 1985.4.21 | 2001.6.16 |
亞塞拜然 | 1995.12.25 | 2007.4.15 | 摩洛哥 | 1917.7.30 | 1999.10.8 |
巴林 | 2005.12.5 | 馬達加斯加 | 2008.4.28 | ||
白俄羅斯 | 1991.12.25 | 2002.1.18 | 莫三比克 | 1998.10.7 | 1998.10.7 |
比利時 | 1892.7.15 | 1998.4.1 | 荷蘭 | 1893.3.1 | 1998.4.1 |
不丹 | 2000.8.4 | 2000.8.4 | 挪威 | 1996.3.29 | |
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 | 1992.3.1 | 2009.1.27 | 波蘭 | 1991.3.18 | 1997.3.4 |
波札那 | 2006.12.5 | 黑山 | 2006.6.3 | 2006.6.3 | |
保加利亞 | 1985.8.1 | 2001.10.2 | 葡萄牙 | 1893.10.31 | 1997.3.20 |
中國 | 1989.10.4 | 1995.12.1 | 韓國 | 2003.4.10 | |
克羅埃西亞 | 1991.10.8 | 2004.1.23 | 摩爾多瓦 | 1991.12.25 | 1997.12.1 |
古巴 | 1989.12.6 | 1995.12.26 | 羅馬尼亞 | 1920.10.6 | 1998.7.28 |
塞普勒斯 | 2003.11.4 | 2003.11.4 | 俄羅斯 | 1976.7.1 | 1997.6.10 |
捷克 | 1993.1.1 | 1996.9.25 | 聖馬利諾 | 1960.9.25 | 2007.9.12 |
朝鮮 | 1980.6.10 | 1996.10.3 | 塞爾維亞 | 1992.4.27 | 1998.2.17 |
丹麥 | 1996.2.13 | 獅子山 | 1997.6.17 | 1999.12.28 | |
埃及 | 1952.7.1 | 2009.9.3 | 新加坡 | 2000.10.31 | |
愛沙尼亞 | 1998.11.18 | 斯洛伐克 | 1993.1.1 | 1997.9.13 | |
芬蘭 | 1996.4.1 | 斯洛維尼亞 | 1991.6.25 | 1998.3.12 | |
法國 | 1892.7.15 | 1997.11.7 | 西班牙 | 1892.7.15 | 1995.12.1 |
喬治亞 | 1998.8.20 | 蘇丹 | 1984.5.16 | 2010.2.16 | |
德國 | 1922.12.1 | 1996.3.20 | 史瓦濟蘭 | 1998.12.14 | 1998.12.14 |
希臘 | 2000.8.10 | 瑞典 | 1995.12.1 | ||
迦納 | 2008.9.16 | 敘利亞 | 2004.8.5 | 2004.8.5 | |
匈牙利 | 1909.1.1 | 1997.10.3 | 瑞士 | 1892.7.15 | 1997.5.1 |
冰島 | 1997.4.15 | 塔吉克 | 1991.12.25 | 2011.6.30 | |
伊朗 | 2003.12.25 | 2003.12.25 | 馬其頓 | 1991.9.8 | 2002.8.30 |
愛爾蘭 | 2001.10.19 | 土耳其 | 1999.1.1 | ||
義大利 | 1894.10.15 | 2000.4.17 | 土庫曼 | 1999.9.28 | |
日本 | 2000.3.14 | 烏克蘭 | 1991.12.25 | 2000.12.29 | |
哈薩克 | 1991.12.25 | 2010.12.8 | 英國 | 1995.12.1 | |
肯亞 | 1998.6.26 | 1998.6.26 | 美國 | 2003.11.2 | |
吉爾吉斯斯坦 | 1991.12.25 | 2004.6.17 | 烏茲別克 | 2006.12.27 | |
拉脫維亞 | 1995.1.1 | 2000.1.5 | 越南 | 1949.3.8 | 2006.7.11 |
賴索托 | 1999.2.12 | 1999.2.12 | 尚比亞 | 2001.11.15 | |
納米比亞 | 2004.6.30 | 2004.6.30 | 阿曼 | 2007.10.16 | |
歐盟 | 2004.10.1 |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 2008.12.8 | ||
以色列 | 2010.9.1 | 菲律賓 | 2012.7.25 | ||
紐西蘭 | 2012.12.10 | 哥倫比亞 | 2012.8.29 | ||
墨西哥 | 2013.2.19 | 印度 | 2013.7.8 | ||
盧安達 | 2013.8.17 | 突尼西亞 | 2013.10.16 | ||
非洲知識產權組織 | 2015.3.5 | 辛巴威 | 2015.3.11 | ||
柬埔寨 | 2015.6.5 |
“比荷盧”為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三國聯盟的簡稱,實際是三個“馬德里聯盟”成員國,但申請人指定這三個國家保護時,仍按一個國家對待,並按一個國家繳納有關規費。
截至2015年,純“協定”締約方(僅加入馬德里協定締約方)為1個,即:阿爾及利亞。
