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學會
1992年成立的學術性社會團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學會(The Association of National His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HPRC),是經民政部批准、於1992年12月成立的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研究、宣傳和教育的學術性社會團體。
團結海內外一切從事國史研究的專家、學者和熱心國史工作的人士,共同推進國史的研究、宣傳和教育事業。
下設4個分支機構:兩彈一星歷史研究會、高校教學研究專業委員會、中國當代史研究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兩彈一星歷史研究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學會(簡稱國史學會)自1992年12月成立以來,第一屆理事會名譽會長為王震、會長為鄧力群,第二屆理事會名譽會長為鄧力群、會長為袁木,第三屆理事會會長為陳奎元,常務副會長為朱佳木。2009年8月,選舉產生了第四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推選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國社會科學院院長陳奎元為第四屆理事會會長,朱佳木為常務副會長,張啟華、李捷、張翔、李明華、王炳林為副會長,聘請宋平等38名老同志擔任學會顧問,樑柱等4名專家擔任學會學術顧問。
會 長
陳奎元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國社會科學院院長
常務副會長
朱佳木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兼當代中國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副會長
張啟華(女)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員
李 捷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員
張 翔第二炮兵原副司令員、國史學會“兩彈一星”歷史研究分會會長,中將、高級工程師
王炳林北京師範大學黨委副書記,教授
秘書長
張星星當代中國研究所副所長,教授
常務理事名單(按姓氏筆劃排序,共35人)
丁 明 當代中國研究所第四研究室主任、研究員
於 沛 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研究所原所長、研究員
王炳林 北京師範大學黨委副書記、研究員
王祖強 中共浙江省委黨史研究室副主任、當代浙江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仝 華 北京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原副院長、教授
厲 聲 中國社會科學院邊疆史地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
田克勤 東北師範大學政法學院、教授
劉國新 當代中國研究所第三研究室主任、研究員
朱佳木 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兼當代中國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齊德學 軍事科學院戰略與戰爭理論研究部原副部長、研究員
吳景平 上海復旦大學歷史系原主任、教授
張啟華 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員
張星星 當代中國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
張鐵鎖 山西省黨史研究室主任、研究員
李 捷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員
李正華 當代中國研究所第一研究室主任、研究員
李明華 中央檔案館副館長、國家檔案局副局長,研究館員
李培林 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所長、研究員
楊鳳城 中國人民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院長兼中共黨史系主任、教授
蘇少之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中國經濟史研究所所長、教授
陳 夕 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百年潮》社長、編審
陳 強 廣東省地方史志辦公室主任
陳東林 當代中國研究所第二研究室主任、研究員
陳奎元 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國社會科學院院長
周五一 當代中國出版社社長兼總編輯、編審
武 力 當代中國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
鄭啟榮 外交學院副院長、教授
柳建輝 中共中央黨校中共黨史教研部主任、教授
郭得河 軍事博物館原館長、少將、研究館員
高 翔 中國社會科學雜誌社總編輯、研究員
董志凱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研究員
謝蔭明 北京市委黨史研究室主任、當代北京史研究會副會長、教授
熊華源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第一編研部原主任、研究員
樊建新 教育部高等學校社會科學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學會”,英文譯名為:The Association of National His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縮寫:ANHPRC);又稱“當代中國史學會”,英文譯名為:The Association of Contemporary China Studies(縮寫:ACCS)
第二條 本會是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以下簡稱國史)研究、宣傳和教育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本會的宗旨是團結海內外一切從事國史研究的專家、學者和熱心國史工作的人士,共同推進國史的研究、宣傳和教育事業。
第三條 本會的指導思想是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本會堅持歷史唯物主義和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利益、尊嚴和榮譽,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提倡理論聯繫實際和嚴謹治學的學風。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接受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和掛靠單位當代中國研究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
第五條 本會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區地安門西大街旌勇里八號;郵政編碼:100009。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積極宣傳黨和國家有關國史研究工作的方針、政策,努力促進國史學科的發展和完善。
第七條 本會廣泛聯繫各部門、各地區的國史研究單位、團體和個人,支持和協調國史的研究、宣傳和教育工作。
第八條 本會組織多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掌握國史研究的動態,努力做好國史研究成果向宣傳、文藝作品的轉化工作。
第九條 本會積極開展對外學術交流,介紹我國的國史研究成果,並掌握和分析國外研究當代中國史的動態及研究成果。
第十條 本會組織、資助國史研究成果和國史史料的編輯、出版和發行,主辦會刊《國史參閱》,編印反映本會工作動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學會通訊》。
第十一條 本會獎勵國史研究、宣傳和教育的優秀成果,表彰為發展國史學科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二條 本會開展為實現本會宗旨和任務所必需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三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制。
第十四條 凡從事國史研究、宣傳、教育的單位和團體,承認本會章程,向本會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並報理事會備案,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凡熱心國史研究、宣傳、教育的個人,承認本會章程,向本會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辦公會批准並報常務事理會備案,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3.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監督權、批評權和建議權;
4.優先或優惠取得本會編印的國史書刊和資料;
5.自願退出本會。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積極完成本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4.向本會提供國史研究的成果、信息和資料;
5.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七條 會員退出本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後不得再以本會會員身份從事任何活動。
第十八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或本會章程的行為,視情節輕重,分別由常務理事會辦公會給予批評、書面警告,或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暫停會籍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候選人由常務理事會辦公會與各地區或各部門協商產生,報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后,應以通訊方式徵求理事會多數成員意見。常務理事會可邀請部分特邀代表,邀請名額不超過與會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十,特邀代表享有與正式代表同樣權利。上屆大會選出的理事會成員,除特殊情況外,均為下屆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訂、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
3.審定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討論並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5.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過半數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同時進行理事會換屆工作。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舉行會員代表大會,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后可提前或延期舉行,但提前或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推遲,或採用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解釋學會章程;
2.決定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3.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4.決定增補或除名理事會成員,並提交下屆會員代表大會追任;
5.決定設立學會下屬分支機構;
6.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80名至120名,一般應是在國史研究、宣傳和教育機構工作的科研或教學人員,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理事會另設名譽理事若干名,授予對學會工作做出特殊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士。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閉會期間本會工作的執行機構,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但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1.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2.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3.召集會員代表大會,確定大會主席團:
4.聘請理事會顧問;
5.聘請名譽理事;
6.聘請學術顧問;
7.聘任理事會副秘書長;
8.設立內部辦事機構並任命相應負責人;
9.制定學會各項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設25名至35名,一般應是在國史研究、宣傳、教育機構工作的科研或教學人員,具備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年齡不超過70歲且身體健康。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和5名至7名副會長。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
第二十九條 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會議領導本會開展工作。會長會議對常務理事會負責。會長會議由會長主持,必要時可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長會議審議決定下列事項:
1.需要提交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
2.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的議程;
3.常務理事會辦公會提交的需會長會議決定的事項;
4.副會長的分工。
第三十條 在會長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辦公會,處理常務理事會重要日常工作。
常務理事會辦公會對會長會議負責,由常務副會長主持召開,必要時可委託秘書長主持。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經會員代表大會從理事會成員中選舉產生,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由常務理事會提議,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可延長任期。
第三十二條 學會日常辦事機構為學會辦公室。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3.主管和掛靠單位的資助;
4.在規定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下屬和掛靠機構上繳的收入;
6.本會在銀行存款的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民政部有關規定收取會費。團體會員每年收取500元;個人會員每年收取30元。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用於開展本會的各項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由內設財務機構按財務制度管理,定期向理事會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任職資格的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前,必須與接辦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主管和掛靠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聘用的工作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費用由學會經費中解決。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