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代理負債
受託代理負債
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於受託代理業務,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比照接受捐贈資產的原則確認和計量受託代理資產,同時應當按照其金額確認相應的受託代理負債。民間非營利組織應設置“受託代理負債”賬戶,用於核算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從事受託代理業務、接受受託代理資產而產生的負債。該賬戶屬於負債類賬戶,其借方登記轉贈或轉出的受託代理資產的金額,貸方登記收到受託代理資產的金額,期末貸方餘額,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尚未清償的受託代理負債。該賬戶根據指定的受贈組織或個人,或者指定的應轉交的組織或個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1)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到受託代理資產時,應當按照應確認的受託代理資產的入賬金額,借記“受託代理資產”科目,貸記“受託代理負債”科目。
(2)民間非營利組織轉贈或者轉出受託代理資產,按照轉出受託代理資產的賬面餘額,借記“受託代理負債”科目,貸記“受託代理資產”科目。
(3)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到的受託代理資產如果為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貨幣資金,可以不通過“受託代理資產”科目核算,而在“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科目下設置“受託代理資產”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即在取得這些受託代理資產時,借記“現金——受託代理資產”、“銀行存款——受託代理資產”、“其他貨幣資金——受託代理資產”科目,貸記“受託代理負債”科目;在轉贈或者轉出受託代理資產時,借記“受託代理負債”科目,貸記“現金——受託代理資產”、“銀行存款——受託代理資產”、“其他貨幣資金——受託代理資產”科目。
2007年6月1日,某民間非營利組織與A企業簽訂一份捐贈協議,根據協議,A企業通過該民間非營利組織向B醫院捐贈醫療設備10台,價值共100000元。A企業應在協議簽訂后的10日內將設備運至該民間非營利組織,該組織應當在設備運抵后的10日內將設備送至B醫院並負責安裝。6月9日,A企業按照協議規定將設備運至該民間非營利組織,6月17日,該組織按照協議將設備運至B醫院並安裝完畢。假設不考慮其他因素和稅費。
該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處理如下:
①2007年6月9日收到設備時:
借:受託代理資產——醫療設備 100000
貸:受託代理負債 lOO000
②2007年6月17日轉出設備時:
借:受託代理負債 100000
貸:受託代理資產——醫療設備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