截至2015年,純“議定書”締約方(僅加入馬德里議定書締約方)為40個,分別是:安地卡及巴布達、澳大利亞、巴林、波札那、丹麥、愛沙尼亞、歐盟、芬蘭、喬治亞、希臘、冰島、愛爾蘭、日本、立陶宛、馬達加斯加、挪威、阿曼、韓國、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庫曼、英國、美國、烏茲別克、尚比亞、迦納、聖多美和普林西比、以色列、菲律賓、哥倫比亞、紐西蘭、墨西哥、印度、盧安達、敘利亞、突尼西亞、非洲知識產權組織、辛巴威、柬埔寨。
商標具有哪些特徵?
(1)顯著性:指區別於具有敘述性、公知公用性質的標誌;區別於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便於消費者識別。
(2)獨佔性:指註冊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具有專用權、獨佔權;未經許可,他人擅自使用即構成侵犯商標權。
(3)價值性:商標代表著商標所有人生產或經營的質量信譽和企業、形象,商標所有人通過商標的創意、設計、申請註冊、廣告宣傳及使用,使商標具有了價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標可以有償轉讓。
(4)競爭性:指參與市場競爭的工具。商標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務的競爭力就越強。
通過商標局申請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有兩條途徑:
(一)委託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來辦理。
(一)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一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向商標局國際註冊處提交申請書件→根據《收費通知書》的規定繳納註冊費用→領取國際註冊證。
1、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填寫並加蓋公章的中文國際註冊申請書;
(2)填寫並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外文國際註冊申請書;
(3)商標圖樣兩張。如是彩色商標,還需附彩色商標圖樣兩張;
(4)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2、國際商標註冊申請書填寫具體要求
(1)商標申請人的原屬國:
“商標申請人的原屬國”指中國。如果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為“馬德里協定”成員國,這一項中可供申請人選擇的三種情況應依次選擇,即申請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種情況,若符合,應首選第一種,若不符合,再選第二種,第二種也不符合的,再選第三種。若三種都符合或符合兩種,則應選在前的一種。如果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為“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這三種情況中,申請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種即可。
(2)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是法人的,應填寫全稱;如果申請人是自然人,應填寫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稱的,應連同中文一起填寫,並加蓋申請人印章(法人應加蓋企業或公司印章)。
(3)申請人地址:
可按括弧內要求填寫,要求與基礎商標的註冊人/申請人地址一致。可按照省份、城市、街道、門牌號碼、郵政編碼的順序填寫如:中國北京市XXX路X號,郵政編碼:XXXXXX。
(4)代理人名稱:
申請人可按實際情況填寫;如是直接申請,這一欄不填。
(5)代理人地址:
與申請人地址的填寫方法相同。
(6)商標國內申請和註冊:
這裡指在我國的商標申請和註冊,而不是國際註冊商標的申請和註冊。
如申請人是就不同類別的同一商標提出國際註冊申請,申請人應將各類別的申請日期、申請號或/和註冊日期,註冊號按類別順序逐一填寫。例如申請人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的日期是2001年2月14日,申請號為3XXXX96,註冊日期是2002年6月10日,註冊號為3XXXX96。
(7)優先權:
若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應註明第一次申請的日期和申請號。
(8)商標:
此處要求申請人粘貼商標圖樣,商標尺寸大小應按申請書的要求辦理。
(9)要求顏色保護:
如果申請人要求保護顏色,應說明哪些顏色、哪部分顏色要求得到保護。
(10)商標音譯:
此處僅將商標的標準漢語拼音填上即可。
(11)收文語言選擇:
此處在所選擇語言左側方框內打上“×”標記。
(12)商品和服務:
這裡指商品和服務的填寫,應按《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務類別順序填寫。如:第一類,乙醇,工業用酒精;第五類,阿司匹林,嬰兒食品;第九類,音響,顯像管;在填寫時不得把第九類排在第五類前,或把第五類排在第一類前。
