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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勇

湖南省委原副秘書長

馬勇,男,漢族,1957年1月出生,重慶市人。1975年5月參加工作,1984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曾任湖南省委副秘書長。

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馬勇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2年,犯罪所得摺合人民幣共計368萬餘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6月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馬勇刑事裁定書,獲減刑5個月。

人物履歷


1975年05月至1977年12月,隆回縣五里公社園藝場職工;
1977年12月至1978年03月,邵陽一場、衡陽紡織機械廠新工連班長;
1978年03月至1982年01月,湖南農學院農學系學習,獲農學學士學位;
1982年01月至1984年07月,湖南省農村經濟調查隊幹部;
1984年07月至1986年11月,湖南省統計局農業處副主任科員、副科長;
1986年11月至1988年01月,湖南省統計局農業處主任科員;
1988年01月至1989年08月,湖南省統計局農業處副處長;
1989年08月至1990年11月,大庸地級市籌備組經濟綜合組組長、市計劃經濟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1990年11月至1992年01月,湖南省統計局農業處副處長、工業交通統計處副處長;
1992年01月至1996年01月,湖南省統計局工業交通統計處處長、綜合平衡處處長;
1996年01月至2000年09月,湖南省統計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0年09月至2001年06月,湖南省統計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
2006年09月至2007年01月,益陽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市長、黨組書記;
2007年01月至2008年03月,益陽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黨組書記;
2008年03月至2013年04月,益陽市委書記;
2013年04月至2015年09月,湖南省委副秘書長。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第十屆中共湖南省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5月13日,據湖南省紀委消息: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委副秘書長馬勇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2015年9月30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對湖南省委原副秘書長馬勇決定逮捕。

案件偵查

2015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中共湖南省委原副秘書長、益陽市原市委書記馬勇(正廳級)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6年1月29日,據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消息,湖南省委原副秘書長、益陽市委原書記馬勇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郴州市人民檢察院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6年2月2日,最高檢察院發布消息,湖南省委原副秘書長馬勇(正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已由湖南省郴州市檢察院向郴州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經過偵查,檢方最終指控馬勇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馬勇被控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項目建設、土地拆遷、稅費減免、消防驗收、工程款結算、職務升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以及干預司法活動,單獨或與妻子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所收受的財物包括93萬元人民幣、2.3萬美元、38萬港幣、1萬歐元、4708.33克黃金,以及一隻伯爵牌白色女表和一對雷達牌白色情侶表。上述錢物總計摺合人民幣310餘萬元。
馬勇所涉嫌的受賄罪事實中,向他行賄的共14名個人及一家公司。在這14人中,絕大多數為當地企業家,其中包括了湖南艾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王安安。除了前述企業家,益陽兩名官員為了職務升遷,也向馬勇行賄。其中包括2015年8月初落馬的沅江市市長肖勝利。另一名官員則為大通湖區區長梁成立。《財經》記者查閱大通湖區政府官網發現,梁成立目前仍擔任大通湖區委副書記、區長。

開庭審理

2016年3月29日,經湖南高院指定,郴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中共湖南省委原副秘書長馬勇涉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案。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當天公布了庭審情況。庭審從上午8點30開始,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等法定程序,於當日11時40分休庭,由於該案有關證據較多、案情重大,法庭將依法擇期宣判。
根據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馬勇在擔任益陽市人民政府市長期間,濫用職權違法決定返還578.85萬元土地出讓金,在擔任益陽市委書記期間,濫用職權造成中央財政專項資金360萬元被用於支付企業欠款,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2007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馬勇利用擔任益陽市人民政府市長、益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子李萬新(另案處理)非法收受單位或個人所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馬勇犯數罪,應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法雙開

2016年8月,經湖南省紀委立案審查並報經湖南省委批准,決定對馬勇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經查,馬勇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並收受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馬勇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議、湖南省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討論、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馬勇開除黨籍處分,終止其黨的十八大代表、湖南省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資格;經湖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已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2016年8月19日,經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益陽市委原書記馬勇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宣判,被告人馬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馬勇犯罪所得摺合人民幣共計368萬餘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