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學會音樂教育分會
中國教育學會音樂教育分會
第三條 第四條 第十條
中國教育學會音樂教育分會(csmes)是一個涵蓋高等音樂教育、中等音樂教育、基礎音樂教育的全國性的音樂教育學術團體,成立於1987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所屬的中國教育學會的分支機構,同時也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屬的國際音樂教育學會的會員。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教育學會所屬的音樂教育專業委員會,是中國教育學會音樂教育專業委員會的理事單位,在業務上接受本會的指導。
中國教育學會音樂教育分會的宗旨是:
組織和團結全國廣大音樂教育工作者,積極開展音樂教育科學研究,推動音樂教育教學改革,為充分發揮音樂教育在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養、培養高素質人才方面做出貢獻。
中國教育學會音樂教育分會的基本任務是:
1、開展群眾性的音樂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改革實驗、總結交流和宣傳推廣音樂教育研究教學成果和教改經驗;
2、舉辦音樂教育理論研討、學術交流以及音樂教師培訓和各種比賽活動,展示音樂教育教學成果;
3、為國家的音樂教育決策提供科學分析、信息反饋和諮詢意見;
4、提供信息與諮詢服務,編輯出版音樂教育資料、書籍及音像製品;
5、加強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音樂教育專業委員會的聯繫,指導其工作;
6、加強與國際音樂教育學術團體的聯繫、促進國際性學術交流。
中國教育學會音樂教育專業委員會工作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教育學會音樂教育專業委員會是中國教育學會所屬的學科研究會,是涵蓋基礎教育、中等師範教育、高等師範教育的全國性音樂教育學術團體。
第二條 中國教育學會音樂教育專業委員會的宗旨是:組織和團結廣大音樂教育工作者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指導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積極開展音樂教育科學研究,推動音樂教育改革,為基礎教育服務,為廣大教師服務,充分發揮音樂教育在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及推進素質教育中的作用,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養、培養高素質的人材做出貢獻。
第二章 任 務
第三條 中國教育學會音樂教育專業委員會的基本任務是:
1、開展音樂教育理論研究,進行音樂教育改革實驗,總結交流和宣傳推廣音樂教育研究成果和教改經驗。
2、舉辦音樂教育理論研討、學術交流會議,以及各種形式的培訓和音樂比賽等活動,展示音樂教育教學成果。
3、提供信息與諮詢服務,編輯出版音樂教育資料、書籍及音像製品。
4、加強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音樂教育專業委員會的聯繫,指導其工作。
5、加強與世界各國音樂教育團體的聯繫,促進國際性學術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四條 本會依據中國教育學會的章程發展本會會員,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 凡贊成中國教育學會章程,同意本會規章,自願參加本會活動的各級師範院校(包括音樂院校師範專業)、中小學、幼兒園、青少年宮、藝術(文化)館音樂教師、教研員、科研人員以及熱心支持音樂教育的教育行政領導和其他社會人士等,經本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音樂教育專業委員會或兩名會員推薦,填寫會員登記表,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3、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優先獲得本會有關資料和信息服務。
第七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聲譽。
2、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四章 組 織
第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任務是選舉理事會,審議工作報告,討論和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修改規章制度。代表大會最少四年召開一次。
第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理事會實行單位制原則,單位推薦理事原則上應為在崗人員,理事任期四年。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和正副理事長。
第十一條 本會的常設機構為秘書處,負責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定,管理學會的檔案和財務工作。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處由正副秘書長和執行秘書組成。
第十二條 本會下設基礎教育、中等師範教育和高等師範教育研究中心,各研究中心可推薦一名負責人出任本會副秘書長,各中心可獨立開展各種學術活動。
第十三條 各研究中心可設若干學術委員會,由有較高學術成就、有一定社會影響、有高級職稱的專家組成。
第十四條 本會聘請德高望重的有關方面人士為名譽理事長和顧問,協助和指導本會工作。聘請熱心支持音樂教育事業的社會人士擔任名譽理事或特約理事。
第十五條 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定以及正副理事長的選舉和秘書長的任命,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方為生效。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六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為會員個人會費、有償服務的收入,以及社會和企業的贊助、捐款等。會員會費的本金利息方可作為學會的活動資金使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章制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十八條 本規章制度修改權屬會員代表大會或全體理事會。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