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合作醫療制度
6、門診總費用:參加合作醫療農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實際費用。 7、門診補償費用:參加合作醫療農民門診費用中實際得到的補償費用。 8、住院總費用:參加合作醫療農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實際住院費用。
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為了減輕農民的疾病經濟負擔,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
合作醫療是由我國農民自己創造的互助共濟的醫療保障制度,在保障農民獲得基本衛生服務、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它為世界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所普遍存在的問題提供了一個範本,不僅在國內受到農民群眾的歡迎,而且在國際上得到好評。在1974年5月的第27屆世界衛生大會上,第三世界國家普遍表示熱情關注和極大興趣。聯合國婦女兒童基金會在1980~1981年年報中指出,中國的“赤腳醫生”制度在落後的農村地區提供了初級護理,為不發達國家提高醫療衛生水平提供了樣本。世界銀行和世界衛生組織把我國農村的合作醫療稱為“發展中國家解決衛生經費的唯一典範”。
隨著我國經濟與社會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認識到,“三農”問題是關係黨和國家全局性的根本問題。而不解決好農民的醫療保障問題,就無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際,也談不上現代化社會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也已表明,在農村建立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勢在必行。
要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步伐。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要著力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試點工作進度。2006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縣(市、區)覆蓋面擴大到40%左右,2007年擴大到60%左右,爭取2008年將這一制度在全國基本推行,確保2010年實現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的總體目標。東部地區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加快步伐,一些有條件的地區逐步向社會醫療保障制度過渡。
(二)提高財政補助標準,擴大中央財政補助範圍。從2006年開始,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補助標準在目前人均10元的基礎上再增加10元,地方財政也要相應提高補助標準,農民個人繳費標準仍保持不變。另外,將中西部地區農業人口佔多數的市轄區和東部地區部分省的試點縣(市、區)納入中央財政補助範圍。逐步提高農民受益水平。
(三)強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範運行機制。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合理、簡便、有效的農民繳費機制。落實政府財政補助政策,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穩定籌資機制。進一步加強對合作醫療基金的監管,探索農民參與監督和民主管理的長效機制,規範運作,確保基金安全。在認真總結好的經驗做法的基礎上,調整和完善試點方案,規範運作機制,簡化報付手續,保證便民利民。加強人員培訓和信息化建設,提高合作醫療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進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一是加大政府對醫療救助資金的支持力度,擴大救助範圍,提高救助水平,重點解決好農村五保戶等貧困家庭的醫療救助問題。二是加快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加強縣、鄉、村三級醫療服務網路的建設,儘快啟動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切實改善農村醫療條件,到2010年建立起基本設施齊全的農村衛生服務網路。繼續深入推進城市衛生支援農村的工作,積極開展農村衛生人才培訓和培養。三是繼續加強農村藥品供應和監督網路建設。充分利用現有相關網路和人員,規範供應渠道,強化質量監管,嚴厲打擊非法經營活動,確保農民用藥安全、有效。
1、參加合作醫療人數:是指截止至某一特定時間末,已繳納個人合作醫療基金且已享受合作醫療保障的實際在冊人數。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受益率:已得到補償的人次數占參加合作醫療總人次數的比例。
3、五保戶人口數:以民政局報告的數據為準。
4、貧困人口:指人均年收入低於國家低收入貧困標準(2003年為人均年收入低於882元)的農業人口。
5、特困人口:國家絕對貧困標準(2003年為人均年收入低於637元)的農業人口,貧困標準按國家定期公布的數字為準。
6、門診總費用:參加合作醫療農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實際費用。
7、門診補償費用:參加合作醫療農民門診費用中實際得到的補償費用。
8、住院總費用:參加合作醫療農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實際住院費用。
9、住院補償費用:參加合作醫療農民在住院費用中得到的補償金額。
10、籌資總額:當年合作醫療基金籌集總額,包括來自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個人繳納、其他、上年合作醫療基金以及風險基金結轉下來的資金。
11、上年結轉:結轉入下一年度的上年合作醫療基金結餘(上年合作醫療基金總額減去上年合作醫療基金實際支出總額和計提的風險金)。
12、基金支出總額: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總額,包括住院補償費用、門診補償費用、體檢、風險基金和其他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