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的目的是為承擔國家科技獎勵工作的辦公室。

主要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政策和法規,承擔國家科技獎勵工作。
2.研究國家科技獎勵、科技成果管理與科技保密工作的狀況、趨勢和重大問題,為科技部宏觀決策提出建議和對策;研究起草國家科技獎勵、科技成果管理、科技保密的政策與法規。
3.負責省部級科技獎勵備案,對地方、部門系統的科技獎勵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負責社會力量設獎登記與管理。
5.負責科技成果登記、評價、鑒定等的組織管理工作。
6.承擔國家科技保密管理的具體工作。
7.負責國家科技獎勵及相關工作的信息化建設。
8.開展國家科技獎勵及相關工作的宣傳、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
9.承擔有關司局委託的工作。

現任領導


主任:侯立宏
副主任:翁非、高洪善
副巡視員:滕躍

部門職責


綜合處
負責辦公室規章制度建設,管理辦公室行政事務,文秘、人事、外事、公文檔案、固定資產、財務、會議服務等工作,組織實施科技獎勵質量管理體系等。
政策研究處(督查處)
負責組織、參與國家科技獎勵政策、法規的研究與制訂,歸口管理軟課題研究,負責國家科技獎勵工作的監督、異議處理、組織項目考查,歸口管理辦公室宣傳工作、負責辦公室出版物管理,省部級獎備案,聯繫並指導地方和部門的科技獎勵工作等。
信息處
負責制訂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國家科技獎勵評審、制訂評審規則、組建評審機構、組織國家科技獎勵信息化建設、業務檔案管理、相關數據統計、分析、綜合與發布、獎勵證書的印刷和發放等工作等。
農業與社會發展獎勵處
負責組織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農業與社會發展相關領域項目形式審查、專業組評審、參與對相關領域項目的考察和異議處理工作等。
工業獎勵處
負責組織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工業領域項目形式審查、專業組評審、參與對相關領域項目的考察和異議處理工作等。
人物獎勵處
負責組織對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際科技合作獎的初評、國家自然科學獎學科組評審,參與對獲獎候選人及候選項目的考察、異議處理、開展科技獎勵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境外設立科技獎的推薦、組織科技獎勵國際論壇等工作等。
專項獎勵處
實施對專用項目獎勵工作的管理、編製專用項目年度評審工作計劃、組織受理、協調專用項目的推薦、形式審查、評審,參與項目考察、異議處理等工作。
社會獎勵處
負責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登記、指導、考核、年檢和監督,指導省級社會力量設獎管理工作,組織何梁何利獎的推薦、評審及頒獎活動等。
科技成果管理處
負責全國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承擔科技成果登記、統計、成果庫和成果網的管理等工作,編製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承擔科技保密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科技成果管理與科技保

委員會章程


(2009年9月8日第四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規定,國家設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
第二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對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進行宏觀管理和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
(二)審定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
(三)對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進行監督;
(四)為完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制度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五)研究、解決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中出現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三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15至20人。主任委員由科學技術部部長擔任,設副主任委員1至2人,秘書長1人。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由科技、教育、經濟等領域的著名專家、學者和行政部門領導組成。委員人選由科學技術部提出,報國務院批准。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
第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設立科學技術獎勵監督委員會,負責對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進行監督。科學技術獎勵監督委員會的章程另行制訂。
第五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下設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評審委員會等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各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二)向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結果;
(三)對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進行處理;
(四)對完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諮詢意見。
第六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各評審委員會分別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至4人,秘書長1人,委員若干人。秘書長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主任擔任。
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七條 國家技術發明獎評審委員會、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內設專用項目小組,負責國防、國家安全等保密項目的評審,並將評審結果向評審委員會報告。
第八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各評審委員會的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能影響評審工作正常進行時,可以由相關評審組的委員代替,並享有與其他委員同等的權利。具體人選由評審委員會秘書長提名,經相應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批准。
第九條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國家科學技術獎各評審委員會可以設立若干評審組。
評審組的職責是:對相關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及項目進行初評,並將初評結果報相應的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
第十條 各評審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至3人,委員若干人,組長一般由相應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委員擔任。評審組委員實行資格聘任制,其資格由科學技術部認定。
各評審組的委員組成,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根據當年國家科學技術獎推薦的具體情況,從具備資格的專家、學者中提出,經評審委員會秘書長審核,報相應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批准。評審組委員每年要進行一定比例的輪換。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部可以委託相關部門協助組織涉及國防、國家安全方面的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組的評審工作。
第十二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及各評審組的委員應當符合下述條件:
(一)學識淵博,熟悉本學科(專業)領域國內外科學技術發展動態,有較強的綜合判斷能力,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職務;
(二)認真負責,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四)熱心國家科學技術獎勵事業,能夠全程參加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和有關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各級評審組織由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中青年專家、學者應佔一定比例。
第十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及其各評審委員會議事程序和原則:
(一)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及其各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會議表決結果有效。
(二)委員對未列入會議議程的有關事項提出議案,須在會議召開10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方式提出,由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報請主任委員審核,經批准後方可列入會議議程。
對委員在會議期間提出的臨時性動議,可採取記名投票或舉手錶決方式決定是否列入議程,表決方式由主任委員決定。經表決有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到會委員同意,方可列入會議議程。
(三)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可採取記名投票或舉手錶決方式決定是否通過,表決方式由主任委員決定。經表決獲得過半數到會委員支持,該議案方可通過。
(四)對會議議程中需進行投票的項目,其獎勵等級應當由投票結果自然決定,委員可在項目討論時發表意見,但不得以議案或動議形式提出變更某項目的獎勵等級;對議程中不進行投票的項目,有委員提出變更其獎勵等級的議案或動議時,如經表決獲得過半數到會委員支持,則將該項目移交下一年度由下一級相關評審組織會議重新評審。
第十五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表決規則如下:
(一)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會議方式對各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其中,對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以及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特等獎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進行審定。
(二)國家科學技術獎各評審委員會以會議方式進行評審,以記名投票表決產生評審結果。
(三)初評由評審組以網路評審或者會議評審方式進行,以記名限額投票表決產生初評結果。
(四)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人選,以及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特等獎、一等獎應當由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含三分之二)通過。
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二等獎應當由到會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不含二分之一)通過。
第十六條 對於重大項目或者在異議處理及評審中存在疑問需要進行實地考察的項目,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可以組織評審委員或者專家對項目進行考察。
第十七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委員須履行以下職責:
(一)應該全程參加評審,特別在表決時必須出席。如無特殊理由不得請假。
(二)獨立、公正地參加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評審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獎勵條件和標準,以及《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暫行辦法》所規定的行為準則,科學、公正、實事求是地評審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推薦人選和項目,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三)對評審中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須嚴格保守秘密。
(四)認真學習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政策和評審有關業務知識。
(五)對改進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及有關政策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十八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被推薦為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及與被評審的候選人、候選單位或者項目有利害關係的專家應當迴避。
第十九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實行評審信譽制度,由科學技術獎勵監督委員會負責實施。科學技術部對參加評審活動的專家學者建立信譽檔案,信譽記錄作為提出評審委員會委員和評審組委員人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為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委員名單


