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

侵佔

徠侵佔,拼音是qīn zhàn,作動詞,侵奪佔據,侵佔別國領土或別人的錢財以及重要東西,使用非法手段來獲取一些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出自《申三省起請開湖六條狀》。

引證解釋


亦作“侵佔”。侵奪佔據。
宋 蘇軾《申三省起請開湖六條狀》:“今方二十餘年,而兩岸人戶復侵佔牽路,蓋屋數千間。”
《元史·河渠志二》:“此湖在宋時委官差軍守之,湖旁餘地,不許侵佔,常疏其壅塞,以洩不勢。”
《東周列國志》第三回:“卻說犬戎自到鎬京擾亂一番,識熟了中國的道路,雖則被諸侯驅逐出城,其鋒未曾挫折,又自謂勞而無功,心懷怨恨。遂大起戎兵,侵佔周疆,岐、豐之地,半為戎有。”
《初刻拍案驚奇》卷三三:“楊氏贅婿,原非劉門瓜葛,即時逐出,不得侵佔家私。”
峻青《東去列車》:“接替他的人不催促他三四遍以上他是不走的,致使有些同志和他開玩笑說他‘老是侵佔別人的工作時間’。”
艾思奇《辯證唯物主義歷史唯物主義》第十三章:“他們利用自己職位的方便,侵佔一部分公共財產。”
1983年《袁家山簡介》:“袁家山,又名呂祖廟、小蓬萊。……據傳,明天啟日本侵佔琉球群島,明皇帝派兵部尚書袁可立出征,船行至大海中間,風浪大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