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錄
南宋宋慈主編的史書
《洗冤集錄》是中國古代法醫學著作。南宋宋慈著,刊於宋淳祐七年(1247),同時也是世界上現存第一部系統的法醫學專著。它比國外最早由義大利人菲德里寫的法醫著作要早350多年。
《洗冤集錄》內容非常豐富,記述了人體解剖、檢驗屍體、勘察現場、鑒定死傷原因、自殺或謀殺的各種現象、各種毒物和急救、解毒方法等十分廣泛的內容;它區別溺死、自縊與假自縊、自刑與殺傷、火死與假火死的方法,至今還在應用;它記載的洗屍法、人工呼吸法,迎日隔傘驗傷以及銀針驗毒、明礬蛋白解砒霜中毒等都很合乎科學道理。
全書共53條。卷一為檢屍法令、檢復總說和疑難雜說(上);卷二為疑難雜說(下)和檢屍的順序、方法,其中包括初複檢、驗屍、婦人及小兒屍、屍體的四時變動、驗未埋葬屍、壞爛屍和無憑檢驗等;卷三為驗骨、論沿身骨脈及要害處、自縊、被打勒死假作自縊死及溺死;卷四為各種死因的鑒別,其中包括驗他物及手足傷致死、自刑、殺傷致死、湯潑致死、火燒致死、服毒致死、病死等;卷五主要介紹各種死因鑒別,其中包括驗罪囚死、受杖致死、跌死、塌壓死、雷震死、虎咬死、蛇蟲傷致死、酒食醉飽致死、醉飽后踏死、發掘棺木驗屍以及辟穢方、救死方等。本書認為“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強調檢屍官吏仵作的職責、道德、必備技能和注意事項,如驗官赴命案地檢屍,切須注意勿騷擾鄉眾;檢官接案后,不可接見在近官員、秀才、術人、僧道等,以防奸欺;驗官遇夜住宿,須問清是否死者家屬。書中特別提醒驗官須提防下屬吏作敷衍塞責,貪利作假;還規定驗屍程序和文字記錄要求;系統闡述屍體檢查方法和在各種死亡條件下的檢查所得,對案情的正確判定頗有影響,尤其著重指出與審案有重大關係的生前或死後損傷的皮膚、肌肉、骨骼特徵合鑒別要點,焚死和焚屍、自縊和勒死的區別。並要求驗官和仵作先細看頂心髮際、耳竅、鼻孔、喉內、糞門、產門等人體隱蔽處,以防暗插針簽之類。對機械性窒息死亡,分自縊、勒死、溺死和外物塞口鼻死四種。還記述自縊致死的繩套有活套頭、死套頭、單系十字和纏繞系的不同,認為“八字不交”是自縊索溝最重要的特徵。又指出牙齒出血也是鑒別窒息死亡的徵象。針對四季不同氣溫、濕度和死亡時間長短等條件,分別細述屍體腐敗的程度以及腐屍的性狀、腐屍和常屍的區別。書中雖未提“屍斑”名稱,但對屍斑發生特徵和分佈部位有正確描述。還多處記載近似現代檢屍的規程和方法。
卷之一 | |||
一 條令 | 二 檢覆總說上 | 三 檢覆總說下 | 四 疑難雜說上 |
十四 驗壞爛屍 | |||
五 疑難雜說下 | 六 初檢 | 七 覆檢 | 八 驗屍 |
九 婦人 | 附 小兒屍並胞胎 | 十 四時變動 | 十一 洗罨 |
十二 驗未埋瘞屍首 | 十三 驗墳內及屋下攢殯屍 | 十四 驗壞爛屍 | 十五 無憑檢驗 |
十六 白僵死瘁死 | |||
卷之三 | |||
十七 驗骨 | 十八 論沿身骨脈及要害去處 | 十九 自縊 | 二十 被打勒死假作自縊 |
二十一 溺死 | |||
卷之四 | |||
二十二 驗他物及手足傷死 | 二十三 自刑 | 二十四 殺傷 | 二十五 屍首異處 |
二十六 火死 | 二十七 湯潑死 | 二十八 服毒 | 二十九 病死 |
三十 針灸死 | 三十一 札口詞 | ||
卷之五 | |||
三十二 驗罪囚死 | 三十三 受杖死 | 三十四 跌死 | 三十五 塌壓死 |
三十六 外物壓塞口鼻死 | 三十七 硬物致死 | 三十八 牛馬踏死 | 三十九 車輪拶死 |
四十 雷震死 | 四十一 虎咬死 | 四十二 蛇蟲傷死 | 四十三 酒食醉飽死 |
四十四 醉飽后築踏內損死 | 四十五 男子作過死 | 四十六 遺路死 | 四十七 死後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
四十八 死後蟲鼠犬傷 | 四十九 發冢 | 五十 驗鄰縣屍 | 五十一 辟穢方 |
五十二 救死方 | 五十三 驗狀說 |
作者歷任主簿、知縣、通判和經略安撫使等職,其間多次主管刑獄,經驗豐富。認為“每獄情之失,多起於發源之差;定驗之誤,皆源於歷試之淺”。遂博集自《內恕錄》以下數家之說,薈萃釐正,復增以己見,匯而成編。
流傳版本
現存元刻本、明刊本等,通行本為1958年法律出版社據孫星衍刊本復校后出版的鉛印本。
本書問世后“官司檢驗奉為金科玉律”,“入官佐幕無不肄習”。凡“士君子學古入官,聽訟決獄,皆奉《洗冤集錄》為圭臬”。本書是中國現存第一部系統論述古代司法檢驗之專著,後世法醫著作,大多以此為藍本。深受世界法醫界重視,先後被譯成多種文字出版。
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蓋死生出入之權輿,幽枉屈伸之機括,於是乎決。法中所以通著今佐理據者,謹之至也。年來州縣,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選,更歷未深,驟然嘗試,重以仵作之欺偽,吏胥之奸巧,虛幻變化,茫不可詰。縱有敏者,一心兩目亦無所用其智,而況遙望而弗親,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無寸長,獨於獄案,審之又審,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為欺,則亟與駁下,或疑信未決,必反下覆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虛被澇漉。每念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著;定驗之誤,皆原於歷試之涉。遂博採近世所傳諸書,自《內恕錄》以下凡數家,會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見,總為一編,名曰《洗冤集錄》,刊於湖南憲治;示我同寅,使得參驗互考。如醫師討論古法,脈絡表裡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針砭,發無不中,則其洗冤澤物,當與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
淳祐丁未嘉平節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閣、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參議官宋慈。
賢士大夫或有得於見聞及親所歷涉出於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紙錄賜,以廣未備。慈拜稟。
宋慈(1186~1249)南宋法醫學家。字惠父,建陽(今屬福建)人。幼習儒,長入太學,能文。嘉定十一年(1217年)進士。曾於贛州、長汀、邵武軍、南劍州、湖南、廣東等地為官,四任提點刑獄公事。辦案詳審,雪冤禁暴,平其曲直。嘗謂“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每念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差,定驗之誤,皆原於歷試之淺”。故尤重刑命案件現場檢驗。且博採諸書,自《內恕錄》以下凡數家,薈萃釐正,增以個人審案檢驗經驗,撰成《洗冤集錄》五卷(亦有兩卷、四卷本)。淳祐七年(1247年)刊於湖南憲治。後世法醫檢驗諸書多本此。內記人體解剖、屍體檢查、現場勘察、死傷原因鑒定及急救、解毒等內容,是我國現存第一部有系統之古代司法檢驗專書。近世譯成朝、日、英、德、法、荷諸國文字,受到國際間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