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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輝
雲南省航務管理局原規劃處處長
陳輝,男,1962年出生,成長於福建連江,畢業於重慶某交通類高校。
曾任雲南省航務管理局總工程師、規劃處處長、局長助理等職。
2014年11月,昆明中院的法官到尋甸法院開庭審理,陳輝被公訴機關起訴的罪名是殺害了他的同居女友胡某。
陳輝, 成長於福建連江,畢業於重慶某交通類高校。曾任雲南省航務管理局總工程師、規劃處處長、局長助理等職。
2009年9月,32歲的四川妹子胡某與大她15歲的陳輝通過網路相識,並於同年11月同居。此時,陳輝已經離了婚,胡某帶著約3歲的兒子,陳輝帶著約15歲的女兒。
2012年3月10日,陳輝突然到派出所報告稱“胡某失蹤了”。他說,3月8日他們還在一起,後來就沒再聯繫上胡某。
2012年3月13日,胡某的哥哥等人聞訊趕來昆明,他們到處尋找胡某。
胡某的哥哥一行開著陳輝的車來到昆明尋甸紅色莊園找人——該地有個莊園是陳輝與前妻一起買的,登記在其前妻名下,但一直是陳輝在使用。陳輝曾多次帶胡某及其家人來過莊園。
胡某的哥哥一行在莊園房屋北邊300米的空地上,發現一片新土,眾人挖下去后發現,挖出來了胡某的屍體。
胡某家人隨後報警。
2012年3月21日,陳輝作為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
2014年11月26日上午,昆明中院的法官到尋甸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3月8日晚,陳輝在昆明盤江東路某小區的家中使用鈍器打擊胡某頭部,致其顱腦損傷死亡。為掩蓋犯罪事實,第二天將屍體移至尋甸的莊園掩埋,構成故意殺人罪。
而陳輝在法庭上大喊冤枉,稱希望法庭“還自己清白”,還希望警方“儘快抓住真兇”。他沒有事先準備書面稿,在法庭上對控方的每一份證據都進行了反駁,稱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自己殺人。所有證據都只是“推測”,沒有排除其它可能性。
陳輝辯稱,“我是一個知識分子,一個大學畢業生,手無縛雞之力的書生,我長這麼大雞都沒殺過何況殺人。”
陳輝辯稱,“胡比我小十五歲,娶(遇)到她是瞌睡遇到枕頭,我很滿足了。經濟上我都可以滿足她,我們沒有任何不可調和的矛盾,我們拍了婚紗照,準備結婚了,她的兒子也改名跟我姓陳。”
陳輝辯稱,“我女朋友體重63公斤,我根本沒力氣把她的屍體從六樓扛下來。而且我不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內挖坑。我沒有作案的空間和時間。警方經過多次偵查,沒發現我昆明的家裡有任何痕迹。殺人那麼大動靜,兒女就在旁邊睡著,沒聽見,左鄰右舍也沒一家聽見。這是不正常的。”
陳輝辯稱,“拋屍現場沒找到我的腳印,偵查人員也拿我的鞋去比對。沒有。”
公訴人認為,“本案作為一件零口供案件,陳輝拒不交代事實,無法查清作案具體細節和作案工具。但大量的證據能形成完整證據鏈,證實了陳輝殺害胡某的犯罪事實。”
公訴人認為,“首先,陳輝具有殺人動機。胡某的親友證人證言、自己的供述,二人未婚同居期間,因為子女、經濟、感情上的問題,存在相當尖銳的矛盾,多次相當激烈的衝突。”
公訴人認為,“其次,陳輝具有殺害胡的時間和空間條件。胡死前身著睡衣睡褲,死前活動空間為居家,全身沒有任何反抗傷,鈍器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是熟人或親密的人作案。死亡時間為3月8日夜間,而當晚與胡某共處一室的陳輝就有充分的時空條件。況且,保安證實,3月9日中午,陳輝駕車回過盤江東路的的家。這是他運屍體下樓來的時間。而監控視頻證實,陳輝當晚到過尋甸的莊園。這是他拋屍的時間。”