(13)指定保護的締約方:
申請人在想要保護的國家左側的方框內打上“×”標記,如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為德國、法國、義大利三國,申請人只需在這三個國家左側的方框打“×”即可。如申請人已獲得國內受理通知書,可指定同屬協定或議定書締約方,及純議定書締約方;如已獲得國內註冊證,可指定所有締約方。
(14)本申請交費方式:
在所選擇交費方式左側方框內打“×”標記。
商標局收到手續齊備的申請書件之後,登記收文日期,編定申請號,計算申請人所需繳納的費用,向申請人發出《收費通知單》。申請人接到《收費通知單》起15日內向商標局繳納有關費用,應儘快按數額繳納。商標局只有收到足額匯款后,才會向國際局遞交申請。如果兩個月之後,商標局仍未收到匯款,將會把申請文件及其他附件一併退還申請人,不再保留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除應繳納一定數額的國際註冊規費外,還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代理費。
項目 國家 | 指定申請 | 續展 | ||||
首一類 | 三個類以內 | 每增加一個類 | 首一類 | 三個類以內 | 每增加一個類 | |
英國 | 227 | 63 | 252 | 63 | ||
丹麥 | 330 | 84 | 330 | 84 | ||
挪威 | 278 (278) | 78 (78) | 314 (314) | 121 (121) | ||
芬蘭 | 225 (304) | 84 (84) | 262 (341) | 131 (131) | ||
瑞典 | 260 | 102 | 260 | 102 | ||
冰島 | 270 (270) | 58 (58) | 270 (270) | 58 (58) | ||
愛沙尼亞 | 151 (203) | 47 (47) | 188 (235) | |||
喬治亞 | 314 | 115 | 314 | 115 | ||
日本 | 108 269 | 82 269 | 371 | 371 | ||
土庫曼 | 151 | 76 | 380 | |||
希臘 (請見注6) | 115 (577) | 21* (105) | 94 (472) | 21* (105) | ||
新加坡 | 242 | 242 | 270 | 270 | ||
澳大利亞 | 263 | 263 | 300 | 300 | ||
愛爾蘭 | 257 | 73 | 262 | 131 | ||
韓國 | 233 | 233 | 266 | 266 | ||
美國 | 388 | 388 | 291 | 291 | ||
歐盟 | 897 (1531) | 55(第二個類) (55) | 164 (164) | 897 (1531) | 55(第二個類) (55) | 164 (164) |
土耳其 | 143 | 28 | 140 | |||
巴林 | 1710 (2105) | 1710 (2105) | 1710 (2105) | 1710 (2105) | ||
烏茲別克 | 1028 (1543) | 103 (154) | 514 (1028) | 51 (103) | ||
迦納 | 379 | 379 | 370 | 370 | ||
阿曼 | 484 (1211) | 484 (1211) | 727 (1453) | 727 (1453) | ||
以色列 | 423 | 318 | 754 | 636 | ||
庫拉索 | 336 (667) | 35 (68) | 336 (667) | 35 (68) | ||
波內赫、聖尤斯特歇斯和薩巴群島 | 195 (279) | 20 (20) | 319 (581) | 56 (56) | ||
菲律賓 | 116 | 116 | 178 | 178 | ||
紐西蘭 | 93 | 93 | 217 | 217 | ||
墨西哥 | 149 | 149 | 160 | 160 | ||
哥倫比亞 (請見注7) | 281 (374) | 140 (187) | 153 (寬展期:每一類209) | 75 | ||
敘利亞 | 193 | 193 | 193 | 193 | ||
印度 | 62 (156) | 62 (156) | 78 (156) | 78 (156) | ||
突尼西亞 | 131 | 17 | 187 | 40 | ||
聖馬丁 | 298 (593) | 31 (61) | 298 (593) | 31 (61) | ||
非洲知識產權組織 (請見注8) | 639 | 131 | 799 (寬展期:加收208) | 160 | ||
辛巴威 | 97 | 58 | 78 | 78 | ||
甘比亞 | 97 | 97 | 243 | |||
寮國 | 141 | 101 | 141 | 101 | ||
安地卡及巴布達 | 247 | 114 |
註:1.圓括弧中數字為集體商標收費標準。
註:1.圓括弧中數字為集體、證明商標收費標準。
2.單獨收費的標準不是固定的,國際局將根據匯率的變化或者應單獨收費國因國內收費標準變化的要求及時將各國新的單獨收費標準通知各成員國。
3.日本申請費用為第一個類108瑞士法郎,每增加一個類增加82瑞士法郎,註冊成功后收取註冊費用每個類269瑞士法郎。該收費標準自2016年12月14日起開始執行。
4.表上沒有列的國家均為3個類別以內100瑞士法郎。
