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策科學研究會
全國政策科學研究會
全國政策科學研究會全稱是中國行政管理學會政策科學研究分會,中國行政管理學會由國務院辦公廳主辦,第一、二屆會長分別為:陳俊生、羅干;本屆會長:王瀾明(中央編辦副主任),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高小平;姚依林、陳俊生、李貴鮮曾先後擔任名譽會長。辦公地點設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院內。全國政策科學研究會主要任務包括組織力量開展政策科學研究,為黨政領導機關建言獻策以及政策理論學科建設;對外學術交流;普及政策科學知識;組織學術活動;培養政策科學研究人才等,以推動我國政策科學研究的發展。
全國政策科學研究會副會長趙琛
全國政策科學研究會
全國政策研究會合作金融
全國政策科學研究會目前在全國擁有370多位團體代表理事,分佈在中央和地方黨政領導機關、黨校、行政學院、高等院校、國有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具有全國一流的公共政策、經濟科學的專家諮詢力量。
陳俊生、羅干、華建敏等中央領導一直關心和支持全國政策科學研究會的發展,多次接見並作出重要批示。陳俊生在1999年為全國政策科學研究會題詞:“為建立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策科學而奮鬥。”
顧問:
劉海藩 中央黨校原副校長,中國行政管理學會副會長
王瑞璞 中央黨校原教務長、教授、原全國政協委員
會長:
武樹幟 中國行政管理學會副會長,國務院研究室原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
副會長:
1、鄭新立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2、張登義 國家海洋局原黨組書記、局長
3、解思忠 國務院國資委國有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
4、官景輝 中共中央宣傳部秘書長
5、賈凌民 中國行政管理學會副秘書長、研究員
6、劉東文中國行政管理學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研究員、政策分會常務副會長
7、沈榮法 江蘇省紀檢委(正廳級)巡視員,蘇州市政協副主席
8、陳慶雲 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學術委員會主席、公共政策系主任、教授
9、裴文惠 哈爾濱飛機工業集團顧問、黑龍江省人大常委委員
10、高忠謙 中國機械冶金工會全國委員會原主席
11、徐建培 青島大學黨委書記、教授、博導
12、路印林 全國工商聯扶貧與社會服務部部長
13、胡象明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
14、蔡立輝 中山大學公共管理學院MPA中心主任、教授
15、俞德鵬 寧波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16、李長順 濟南鋼鐵集團總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17、金太軍 蘇州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院長、教授、博導
18、趙 琛 北京大學當代企業文化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
秘書長:解亞紅
常務副秘書長:冀慶茂
副秘書長:李 珊 胡仙芝 林正澄 姜雲鵬 張宏偉 文國慶
李乾貴 庄國波 季忠 藍光喜 方承龍 劉緯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行政管理學會政策科學研究分會是全國性的研究政策科學的學術團體,簡稱〝全國政策科學研究會〞。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循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實行理論和實際相結合的原則,開展政策科學研究,普及政策科學知識,為促進位定和執行政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現代化而努力。
第三條 本會廣泛團結和組織全國各級黨政領導機關的政策研究室、法制辦和黨校、行政學院、高等院校以及有關學術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政策科學研究的人員,協調配合,共同努力,以推進我國政策科學研究的發展。
第四條 本研究會的任務:(一)組織力量開展政策科學研究,為黨政領導機關、為社會組織和企業發揮決策諮詢參謀作用;(二)進行政策科學基礎理論研究,致力於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策科學的學科建設;(三)了解和研究當代世界政策科學研究現狀及發展趨勢,借鑒國外的先進理論和方法,開展對外學術交流;(四)普及政策科學知識;(五)組織學術活動,開展學術交流,推動政策科學論著出版;(六)培養政策科學研究人才。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本會以團體會員為主,同時吸納個人會員。
第六條 團體會員。主要指政策研究機構、政策科學的科研教學單位,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策科學研究團體。凡提出申請,經本會審查批准,即為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凡有志於研究政策科學並具有一定研究成果的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審查批准,即為個人會員。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一)在本會內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依據規定和條件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三)優先獲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四)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五)介紹和推薦新會員。
第八條 團體會員有權向本會推薦本單位理事候選人,並有權建議本會撤換本單位理事。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一)遵循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二)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三)積極向本會提供研究信息和研究成果;(四)接受學術研究項目並努力完成本會所委託的任務;(五)交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 本會系中國行政管理學會的團體會員,在組織上接受中國行政管理學會的領導。本會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二)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三)聽取本會的工作報告;(四)選舉本會理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二)推選本會常務理事,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三)推選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一)負責領導本會日常工作;(二)制定本會工作計劃;(三)組織學術活動;(四)臨時增補或更換理事、常務理事和研究會領導人並提請理事會審查追認;(五)常務理事會授權本會辦事機構審批新會員。必要時常務理事會的職權可以交由本會領導集體行使,但要事後報常務理事會追認。
第十四條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為會員交納的會費、自行創收、社會贊助等。
第十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大院內(地址北京西安門大街22號)。
第十六條 本會章程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