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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偉
徐鳳山之子
徐偉,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於吉林省榆樹市,高中文化,住榆樹市榆樹大廈住宅2樓。
曾因犯流氓罪,於1997年3月29日被判處管制二年。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於2005年7月8日被逮捕。2009年11月5日,徐偉被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執行注射死刑。
徐偉的父親是徐鳳山,原系吉林省榆樹市人大副主任兼榆樹市工會主席,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05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
1989年以來,被告人徐偉依靠其父徐鳳山先後擔任榆樹市副市長、人大副主任職務的勢力,勾結民警曹利忠等人,利用徐鳳山、曹利忠等人形成的保護傘,在榆樹市勾結社會閑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郭慶山以及徐懷玉、翟立君、張力軍、王雲岩、孫喆、何洪軍、王效雨、吳長宏、孫慶國、王明哲、羅紅林等人,組成犯罪團伙。
徐偉通過倒賣建築材料、強行向榆樹市各糧食部門高價銷售糧食器材、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等犯罪活動,獲取巨額經濟利益,並以此作為經濟來源供其揮霍和團伙成員開銷。其糾集同夥進行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涉賭、吸毒等犯罪及違法活動,並為此購買槍支、彈藥以及寶馬吉普車、三菱吉普車、奧迪A6轎車等車輛,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逐步發展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其組織成員動輒結夥持械行兇,傷害無辜群眾,砸毀公私財物,致使榆樹市民安全感喪失,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和人民生活秩序。
2002年間,被告人徐偉夥同其父徐鳳山(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為非法牟利,利用宋繼增作為港榆小區二期工程開發商的名義,將徐偉以60萬元價格強行向榆樹市原種場購買的沒有辦理任何手續的國有土地2.65萬平方米,以人民幣17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建築投資方陳柏華。在轉讓期間,徐鳳山為辦理有關土地手續,使該地塊合法化,找到原種場和榆樹市土地局的有關負責人,以宋繼增征地為名,與原種場又簽訂了一份協議,到省土地部門辦理手續。
2002年2月5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榆樹市人民法院法庭公開審理具有惡勢力性質的羅天志、羅天勇等十三名被告人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故意毀壞財物一案。被告人徐偉夥同徐鵬(徐偉之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多人在庭審旁聽時無視法庭秩序,高聲喊叫、摔杯子、聚眾哄鬧法庭,徐偉辱罵審判長,叫囂要把審判人員拽下審判台,致使法庭秩序出現混亂,庭審無法進行,被迫休庭,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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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被告人徐偉因瑣事認為榆樹市恩育鄉黨委書記周鳳傑(被害人,歿年49歲)不給其面子,遂產生報復周鳳傑之念。同年11月30日7時許,何洪軍糾集葉海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和孫繼民(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攜帶鎬把、片刀等兇器來到周鳳傑家樓下,由孫繼民負責望風,葉海龍、何洪軍伺機動手。在周鳳傑出門等候班車時,何洪軍、葉海龍沖向周鳳傑,葉海龍持鎬把擊打周鳳傑頭部,將周鳳傑打倒。周鳳傑被傷害致顱腦嚴重損傷持續昏迷不醒,於2000年5月22日,因治療無效死亡。
1998年至2004年4月間,被告人徐偉為發泄不滿或逞強爭霸,糾集或指使他人毆打張繼超、趙忠會等多名被害人;后強行向被害人趙忠會之兄趙忠范任職的糧庫販賣糧食器材牟利。
2005年3月8日,被告人徐偉指使王明哲、羅紅林等人以賭博為名將被害人劉川、劉麗誘騙至榆樹市清華園洗浴中心包房內,挾持並毆打,當場搶得人民幣9萬元和戒指一枚。后又將被害人劉川、劉麗轉移到榆樹市新世紀洗浴中心的包房,以劉川、劉麗的人身安全相要挾,在劉川妻子韓小梅送來人民幣7萬元后將被害人劉川、劉麗放回。
2007年9月21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徐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擾亂法庭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320萬元。
宣判后,徐偉提出上訴,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於2008年7月10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徐偉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后,確認了徐偉的犯罪事實,核准其死刑。
2009年11月5日,原吉林省榆樹市人大副主任徐鳳山之子、黑社會組織頭目徐偉被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執行注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