5.後續業務的收費標準:後期指定的基礎註冊費為300瑞郎,轉讓規費為177瑞郎(每個國際註冊號),變更規費為150瑞郎(每件變更申請),刪減規費為177瑞郎(每個國際註冊號),續展基礎註冊費653瑞郎,寬展費326.5瑞郎。放棄申請、註銷申請、代理人名稱或地址變更申請、指定代理人申請均免費辦理。
6.關於希臘單獨規費收取的具體說明:
關於馬德里新申請和後期指定,希臘知識產權局對超過第10個類別後不再要求收取額外的費用。舉例說明如下:
如指定希臘時申請1個類別,單獨規費為115瑞士法郎;
如2個類別,單獨規費為115+21=136瑞士法郎;
如10個類別,單獨規費為115+21×9=304瑞士法郎;
如申請的類別超過10個,單獨規費仍為304瑞士法郎。
此原則適用於集體商標。
關於馬德里續展,希臘知識產權局對超過第10個類別後不再要求收取額外的費用。舉例說明如下:
如續展涉及1個類別,單獨規費為94瑞士法郎;
如2個類別,單獨規費為94+21=132瑞士法郎;
如10個類別,單獨規費為94+21×9=283瑞士法郎;
如涉及的類別超過10個,單獨規費仍未283瑞士法郎。
此原則適用於集體商標。
7.哥倫比亞:進入寬展期的商標,續展費每類為209瑞士法郎。
8.非洲知識產權組織:進入寬展期的商標,續展費加收208瑞士法郎。
《商標註冊證》的領取
國際局收到符合《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共同實施細則》的國際註冊申請后,即在國際註冊簿上進行登記註冊,並給商標註冊申請人頒發《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證》直接寄送給商標局國際註冊處,由商標局國際處轉寄給申請人或商標代理機構。應該注意的是,申請人填寫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請人的地址有變動,應及時辦理變更。
七、註冊后如何辦理各種變更事項
根據“馬德里協定”及“馬德里議定書”,商標國際註冊人可在註冊后辦理以下有關事項:
1、就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務申請領土延伸至一個或多個國家,即後期指定。
2、在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務上或就全部或部分國家轉讓或全部轉讓。
3、撤銷國際註冊。
4、放棄在有關國家的保護。
5、刪減商品和服務。
6、變更註冊人名義、地址等。
辦理這些事項的手續與辦理商標國際註冊申請基本相同,並應按規定繳納相應的費用。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對要求延伸至我國予以保護的國際註冊商標,自其在《國際商標公告》出版次月1日起的3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對其提出異議。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內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將異議申請直接或通過商標代理機構郵寄或者送達商標局國際註冊處。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外的企業或者自然人,則必須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國際註冊商標被提出異議的,申請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進行答辯。
1、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B、準備異議書件:包括填寫異議申請書、擬寫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
C、由商標代理機構代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書件。
2、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
A、準備異議申請書件:包括異議申請書、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
B、在商標註冊大廳提交申請書件;
C、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
D、在交費窗口繳納異議規費。
3、通過郵寄書件辦理
A、準備異議申請書件:包括異議申請書(可從網上下載)、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
B、通過郵局以掛號或特快專遞方式郵寄到商標局。
1、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在我國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如果沒有,應在我國境內有住所;如果沒有住所,申請人應有我國國籍。非“馬德里聯盟”成員國的國民,若在我國有其合資或獨資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另外,台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而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或自然人現在還不能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
