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 Act),也稱作《1933年銀行法》。
在1930年代大危機后的美國立法,將投資銀行業務和商業銀行業務嚴格地劃分開,保證商業銀行避免證券業的風險。該法案禁止銀行包銷和經營公司證券,只能購買由美聯儲批准的債券。
它是由民主黨參議員卡特·格拉斯和眾議員亨利·B·斯蒂格爾提出的。其內容比如允許聯邦儲備系統調節存儲賬號的利息,被1980年儲蓄機構解除管制和貨幣控制法取消了。禁止銀行控股公司擁有其它金融公司的規定被1999年11月12日生效的金融服務法現代化法案取消了。
1999年被取消的規定,實際上取消了承擔風險的投資銀行與接受存儲的商業銀行的隔離,使得投資銀行家可以成為商業銀行的上司,因此造成利益衝突。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
1932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目的在於停止通貨緊縮,擴大聯邦儲蓄系統為更多財產形式如政府公債和商業票據提供再貼現。1933年的銀行法案則是對一大部分在1933年初美國商業銀行系統崩潰的反應。因為這個法案對美國銀行管理有很大的影響,因此一般在文獻中提到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時候指的是這個法案。
這個法案是在1930年代大危機后的美國立法,將投資銀行業務和商業銀行業務嚴格地劃分開,保證商業銀行避免證券業的風險。該法案禁止銀行包銷和經營公司證券,而只能購買由美聯儲批准的債券。
該法案令美國金融業形成了銀行、證券分業經營的模式。
非銀行金融業務。
這個法案按照銀行不同的業務把他們分開來,它還建立了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來為銀行儲蓄保險。後者是對聯邦儲備法的修改。1950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這部分被撤銷而改成了聯邦存款保險法。
“再貼現”是向銀行和其它金融設施提供資本的方法。尤其在19世紀和在20世紀初銀行憑顧客的借款單給顧客貸款。借款單上寫明貸款人保證在一個未來的特殊日期付一定數量的錢。比如顧客打算借1000美元,在一年後還債,那麼他在一張借款單上簽名並保證在一年後付1100美元來獲得這1000美元的貸款。銀行給顧客“打折扣”,沒有給顧客借款單上寫明的1100美元。那麼這多出來的100美元就是銀行在這份借款單還沒有到期前就給他提供這1000美元的報償。聯邦儲備系統可以通過收下這份借款單而向銀行提供1050美元的方法來給銀行提供資金,聯邦儲備系統實際上是給這份借款單“再貼現”了。
大多數經濟歷史學家把美國經濟崩潰的原因歸罪於1929年華爾街股災,只有奧地利經濟學派認為其原因是對基於黃金的美元喪失信任的外國人大量出售以及美國本國收藏美元的人怕政府放棄金本位而導致的。事實上1933年4月5日羅斯福簽署了6102號法令后美元的確脫離了金本位。
1948年,在美國佔領當局的影響下,日本金融業也形成了分業經營模式。
隨著時間的推移,該法案形成的分業格局使得商業銀行利潤下滑,非銀行的公司集團紛紛侵入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與金融發展形勢不相符合,是銀行向其他金融領域拓展的主要障礙。
隨著美國金融業的發展和擴張,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已經成為今天的障礙。商業銀行不滿足於低利潤的銀行零售業,開始向投資銀行滲透,很多商業銀行都有變相的投資銀行部門。自80年代起,《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遭到很多商業銀行的反對。
1988年第一次嘗試廢除《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未成功。
1991年,布希政府經過研究推出了監管改革綠皮書(Green Book)。
1998年,以花旗銀行和旅行者集團合併為標誌,“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名存實亡。
1999年,由柯林頓政府提交由1991年布希政府推出的監管改革綠皮書(Green Book),並經國會通過,形成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亦稱《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 (Gramm-Leach-Bliley Act),廢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有關條款,從法律上消除了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在業務範圍上的邊界,結束了美國長達66年之久的金融分業經營的歷史。其結果是商業銀行開始同時大規模從事投資銀行的活動,如花旗集團(Citigroup)和摩根大通(JP Morgan)。
次貸危機
商業銀行能夠從事全能銀行的業務。在美國,金融企業的利潤佔到全部上市公司利潤的份額從20年前的5%上升至40%。金融擴張的幅度明顯大於其所服務的實體經濟,而且隨著監管的絆腳石被移走,越來越多的商業銀行加入到衍生品的盛宴當中,從而使隱患一步步擴大。這种放松管制的爆發性增長是不可持續的,一旦房地產泡沫破裂,多重委託代理關係的鏈條便從根本上斷裂了,危機便不可避免地發生了
參見
1980年《放鬆存款機構管理和貨幣管制法》
1982年《加恩-聖日爾曼法》
2009年12月中共和黨參議員約翰·麥凱恩和民主黨參議員瑪麗亞·坎特韋爾一同建議重立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重新分離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在眾議院也有重立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部分內容的建議。美國銀行等銀行強烈反對這個做法。
2010年1月21日總統貝拉克·奧巴馬建議銀行管理中包括類似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對銀行商業和投資的限制。這個建議是以贊成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部分觀點的保羅·沃爾克命名的。不過在2010年5月的一次採訪中沃爾克也說他並不建議回到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狀態上或者完全分離投資和商業銀行。同月經濟學家魯里埃爾·魯比尼在採訪中認為沃爾克的建議不夠,只是一種輕型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在這個建議下利益衝突依然存在,金融企業依然會“大到不能倒”。他說這個模型是一個災害,並說:“我們需要徹底執行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時期的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限制。”
2011年馬西·卡普蒂爾重立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部分規定的努力。
在歐洲大陸,尤其是在法國、德國和義大利越來越多的智庫呼籲使用基於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國家或歐盟立法來管理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