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議程亦稱“正式議程”。政策議程的第二個階段。由受到政府注意並可能對之採取具體行動的一些事項構成。本質上是一種行動議程,是決策機關和人員對有關問題,依照特定程度予以解決的實際活動過程。可分為舊有議程和新增議程。政府議程較系統議程來得特定而且具體,是對政策問題進行界定或陳述的階段。
系統議程亦稱“
公眾議程”。政策議程的第一個階段。由社區的成員普遍認為值得公眾注意,並且屬於政府許可權範圍內的問題組成。本質上屬於討論議程,表現為眾說紛紜的情形。成為系統議程的問題必須具備的條件是,必須具有一定的影響廣度和深度,引起公眾的注意,公眾認為必須對該問題採取行動,該問題屬於政府管轄範圍內的事務。一般由一些較抽象的項目所組成,其概念和範圍還很模糊,僅是發現問題,提出問題,可以不提出政策方案或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