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季休漁制度
伏季休漁制度
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簡稱伏季休漁,伏休。為保護中國周邊海域魚類等資源在夏季繁殖生長而採取的措施。經國務院於1995年批准,屬中國管轄一側的黃海、東海在6~9月實施休漁制度。后擴大到12°N以北的南海海域。2003年起,35°N以北的海域休漁期為7月1日至9月1日,35°N~26°30’N為6月16日至9月15日,26°30’N以南的東海海域為6月1日至8月1日,在上述海域內禁止拖網和帆張網作業;12°N以北的南海海域,包括北部灣為6月1日至8月1日,除刺網、釣具、籠捕外的其他作業都被禁止。
1995年開始,中國東、黃、渤海海域第一次迎來了全面伏季休漁,標誌著漁業發展方式發生根本性變革。根據規定,1995年—1997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在北緯35度以北禁止底拖網作業,在北緯35度至北緯27度禁止拖網和帆張網作業。同時,福建省規定,裝機183.75千瓦以下動力漁船在北緯27度至北緯24度30分禁止底拖網漁船作業。1999年,根據原農業部的決定,南海海域從6月1日零時起首次實行伏季休漁,休漁時間為兩個月。2017年,被外界評價為自中國休漁制度實施22年來的“最嚴”休漁制度開始施行。
1995年至2018年,中國的伏季休漁制度經過13次調整完善。現行的伏季休漁制度休漁類型為除釣具外的所有作業類型,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
中國在黃海、渤海、東海、南海四大海區都實行了全面的伏季休漁制度,覆蓋沿海11個省(區、市)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休漁漁船近10萬艘休漁範圍為北緯12度以北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南海海域(含北部灣)。休漁時間各海域稍有區別,但基本在6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之間。休漁期所禁止的作業類型各海區也有不同的規定,如渤海海域禁止除網目尺寸90毫米以上的單層流刺網和釣鉤外的其他所有作業類型,而北緯35°以北的黃海海域禁止拖網和帆張網作業。在禁止範圍之內的作業活動在休漁期一律實行“船進港、網封存、證(捕撈許可證)集中”。伏季休漁屬於“命令與控制型”的政策手段,管理方式較簡單,管理成本較低,是迄今為止影響範圍最廣、影響程度最深、施行最為徹底的的漁業資源保護和管理措施。
我國主要水域休漁期
(一)短期效果。實行休漁政策可以確保目標種群幼魚、幼體的數量達到一定標準,休漁期結束后,漁獲量的增加以及漁獲物質量的提高效果也是顯而易見的,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使目標種群中處於產卵期的親魚和處在生長發育期的稚魚得到保護。休漁政策之所以選在伏季實施,原因是絕大多數經濟魚類在這一時期處於產卵高峰期,此時休漁可以確保其完成正常的產卵、孵化,以免將過小的幼魚甚至親魚捕撈殆盡,造成漁業資源數量銳減。
2、伏季為魚類生長速度較快的時期,禁漁期過後的漁獲物質量和大小都會明顯增加。據黃渤海區和東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分析,伏季休漁前後相比較,幼帶魚和小黃魚均增大了8mm以上,增重約10g,小黃魚在漁獲物中的比例也增加了幾倍,對恢復和增加資源量發揮了極大的作用。
3、對經濟魚類群落的生產力恢復有一定效果。例如,東、黃海區在開捕后,大黃魚、小黃魚、鯧魚等嚴重衰退的優質種類資源量有了不同程度的回升,南海區在開捕后的漁獲中,蝦蟹類、藍圓鰺、青鱗魚、二長棘鯛、帶魚、槍烏賊和海蜇等品種所佔比例明顯增加。
4、漁獲量有了明顯的提高。如東海區主要海洋經濟魚類小黃魚、鯧魚的年捕撈產量在伏季休漁實施后的7年中的平均值比實施前5年平均值的相對增幅分別達3.5倍和2.3倍。
(二)長期效果。從長期來看,伏季休漁制度並未顯著改善海洋漁業資源惡化的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漁獲物整體質量水平仍然很低。目前,傳統的黃渤海群系的帶魚、鮃鰈類、真鯛、河魨、黃姑魚,已相繼失去漁業利用價值,東海區傳統的大黃魚、小黃魚、帶魚、烏賊“四大支柱魚類資源”,除帶魚還能維持一定產量外,其餘的已形不成魚汛,且呈現明顯的小型化。漁獲物組成的90%是青鱗魚、小公魚等小型低質魚類。
2、休漁的效果不能逐年累積。休漁期結束后,大量的捕撈投入不僅使當年的休漁效果消耗殆盡,甚至有可能導致漁業資源達不到休漁期開始前的水平。
