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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
盜竊
盜徠竊,是漢語辭彙,漢語拼音為dào qiè,是指以違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規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轉移而侵佔他人財物管控權的行為。如:宋 蘇軾《論黑肱以濫來奔》:“﹝魯﹞招聚小國叛亡之臣,與之為盜竊之事。”
1.劫掠,偷竊。后專指偷竊。
《史記·衛將軍驃騎列傳》:“﹝匈奴﹞以盜竊為務。”
徠宋 蘇軾《論黑肱以濫來奔》:“﹝魯﹞招聚小國叛亡之臣,與之為盜竊之事。”
明 方孝孺《深慮論四》:“世之為法者莫不欲禁暴亂,貪滑、詭偽、盜竊之人,而此數者常布滿海內之獄,不為少止,豈為刑罰之不重哉!”
徐遲《祁連山下》六:“他很快發現,例如在第二八五洞中,有被盜竊的痕迹。”
2.盜用
唐 元稹《<白氏長慶集>序》:“其甚者有至於盜竊名姓,苟求是售,雜亂間廁,無可奈何。”
盜竊
宋 葉適《上光宗皇帝札子》:“唐自天寶之後,大亂相乘,盜竊名字、跨據藩鎮者接踵,加以世有內患,日就衰削。”
浩然《艷陽天》第一二三章:“明明寫的是鄉黨委會,這算你個人反映情況?說一句不客氣的話兒,這是盜竊集體名義!”
3.非法佔有
宋 洪邁《容齋隨筆·五胡亂華》:“劉聰乘晉之衰,盜竊中土,身死而嗣滅。”
明 劉基《詠史》詩:“奸雄盜竊幸傾危,只道冥冥便可欺,想得民心思漢日,正當楊子《劇秦》時。”
清 魯一同《正統論》:“帝則曰帝,王則曰王,高光崛起,李趙徬徨,魏晉盜竊,秦隋彊梁。”
4.剽竊
《百喻經·認人為兄喻》:“猶彼外道,聞佛善語,盜竊而用,以為己有。”
北齊 顏之推《顏氏家訓·文章》:“傅毅黨附權門,班固盜竊父史。”
唐 韓愈《進學解》:“乘馬從徒,安坐而食,踵常途之促促,窺陳編以盜竊。”
清 顧炎武《日知錄·竊書》:“其盜竊所成之書,必不如元本。”
5.謙詞
猶忝列。
漢 蔡邕《讓尚書乞在閑冗表》:“三月之中,充歷三台,光榮昭顯,非臣愚蔽不才所當盜竊,非臣碎首糜軀所能補報。”
南朝 梁 江淹《報袁叔明書》:“仆非有輕車驃騎之略,交河雲險之功,幸以盜竊文史之末,因循卜祝之間,故俛首求衣、斂眉寄食耳。”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
3.本罪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了盜竊行為不構成犯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盜竊罪與一般盜竊行為的罪限。其區分有數額和次數兩個可供選擇的標準,只要具備了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其中之一的,就構成盜竊罪,否則,只是一般違法行為。
2.把盜竊自己家裡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罪區別開來。這裡所指的“盜竊自己家裡”的財物,主要指偷竊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也包括偷竊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親屬的財物。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和非近親屬的財物不等於本人的財物,但又與非共同生活的其他人的財物有所區別。
根據本條規定,本罪有4個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所謂“數額較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較大的起點為25份。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亦應依本幅度量刑即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判處罰金,根據《解釋》第7條規定,應當在1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2倍以下判處罰金;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罪分子,應當在1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判處罰金(下同)。
2.犯本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罰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所謂數額巨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千元至2萬元以上。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巨大的起點為250份。其他嚴重情節,是指除數額巨大以外的其他嚴重情節。
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1款之規定,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亦應依本幅度最刑即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犯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所謂“數額特別巨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為2500份,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除數額特別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根據《解釋》第6條第3項之規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巨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盜竊金融機構的;
(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4)累犯;
(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盜竊國家一級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犯本罪,具有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所謂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根據《解釋》第9條第3款規定:“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國家一級文物后造成損毀、流失,無法追回;盜竊國家二級文物3件以上或者盜竊國家一級文物1件以上並具有該解釋第6條第3項第1、3、4、8目規定情形之一的行為。
5.在共同盜竊犯罪中,各共犯人基於共同的故意,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應對共同盜竊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負責。
審理共同盜竊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對各被告人分別作出處理:
(1)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處罰;
(2)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盜竊的數額處罰。
(3)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盜竊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並依照本法第?7條第2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6.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的盜竊犯罪分子,應當在1000元以上盜竊數額的2倍以下判處罰金;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罪分子,應當在1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本罪與搶劫罪的轉化: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即,盜竊罪在實施了以上規定的行為後即可以轉化成為搶劫罪,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刑法修正案八關於盜竊罪的修改:
三十九、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不能構成盜竊罪的主體,但單位集體盜竊公私財物,所竊取財物由單位所有的,應以盜竊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