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稅
鹽稅
鹽稅,是指以從事生產、經營和進口的鹽為課稅對象所徵收的一種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和進口鹽的單位,為鹽稅的納稅人。實行從量定額徵收。納稅人以自產的鹽加工、精製后銷售,就加工、精製的鹽繳納鹽稅;用已經納過鹽稅的鹽加工、精製后銷售,不再繳納鹽稅。鹽業生產單位直接銷售的鹽,由生產單位在出場(廠)銷售環節納稅;產區的鹽業運銷單位或者國家指定的收購單位分配銷售的鹽,由運銷或收購單位在分配銷售環節納稅;進口的鹽,由進口單位在報關進口時,依照稅額表所列最高額納稅。進口鹽的鹽稅,由海關代征。出口的鹽免稅。在調撥和儲備期間的國家儲備鹽免稅。酸鹼工業、製革工業、肥皂工業、飼料工業用鹽減稅,減征的幅度,由財政部確定。農業、牧業、漁業用鹽減稅,減征的範圍和幅度,由財政部確定。其他需要定期減征或免征鹽稅的,由財政部確定。鹽業經營單位和用鹽單位,將減稅、免稅鹽改為食鹽的,必須按原產區稅額補繳鹽磁。經管國家儲備鹽的單位,在動用儲備鹽時,由經管單位按原產區稅額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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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著手改革鹽政,1931年5月公布的《新鹽法》,以“就場徵稅,任人民自由買賣”為原則,規定每百公斤徵稅五元,漁鹽徵稅零點三元,工業、農業用鹽一律免稅。此立法有利於減輕人民的負擔。但由於專商暗中阻撓,加之財政當局深恐改革后稅收短少,遲遲不予實施。直至1934年12月國民黨五中全會決定,限於1936年底完全施行。后因格於時勢以及抗日戰爭爆發,新鹽法仍未實行。然而鹽稅收入已很可觀。據統計,1927年全國鹽稅收入為八千五百二十四萬元;到1937年全國(東北未在內)已達二億二千八百六十三萬元,占財政總收入的22.9%。抗日戰爭期間,國民政府為了籌措軍費,於1942年1月1日起停徵鹽稅,實行食鹽專賣,后因成績不佳,於1945年又改專賣為徵稅。
鹽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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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稅的徵收對象包括海鹽﹑礦鹽﹑湖鹽﹑井鹽及其精製﹑粉碎﹑洗滌等加工的鹽。凡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和進口鹽的單位和個人﹐都是鹽稅的納稅人。按照鹽業生產﹑經營的不同情況,鹽稅的納稅人包括﹕ 經核准直接銷售或自銷的鹽場(廠);分配銷售鹽的運銷單位或國家指定的收購鹽的單位;改變減免稅鹽用途的單位;動用國家儲備鹽的單位﹔ 從國外進口鹽的單位
基層供銷社和其他零售單位因經營食鹽利小或虧損,不願賣鹽,有的壓縮食鹽庫存,有的停止購進食鹽,有的進少量食鹽不是為了銷售,而是應付上級檢查。市場食鹽脫銷時有發生,特別是邊遠山區和交通不便的地區,造成群眾買鹽難,個體商販乘機抬高鹽價。
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為了解決群眾買鹽難問題,輕工業部、財政部、商業部、國家物價局於今年五月下旬在南京召開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參加的會議,就調減鹽稅擴大食鹽批零差價問題,進行了研究。現將有關決定通知如下:
一、擴大食鹽批零差價主要是為了提高基層供銷社及其他零售單位經營食鹽的積極性,解決群眾買鹽難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地區範圍內的地理、交通等條件,基層供銷社及其他零售單位經營食鹽的不同情況,確定差價額的大小。問題多,困難大的地區,差價可大一些;問題少,困難小的地區,差價可小一些;有的地區也可以不動。不要簡單地平均分配,避免苦樂不均。通過這次擴大批零差價,要切實解決好基層供銷社和其他零售單位經營食鹽難,群眾買鹽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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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鹽的生產比較集中,銷售面廣。這次擴大食鹽批零差價,因各銷區擴大的金額不同,產區的食鹽減稅額和分配價的數量相應增多,加大了產區工作量。銷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原則上應由一個口對產區結算,並將結算單位、銀行賬號通知有關產區。銷區要積極配合,主動與有關產區聯繫,採取必要措施,做好這項工作。一定要做到產區減食鹽稅、降低食鹽分配價和銷區降低食鹽批發價,三者同步進行,避免脫節。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排批零差價時要主動與鄰省聯繫,接壤地區市場的食鹽批發價要保持基本平衡,避免差距過大,引起矛盾。
五、食鹽批發價降低以後,為了不影響轉批業務的開展,供銷社所得的轉批優待額不變。
六、銷區動用國家儲備鹽作為食鹽銷售的,在補交稅款時,按這次核定的各銷區臨時減稅額減稅交納。
七、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執行。請各地將安排情況告輕工業部鹽務總局。
八、有關批發環節庫存食鹽減值和財政預算如何處理問題,將另文下達。
這次調減食鹽稅,擴大食鹽批零差價,工作量大,政策性強,涉及有關方面的經濟利益。因此,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顧全大局,相互配合,積極做好準備工作。工作中出現問題,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彙報,取得支持。各地有關部門和批零經營單位,要把搞好食鹽供應工作看成是密切黨群關係的一件大事來抓,認真做好食鹽的組織調運、批發、零售工作。加強宣傳教育,端正經營思想,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今後,批零環節都應有合理庫存食鹽,零售單位要把食鹽作為必備商品。批發環節庫存有鹽,零售單位不積極進貨造成食鹽脫銷,由零售單位負責;批發環節沒鹽或有鹽供應不及時造成食鹽脫銷,由批發部門負責。經營食鹽出現了問題,應積極研究解決或向上級部門反映,絕不能以任何借口停止經營食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