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鋕

李鋕

李鋕,號旭山縉雲人,明萬曆二年(1574)進士,官至刑部尚書兼署都察院事(《明史》)。

目錄

正文


相傳,李鋕年少時愛游初陽山,因見此山石質堅硬、嚴正分明,色黑如墨,頗有大宋“青天”黑包公之面貌。且每日初陽東升,首照此山,通體磊落,於是立志以此山為楷模,遂自號“旭山”。后李鋕雖身居高位,但為人光明磊落,為官正氣凜然。作為刑部之首席官員,他不僅為官公正廉明,不畏強權,其書體亦獨具高峻挺拔,天清地寧之概。
“旭山”字徑2米,刻於初陽山之高崖,時間為明萬曆三十二年(1604),至今已有四百餘年歷史。與其它摩崖石刻相比,此二字不僅字闊峻深,且筆力雄健、結體嚴謹,凜然有剛正不阿之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