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海洋和漁業局
海口市海洋和漁業局
根據《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口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瓊辦發[2009]39號),設置海口市海洋和漁業局,為主管全市海洋經濟、海洋事務和漁業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貫徹執行黨、國家和省有關海洋和漁業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本市海洋和漁業工作的政策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二)負責全市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及信息發布;實施海洋綜合管理,協調各涉海部門、行業的海洋開發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優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
(三)負責組織實施全市海域勘界工作;監督管理全市海域(包括海岸帶、無居民海島)使用;協助國土資源部門開展市政府批准項目用海的海域使用權登記工作,實施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監督管理市轄海域海洋調查與涉外海洋科學調查考察工作;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道的鋪設和人工構造物設置。
(四)負責全市漁業資源的管理。組織實施海洋捕撈強度控制方案、漁業許可制度、伏季休漁制度和指導漁業資源監測工作;負責本市水產養殖種苗的管理;負責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管理內陸水域、淺海灘塗漁業開發利用工作。
(五)負責市轄海域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協調、配合開展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管理全市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負責海洋工程項目和海洋傾廢對海洋污染損害防治工作,核准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參與選划和調整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
(六)管理海洋觀測監測、災害預報警報、信息綜合等公益服務系統,負責發布海洋災害預報警報和海洋環境預報;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漁業海上搜救工作。
(七)行使海洋監察、漁業船舶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職能,指導海洋和漁業執法工作。
(八)負責海洋和漁業基礎數據和信息管理工作。
(九)建立“灣長”會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督查考核制度。分解落實“灣長制”工作任務。協調解決“灣長制”推進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定期通報海洋環境保護管理情況,擬定和審議重大措施。對下級灣長辦公室、市級各成員單位“灣長制”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績效考核。承擔“灣長制”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負責本系統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隊伍建設,指導有關海洋和漁業的科學研究、技術推廣。
(十一)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二)指導各區海洋和漁業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辦公室
組織人事和政策法規處(機關黨委辦公室,紀檢監察處)
發展和質量監管處
海洋管理處(環境保護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漁業生產處
漁政漁監處
海口市海洋和漁業監察支隊(副處)
海口市海洋環境監測中心(正科)
海口市水產技術推廣站(正科)
海口市灣長辦公室(正科)
陳 芳 黨組書記、局長
王獅光 黨組成員、副局長
馮學文 黨組成員
馮所軍 市海洋和漁業監察支隊支隊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