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481年,大審正式成為固定的制度。從此以後,每隔五年,由司禮監太監代表皇帝到大理寺,然後召集三法司即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原為御史台,明朝改名)的官員,一同審理在押囚犯中屢次喊冤的,或者死罪囚犯中可疑、可矜(即可以憐憫的案情)的,審理完畢,有的可能被減等處罰,有的死罪囚犯因為是家中獨生兒子,為了供養父母,以可矜的名義免除死罪發落。
大審是明朝的會審制度之一,是皇帝定期派出使者,代表皇帝重新審理在押囚犯的制度。
這種制度來自於漢唐時期皇帝的“錄囚”制度,一是表示對可能存在的冤案的重視,二來也可以通過這種方式對司法審判系統進行監督,維護皇帝的最高
司法權。
大審制度實際上是皇帝皇權加強的一種表現,因為代表皇帝的司禮監太監在審判過程中職權是高過其他司法官員的。明朝時期經過
朱元璋的努力,中央集權達到了封建社會的頂峰,在司法制度方面的體現就是包括大審制度在內的會審制度的加強與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