3、漁業資源生物群落結構的退化明顯,魚類生物多樣性逐漸降低。魚類群落長度呈現小型種類和小個體增多,大個體減少,且長度範圍變小的趨勢。東海區小黃魚資源的群體結構已發生了質的變化,當齡魚的漁獲比例由伏季休漁制度實施前的43.14%上升至近年來的74.64%,剩餘群體的漁獲比例由56.86%下降至25.36%。
4、捕撈投入量過大,超過資源量能承受的範圍,漁業資源處於過度捕撈狀態,無法得到有效的補充和恢復。
因此,從伏季休漁的長期效果來看,漁獲物整體質量水平仍然很低,產量也未能連續提升,資源結構脆弱,我國漁業資源衰退的趨勢未得到顯著改觀。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6年海洋伏季休漁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2-29信息來源: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發文單位】農業部辦公廳
【發文文號】農辦漁〔2016〕15號
【簽發時間】2016年2月25日
【印發時間】2016年2月25日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廳(局):
2015年,沿海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漁業部門”)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海洋伏季休漁的有關規定,全國休漁形勢總體比較穩定。但在部分地區和海域,休漁期間違法違規作業情況有所反彈。2016年,全國海洋伏季休漁海域、休漁作業類型、休漁時間延續2014年調整后的管理規定,保持不變。沿海各級漁業部門要繼續抓好貫徹落實,確保休漁制度順利實施。為做好2016年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宣傳引導,提早做好部署安排
沿海各級漁業部門要深入漁村、漁港、漁船,與漁民群眾開展面對面的交流,宣傳漁業法律法規和伏季休漁管理的具體要求,了解漁民群眾的困難和需求,引導和幫助他們提前做好生產安排,爭取廣大漁民群眾對休漁制度的理解和支持;要在運用好廣播、電視、報紙、海報、橫幅、明白紙等傳統宣傳方式的同時,充分利用網路、手機、微信等宣傳手段,讓更多的人了解、支持和配合海洋伏季休漁,為加強休漁管理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強化協調配合,形成執法監管合力
沿海各級漁業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進一步推動完善政府統一領導,漁業、海洋(海警)、公安(邊防)、工商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密切配合的休漁管理工作機制,努力實現各項休漁執法、監管措施及時到位,為休漁工作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各級漁業部門要明確任務分工,層層落實責任,確保各項休漁管理措施落到實處。上級漁業部門要加強對下級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下級部門要貫徹落實好上級部門的有關要求;漁政海上執法要密切做好與海警部門線外執法的協調配合,做好與港口檢查的協調配合,不同地區漁業部門也要互相支持,採取聯合檢查、交叉檢查、駐守檢查等方式,加強重要漁業海域、交界海域和違法違規漁業案件高發海域的執法監管。
三、突出管理重點,提高休漁管理效率
要重點針對伏休期間跨區作業、涉漁“三無”船舶、使用“絕戶網”等違規漁具,以及使用“電、毒、炸”違法作業等行為加強監管,必要時組織開展專項執法行動。要繼續執行好船籍港休漁制度,切實落實異地休漁漁船的監管責任;推行漁運船同步配套休漁制度,堅決打擊漁運船為非法作業漁船提供收購、運輸、補給等後勤服務。要充分發揮港口執法投入少、效率高的特點,切實強化漁港和漁船停泊點的執法監管和安全管理,切實做好“防風、防火、防盜、防汛”工作。要充分發揮群眾監督作用,建立完善信訪舉報制度,鼓勵漁民群眾對違規行為和執法工作進行監督;對舉報案件,要迅速部署,認真核查,嚴肅處理,並及時向舉報人通報相關查處情況。
四、強化支持保障,確保休漁順利實施
沿海各級漁業部門在做好休漁管理工作的同時,還要千方百計做好漁民服務工作,利用休漁期,組織舉辦各類培訓班,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提高廣大漁民的整體素質和專業技能,消除安全隱患,為秋汛生產做好準備。各地要充分利用伏季休漁的有利時機,組織實施好海洋生物資源的增殖放流,多方爭取增殖放流資金投入,擴大增殖放流規模,提高增殖放流效果。要繼續將漁業油價補助政策與休漁管理結合起來,同時要充分利用好油價補貼調整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對漁業資源養護、漁民轉產轉業、休漁補貼等給予一定支持。
