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掌握契據。
《老子》:“是以聖人執左契而不責於人,有德司契,無德司徹。”
任繼愈 註:“司契的人,只憑契據來收付,所以顯得從容。”
⒉掌管法規。
《文選·左思<魏都賦>》:“上垂拱而司契,下緣督而自勸。”
李周翰 註:“上則垂衣拱手,執法契以御天下。”
《新唐書·劉蕡傳》:“朕聞古先哲王之治也,玄默無為,
端拱司契。”
章炳麟 《國家論》:“
若夫法律治民,不如無為之化,上有司契,則其埶亦互相牽連,不可中止。”
⒊謂文詞能恰切傳情達意。
晉
陸機 《
文賦》:“體有萬殊,物無一量,紛紜揮霍,形難為狀。辭程才以效伎,意司契以為匠,在有無而僶俛,當淺深而不讓。”
明
張居正 《種蓮子戊午稿序》:“
蓋天稟超軼,有兼人之資,得司契之匠,其所著述,雖不效文士踵躡陳蹟,自不外於矩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