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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偉

河北省邢台市巨鹿縣原縣委書記

王志偉,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漢族,碩士研究生學歷,河北省深州市辰時鄉西開府村人,捕前住邢台市。曾任河北省邢台市巨鹿縣委書記。

2015年6月26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13日執行逮捕。2015年12月雙開處分。2016年7月4日高邑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訴。2016年9月30日,石家莊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人物履歷


原任中共邢台市巨鹿縣委書記,邢台市巨鹿縣兩級人大代表。 2015年7月,中共河北省委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人物事件


強制措施

2015年6月26日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行賄罪對王志偉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7月27日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王志偉刑事拘留,2015年8月13日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對王志偉決定逮捕,並由石家莊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雙開處分

2015年12月,經省委批准,省紀委對巨鹿縣委原書記王志偉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王志偉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採取不正當手段謀取職位;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其中,採取不正當手段謀取職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經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志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河北省高邑縣人民法院審理高邑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志偉犯行賄罪、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冀0127刑初35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王志偉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合併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二、被告人已退繳在案的涉案20萬元受賄款項,由偵查機關予以沒收,上交國庫。原審被告人王志偉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裁定

2016年9月30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