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學校

西方歷史悠久的普通學校類型

文法學校,(grammar school)西方一種歷史悠久的普通學校類型。英國近現代主要中等教育機構。發源於古代希臘雅典,為私立初等學校,招收7歲~14歲兒童,收取學費;學習簡單的讀、寫、算,讀和寫,以荷馬的史詩《伊利亞特》、《奧德賽》及赫西俄德的詩篇為主要教材,學習計算常利用手指、卵石製作的計算板、算盤等演算工具;學生可同時進入以學習音樂為主的弦琴學校。

基本簡介


公元前3世紀起,大量希臘教師及被釋奴隸在羅馬充當家庭文法教師或開辦希臘文法學校,招收12歲~16歲兒童,多為貴族階層子弟,教育內容大致分文學和科學兩方面。文學主要學習荷馬和其他經典作家的作品,后語法學習漸占重要地位;科學主要學習幾何學、算術及部分音樂理論,但在教學中不佔重要地位。教師多為來自希臘本土或希臘化地區富有教學經驗的文法學家。至公元前 1世紀初,希臘文法學校漸為私立中等學校性質的拉丁文法學校所代替。自 1世紀至 4世紀,公立拉丁文法學校逐漸遍布羅馬帝國的許多城鎮,拉丁文法和詩歌的教授較之希臘文佔據更主要的地位。富裕家庭的男孩一般 12歲~13歲入學,主要學習拉丁文法和希臘語教材,經 3 年~4年時間達到熟練使用拉丁語和希臘語的程度,以便學習高一級的雄辯術課程。5世紀后羅馬帝國衰落,古羅馬的拉丁文法學校幾乎消失,對拉丁文法的教授則為教會學校及 8世紀法蘭克王國和英格蘭等地的宮廷學校所繼承。中世紀後期的城市商業及醫科等學校中亦將拉丁文法列為重要課程。14—17世紀歐洲文藝復興及宗教改革中,拉丁語、希臘語教學再度受到普遍重視,各國均設有此類學校。學校一度流行模仿西塞羅文體的形式主義,普遍實行體罰。在英國,即稱“文法學校”,最早約出現於 10世紀,初受教會管轄。17世紀初英國有 300餘所,以伊頓、哈羅等 9所公學最著名。自英國在北美建立殖民地並於 1635年首創波士頓拉丁文法學校后,亦逐漸成為 17、18世紀美國中等學校的主體。18世紀后兼事升學準備和培養牧師、醫生、律師、商業金融人員等,修學年限延長為 6年~7年,學習拉丁語的古典氣息仍濃,但現代語和自然科學的教學亦日益加強。英國 1902年的《巴爾福教育法》授權地方教育當局興辦和資助文法學校,把它作為英國中等教育的主體,增設自然科學課程。1944年《巴特勒法案》將其正式納入國家學校教育系統,作為兒童 11歲通過一次選擇性考試所能升入的中等學校之一。課程一般包括古典語(主要是拉丁語)、英國語言和文學、現代外語、自然科學以及音樂美術等,注重學術基礎的培養;最後一二年程度更深,以便學生畢業后能通過“普通教育證書”考試,進入大學。1965年英國教育和科學部第 10號通告廢除十一歲考試,並大力推行綜合中學,文法學校的主體地位隨之喪失。香港亦設有同名學校。學生讀到中學四年級后便分為文、理、商三類上課,主要為進入高等學校做準備,完成 5年課程后參加全港中學會考。這類學校大多設有一年制和二年制的大學預科班。②(The Grammar School)書名。英國教育家布林斯利撰於 1612年。用兩位教授談論的形式,批評當時文法學校只重拉丁文教學,忽視本族語、算術及其他科目教學的弊端:對於拉丁文的學習過分注重某一論題或某一名著中語詞的字尾變化、字句分析和註釋講解;只要求學生熟記《里利文法》而不求索解;學校上課時間過長,教法不當等。提出三項理由以強調本族語學習:(1)本族語用得最多;(2)本族語的純正和優美是本民族的榮耀;(3)學校培養的學生大多從事其他職業,而非繼續從事學術研究,原先修習的古典語言對所從事的職業無任何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