休漁結束后,各省(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海洋伏季休漁執行情況進行認真總結,並將總結報告於10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報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農業部辦公廳
2016年2月25日
農業農村部關於2021年伏季休漁期間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許可和捕撈輔助船配套服務安排的通告
為加強海洋伏季休漁(以下簡稱“伏休”)監管,規範伏休期間專項捕撈管理,全面推進實施海洋漁業資源總量管理制度,根據《農業農村部關於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農業農村部通告〔2021〕1號),現將2021年伏休期間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許可及捕撈輔助船配套服務安排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許可
二、捕撈輔助船配套服務專項許可
2021年捕撈輔助船配套服務專項許可作業海域、作業時間、漁船數量等詳見附件2。
三、有關要求
各有關省(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制定周密的專項捕撈實施方案,切實執行好以下制度措施。
(一)嚴格遴選作業漁船。各地從事專項許可作業的漁船須為納入全國漁船動態管理系統管理的漁船,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需通過系統辦理。2020年有違法記錄以及證書證件不齊、失效,列入各地“船證不符”整治對象的漁船不得批准從事專項捕撈,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政府或部門的網站以及漁港對獲准從事專項捕撈的漁船名單進行公告。
(二)漁船標識管理。各地要對伏休期間專項捕撈漁船實行標識管理,定期檢查漁船專項捕撈標識懸掛情況。專項捕撈漁船標識要醒目、易識別,標識樣式由各省(直轄市)自行確定。
(三)漁船進出港報告。各地要認真落實漁船進出港報告制度,加強對專項捕撈作業漁船和捕撈輔助船進出港報告執行情況的檢查。專項捕撈開捕前,各地要對專項捕撈漁船的標識、證書證件、漁具網目尺寸、漁船通導設備以及船員配備等情況進行全面排查,確保漁船安全合規生產。
(四)漁獲物定點上岸。各地要根據專項捕撈船數確定並公布合理數量的定點漁港,實行漁獲物定點上岸,每個定點漁港配備不少於2名執法監管人員,對漁獲物進行實時統計匯總,加強對漁船執法檢查,建立檢查台賬記錄。
(五)限額捕撈。各地要組織做好專項捕撈漁獲物產量統計,建立限額捕撈預警機制,捕撈產量達到捕撈限額時,立即召回所有生產漁船,停止捕撈生產,確保不超過捕撈限額。
(六)科學觀察員制度。各地要對專項捕撈漁船建立科學觀察員制度,伏休期間每種作業方式每天至少派出2名觀察員隨作業漁船出海,了解漁獲物幼魚比例執行情況、兼捕漁獲物等漁船生產情況。我部也將組織團隊駐港觀察。
(七)漁船船位動態監控。各地要建立漁船船位動態監控機制,對專項捕撈漁船進行實時監控,堅決杜絕越界捕撈和違規出海行為,對未開啟或關閉船位監控設備的漁船要及時予以召回。
(八)執法船伴航執法。各地要在禁漁區線內專項捕撈作業海域安排漁政船伴航執法,定期對漁船和捕撈輔助船開展登臨檢查,重點檢查漁具最小網目尺寸,漁獲物幼魚比例、兼捕以及漁撈日誌記錄情況等,切實加強專項作業漁船監管。有關省份要協調配合海警做好禁漁區線外魷魚等品種專項捕撈的執法工作。
(九)違法違規處理。對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漁船,應當禁止其再出海從事專項捕撈生產,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嚴厲處罰。對發生群體性違規事件的省份,實行熔斷機制,在未整改到位之前,禁止該地區所有漁船從事專項捕撈生產。
各省(直轄市)農業農村和海洋漁業部門要在專項捕撈作業結束后及時開展工作總結和對資源狀況的影響評估,總結評估情況將作為來年專項捕撈許可安排依據。我部將適時對專項捕撈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督導檢查。
附件:1.2021年伏季休漁期間特許經濟品種專項捕撈許可
2.2021年伏季休漁期間捕撈輔助船配套服務專項許可
農業農村部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