主 任委員:萬 鋼 科技部部長
副主任委員:白春禮 中國科學院常務副院長,中國科學院院士
潘雲鶴 中國工程院常務副院長,中國工程院院士
秘 書 長:曹健林 科技部副部長
委 員:程津培 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中國科學院院士
張秋儉 全國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副主任
張曉強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
陳 希 教育部副部長
陳求發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
廖曉軍 財政部副部長
錢七虎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理工大學,中國工程院院士
李安東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副部長
陳宜瑜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主任,中國科學院院士
周其鳳 北京大學校長,中國科學院院士
顧秉林 清華大學校長,中國科學院院士
李振聲 中國科學院原副院長,中國科學院院士
樊代明 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軍醫大學校長,中國工程院院士
姚檀棟 中國科學院青藏高原研究所所長,中國科學院院士
鄔賀銓 中國工程院副院長,中國工程院院士
張彥仲 國務院大飛機專家委員會主任,中國工程院院士

科學技術獎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提高綜合國力,1999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條例部分內容如下:
“國務院設立國家科學技術獎。國家科學技術獎包括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1)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2)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

自然科學獎


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公民。
一、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該項自然科學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2.具有重大科學價值:該發現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對於推動學科發展有重大意義,或者對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3.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三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在重要國際學術會議、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尤其是重要學術刊物以及學術專著所正面引用或者應用。
二、國家自然科學獎候選人的條件
國家自然科學獎候選人應當是推薦書附件提交的8篇代表性論文或專著的主要作者,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
2.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並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說;
3.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的系統收集和綜合分析等。
國家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我國公民。產品包括各種儀器、設備、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種等;工藝包括工業、農業、醫療衛生和國家安全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等;系統是指產品、工藝和材料的技術綜合。

技術發明獎


授獎範圍不包括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複實現的技術。
一、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或者雖然國內外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各種公開出版物、媒體及其他公眾信息渠道發表或者公開,也未曾公開使用過。
2.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創造性是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思路、技術原理或者技術方法有創新,技術上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先進性是指主要性能(性狀)、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於同類技術。
3.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該項技術發明成熟,並實施應用三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應用效果。
二、國家技術發明獎候選人的條件
國家技術發明獎的候選人應當是該項技術發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也就是獨立完成一項或者全部推薦書“技術發明點”一欄中所列的創造性技術內容。

科技進步獎


授予在技術研究、技術開發、技術創新、推廣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我國公民和組織。
一、國家科技進步獎項目類別
1.技術開發項目:是指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場實用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品種及其推廣應用。其中,工人農民技術創新組,獎勵工人、農民身份的一線科技人員完成的科技成果。
2.社會公益項目:是指在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科學技術普及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應用推廣。
3.國家安全項目:是指在軍隊建設、國防科研、國家安全及相關活動中產生,並在一定時期內僅用於國防、國家安全目的,對推進國防現代化建設、增強國防實力和保障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的科學技術成果。
4.重大工程項目:是指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科學技術工程、國防工程和企業技術創新工程等。其中,企業技術創新工程組,圍繞企業技術創新工程的系統性、創新性、有效性和帶動性進行評價,獎勵等級標準參照重大工程項目類。
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條件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
2.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
3.在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4.在高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
三、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單位條件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製、開發、投產、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候選單位。政府部門一般不應當作為國家科技進步獎的候選單位。
四、國家科技進步獎項目應當總體符合下列三個條件
1.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應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通過技術創新,提升傳統產業,增加行業的技術含量,提高產品附加值;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的領先水平。
2.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所開發的項目經過三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應用,產生了很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者社會價值,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貢獻。
3.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項目的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對行業的發展具有很大作用。

科技合作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設立於1994年,是國務院設立的國家級科技獎勵,1995年正式授獎。《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中國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授獎數額不超過10個。1995年至2015年,共有19個國家的101位外籍專家和1個國際組織(國際水稻研究所)、1個外國組織(美國德州大學MD安德森癌症中心)被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