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錄

南宋宋慈主編的史書

《洗冤集錄》是中國古代法醫學著作。南宋宋慈著,刊於宋淳祐七年(1247),同時也是世界上現存第一部系統的法醫學專著。它比國外最早由義大利人菲德里寫的法醫著作要早350多年。

《洗冤集錄》內容非常豐富,記述了人體解剖、檢驗屍體、勘察現場、鑒定死傷原因、自殺或謀殺的各種現象、各種毒物和急救、解毒方法等十分廣泛的內容;它區別溺死、自縊與假自縊、自刑與殺傷、火死與假火死的方法,至今還在應用;它記載的洗屍法、人工呼吸法,迎日隔傘驗傷以及銀針驗毒、明礬蛋白解砒霜中毒等都很合乎科學道理

內容簡介


全書共53條。卷一為檢屍法令、檢復總說和疑難雜說(上);卷二為疑難雜說(下)和檢屍的順序、方法,其中包括初複檢、驗屍、婦人及小兒屍、屍體的四時變動、驗未埋葬屍、壞爛屍和無憑檢驗等;卷三為驗骨、論沿身骨脈及要害處、自縊、被打勒死假作自縊死及溺死;卷四為各種死因的鑒別,其中包括驗他物及手足傷致死、自刑、殺傷致死、湯潑致死、火燒致死、服毒致死、病死等;卷五主要介紹各種死因鑒別,其中包括驗罪囚死、受杖致死、跌死、塌壓死、雷震死、虎咬死、蛇蟲傷致死、酒食醉飽致死、醉飽后踏死、發掘棺木驗屍以及辟穢方、救死方等。本書認為“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強調檢屍官吏仵作的職責、道德、必備技能和注意事項,如驗官赴命案地檢屍,切須注意勿騷擾鄉眾;檢官接案后,不可接見在近官員、秀才、術人、僧道等,以防奸欺;驗官遇夜住宿,須問清是否死者家屬。書中特別提醒驗官須提防下屬吏作敷衍塞責,貪利作假;還規定驗屍程序和文字記錄要求;系統闡述屍體檢查方法和在各種死亡條件下的檢查所得,對案情的正確判定頗有影響,尤其著重指出與審案有重大關係的生前或死後損傷的皮膚、肌肉、骨骼特徵合鑒別要點,焚死和焚屍、自縊和勒死的區別。並要求驗官和仵作先細看頂心髮際、耳竅、鼻孔、喉內、糞門、產門等人體隱蔽處,以防暗插針簽之類。對機械性窒息死亡,分自縊、勒死、溺死和外物塞口鼻死四種。還記述自縊致死的繩套有活套頭、死套頭、單系十字和纏繞系的不同,認為“八字不交”是自縊索溝最重要的特徵。又指出牙齒出血也是鑒別窒息死亡的徵象。針對四季不同氣溫、濕度和死亡時間長短等條件,分別細述屍體腐敗的程度以及腐屍的性狀、腐屍和常屍的區別。書中雖未提“屍斑”名稱,但對屍斑發生特徵和分佈部位有正確描述。還多處記載近似現代檢屍的規程和方法。

作品目錄


卷之一
一 條令二 檢覆總說上三 檢覆總說下四 疑難雜說上
十四 驗壞爛屍
五 疑難雜說下六 初檢七 覆檢八 驗屍
九 婦人附 小兒屍並胞胎十 四時變動十一 洗罨
十二 驗未埋瘞屍首十三 驗墳內及屋下攢殯屍十四 驗壞爛屍十五 無憑檢驗
十六 白僵死瘁死
卷之三
十七 驗骨十八 論沿身骨脈及要害去處十九 自縊二十 被打勒死假作自縊
二十一 溺死
卷之四
二十二 驗他物及手足傷死二十三 自刑二十四 殺傷二十五 屍首異處
二十六 火死二十七 湯潑死二十八 服毒二十九 病死
三十 針灸死三十一 札口詞
卷之五
三十二 驗罪囚死三十三 受杖死三十四 跌死三十五 塌壓死
三十六 外物壓塞口鼻死三十七 硬物致死三十八 牛馬踏死三十九 車輪拶死
四十 雷震死四十一 虎咬死四十二 蛇蟲傷死四十三 酒食醉飽死
四十四 醉飽后築踏內損死四十五 男子作過死四十六 遺路死四十七 死後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四十八 死後蟲鼠犬傷四十九 發冢五十 驗鄰縣屍五十一 辟穢方
五十二 救死方五十三 驗狀說

創作背景


作者歷任主簿、知縣、通判和經略安撫使等職,其間多次主管刑獄,經驗豐富。認為“每獄情之失,多起於發源之差;定驗之誤,皆源於歷試之淺”。遂博集自《內恕錄》以下數家之說,薈萃釐正,復增以己見,匯而成編。
流傳版本
現存元刻本、明刊本等,通行本為1958年法律出版社據孫星衍刊本復校后出版的鉛印本。

作品影響


本書問世后“官司檢驗奉為金科玉律”,“入官佐幕無不肄習”。凡“士君子學古入官,聽訟決獄,皆奉《洗冤集錄》為圭臬”。本書是中國現存第一部系統論述古代司法檢驗之專著,後世法醫著作,大多以此為藍本。深受世界法醫界重視,先後被譯成多種文字出版。

作品評價


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蓋死生出入之權輿,幽枉屈伸之機括,於是乎決。法中所以通著今佐理據者,謹之至也。年來州縣,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選,更歷未深,驟然嘗試,重以仵作之欺偽,吏胥之奸巧,虛幻變化,茫不可詰。縱有敏者,一心兩目亦無所用其智,而況遙望而弗親,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無寸長,獨於獄案,審之又審,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為欺,則亟與駁下,或疑信未決,必反下覆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虛被澇漉。每念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著;定驗之誤,皆原於歷試之涉。遂博採近世所傳諸書,自《內恕錄》以下凡數家,會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見,總為一編,名曰《洗冤集錄》,刊於湖南憲治;示我同寅,使得參驗互考。如醫師討論古法,脈絡表裡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針砭,發無不中,則其洗冤澤物,當與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
淳祐丁未嘉平節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閣、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參議官宋慈。
賢士大夫或有得於見聞及親所歷涉出於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紙錄賜,以廣未備。慈拜稟。

作者簡介


宋慈(1186~1249)南宋法醫學家。字惠父,建陽(今屬福建)人。幼習儒,長入太學,能文。嘉定十一年(1217年)進士。曾於贛州、長汀、邵武軍、南劍州、湖南、廣東等地為官,四任提點刑獄公事。辦案詳審,雪冤禁暴,平其曲直。嘗謂“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每念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差,定驗之誤,皆原於歷試之淺”。故尤重刑命案件現場檢驗。且博採諸書,自《內恕錄》以下凡數家,薈萃釐正,增以個人審案檢驗經驗,撰成《洗冤集錄》五卷(亦有兩卷、四卷本)。淳祐七年(1247年)刊於湖南憲治。後世法醫檢驗諸書多本此。內記人體解剖、屍體檢查、現場勘察、死傷原因鑒定及急救、解毒等內容,是我國現存第一部有系統之古代司法檢驗專書。近世譯成朝、日、英、德、法、荷諸國文字,受到國際間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