2、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我國啟動一定的商標註冊申請程序。自2008年9月1日起,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馬德里協定”成員國的,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獲得註冊;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的,或是同屬“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的成員國,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可以是已在我國提出註冊申請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註冊的商標。
3、國際註冊申請應與國家基礎註冊或基礎申請內容一致。國際註冊申請人的名義應與國內申請人或註冊人的名義完全一致;申請人地址應與國內申請人或註冊人的地址完全一致;商標應與國內註冊的商標完全相同,包括顏色完全一致;所報的商品和服務應與國內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相同或者不超過國內申請或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範圍。如果國內申請或註冊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同一商標,在申請國際註冊時,可提交一份國際註冊申請,將國內所報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按類別順序填寫在該國際註冊申請書上。
5、不予受理的國際註冊申請
凡不符合《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共同實施細則》第六條之1、2、3或其中一條的,商標局不予受理該商標國際註冊申請。
6、國際註冊的有效期滿后,如想繼續使用的,應當續展註冊。
商標國際註冊的條件
商標國際註冊是獲得商標權的主要途徑,註冊時,各國商標主管機關將依據本國商標法和國際公約、協定規定的條件審查註冊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這些法定條件是一個商標獲准註冊的必備條件,稱為商標國際註冊條件。商標國際註冊條件是商標審查的重要內容。
以下幾種情況在多數國家被認為不具備顯著特徵:
(1)商標採用了本行業通用的商品名稱或圖形。如以“乳牛”作為奶粉商標圖案,因乳牛為本行業通用的商品圖形,商標不具備顯著特徵,不能獲准註冊。
(2)商標採用了地理名稱。根據國際慣例,許多國家和地區禁止使用地理名稱作為商標,因為地理名稱不能區別不同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
(3)商標僅由表示商品質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點的文字、圖形組成。如“羊絨”毛絨、“金質”鋼筆等。採用這類商標,將使商品與其他同類商品混同。
(4)商標由單純阿拉伯數字組成。以阿拉伯數字作為商標;將使其不易識別,使用在某些商品上還會引起誤認,比如用作鞋子的商標易與尺碼混淆。大多數國家規定數字商標不準註冊,如廣州生產的“555”牌電池在巴基斯坦、肯亞等國申請註冊未能得到核准。
對商標的顯著特徵的審查,各國掌握的尺度不盡相同。
日本商標法同中國商標法對顯著特徵規定大致相同,但要求商標必須使用所指定的一種或幾種顏色。
法國商標法的規定較寬鬆,一切可用以識別產品、物品或服務的標記如姓氏、別名、地名、標籤、標徽、烙印,印花、戳記、插畫邊紋、圖畫、浮雕、字母、數字、銘文等都可以作為工業、商業或服務業的商標。
英國和美國實行商標註冊兩部制,在A部(主簿)註冊的商標較B部(副簿)註冊的商標要求嚴一些。
英國商標法規定,凡申請註冊為A部的商標,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公司、字型大小、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以獨特的形狀表現的;
(2)申請人自己的或者企業前人的簽字式樣;
(3)一個或幾個獨創的文字;
(4)一個或幾個對商品特性或品質無直接聯繫的文字,但不得是地理名稱或姓氏;
(5)其他顯著特徵。
商標國際註冊薄記載的登記內容
一、商標國際註冊。商標國際註冊涉及申請人名義、地址、代理人名義、地址(若被指定的話),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商標原屬國註冊日期、註冊號,商品或服務名稱及其所在的類別,原屬國名稱,指定保護的國家,國際註冊申請號、日期、註冊日期、註冊號等;
二、商標國際註冊的變更。商標國際註冊的變更主要涉及商標所有人的各項變更,代理人的各項變更等;
三、商標國際註冊的續展;
四、指定保護的駁回;
五、商標的無效決定;
六、某些司法或行政裁定;
七、更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