公訴人認為,“鑒定書及情況說明顯示,捆綁屍體的膠帶紙的光面及粘面均提取到了4枚指紋,分別為陳的指紋,其中兩枚為血潛指紋,也就是說陳輝先接觸胡某的血之後再接觸膠帶紙形成。而且在捆綁屍體的物品上發現了大量陳輝的DNA。這是最有力的證據。”
據昆明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技術處及尋甸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出具的胡某的屍體檢驗報告顯示,胡某死亡時間距屍體檢驗時間(2012年3月13日15時)5天左右;根據胃內容及十二指腸消化排空規律,推斷死亡時距最後一餐后6小時以上。因此胡某的死亡時間應該在3月8晚至3月9日凌晨。
公訴人認為,“陳輝雖然否認作案事實,卻未能提出任何合理解釋。相反,為了掩蓋犯罪事實,編造胡某外出失蹤假象逃避制裁。第二天,陳輝用胡某的手機和自己發簡訊,自編自演製造胡失蹤的假象。而據電信運營商出具的情況說明,3月9日8時、15時,陳輝與胡的手機有通話和簡訊,而兩部手機都屬於一個通信基站(其家和單位分屬兩個通信基站),也就是說兩部手機處於同一位置或者相近位置。雲南省航務管理局的監控視頻顯示,陳輝當時在辦公室,而胡某當時已死亡,不可能發簡訊。唯一能解釋的就是陳輝控制了兩部手機。”
“膠帶上有我的指紋印和DNA並不奇怪,因為我和胡某是在一起生活的,如果兇手從我家裡拿了膠帶紙作案,很有可能留下我的手印。”陳輝說。
而公訴人認為,“陳輝全無悔罪認罪態度,而且口口聲聲說胡年輕貌美,遇到她是幸福。但是在和衚衕居后,陳輝還和其她女性發生關係。在胡死後,陳輝繼續和謝某在一起。而和謝某在一起期間,又和另一名年輕女大學生交往。”
“對此我不想做道德評判,只能證明被告人口是心非、言不由衷。”公訴人說,陳輝的辯解是將證據割裂開看,但聯繫起來,就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鎖定他的罪行。
在與胡某同居的同時,陳輝於2011年在網上認識了一女子謝某,陳輝自稱已離婚,經過一段時間的網聊后,2012年1月和2月,陳輝與謝某6次約會併發生性關係,陳輝還曾給謝某發簡訊稱,“我和你在一起,自由、輕鬆。”
胡某家人認為,陳輝的出軌行為激化了陳輝和胡某的矛盾。
胡某家人說,胡某沒有工作,為了使自己和孩子的生活有所保障,她多次催促陳輝領結婚證,但陳輝均以各種理由推脫了事。
胡某家人說,2012年3月,胡某給了陳輝最後期限,要求陳輝一定要在2012年3月12日與其領取結婚證,為了有所保證,胡某讓陳輝寫了一份50萬元人民幣的欠條,胡某稱,若陳輝到期不領證,就舉報陳輝“收受回扣、開公司洗黑錢”。
胡某的家屬委託北京大成(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晨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他們索賠各項賠償77萬餘元。陳輝則稱他沒有殺人,可以有些人道主義補償,但沒有賠償義務。
2015年6月,昆明中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判決。該院認為,此案沒有證明陳輝故意殺人的直接證據,現有證據僅僅能得出陳輝接觸過被害人的血和膠帶紙上留有指紋,並不能形成殺人的證據鎖鏈,證據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據此宣判陳輝無罪。在此案開庭時,控辯雙方在偵破證據上針鋒相對,謀殺、驗屍、指紋、DNA鑒定、死亡時間認定、手機基站追蹤,像是真實版的《鑒證實錄》。
死者家屬不服一審判決,目前已向檢察院申請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