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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為以壬基酚和環氧乙烷在催化劑作用下縮合反應的非離子表面活性劑。有各種不同的親水親油平衡值(HLB value)。本品在洗滌劑/印染/化工有廣泛的用途。本品有良好的滲透/乳化/分散/抗酸/抗鹼/抗硬水/抗還原/抗氧化能力。

物質簡介


化學組成:壬基酚與環氧乙烷加成物
技術指標:項目 TX-3 TX-4 TX-6 TX-7 TX-10 TX-15
外觀:無色透明液體
羥值mgKOH/g 160±5 140±5 115±5 105±5 85±3 64±5
PH值:5.5-70 5.5-7.0 5.5-7.0 5.5-7.0 6.0-7.0 6.0-7.0
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水份%≤ 1.0 1.0 1.0 1.0 0.8 0.8
濁點(℃) - - - - 60-67 80-90
熔點 44-46 °C
沸點 250 °C(lit.)
密度 1.06 g/mL at 20 °C
折射率 n20/D 1.495(lit.)
閃點 535 °F
EPA化學物質信息 Poly(oxy-1,2-ethanediyl), .alpha.-(nonylphenyl)-.omega.- hydroxy-(9016-45-9)

主要應用


廣泛用作W/O型乳化劑或O/W型乳化劑、分散劑,是合成洗滌劑主要原料。在工業清洗、紡織印染、造紙、皮革化工、化纖油劑、油田助劑、農藥、乳液聚合等工業領域有著廣泛的應用。其中TX-4可作油包水型乳化劑、消泡劑,春季果樹用殺蟎劑。20#石油乳化劑,聚氯乙烯(PVC)造粒助劑等。TX-7可用作腈綸染前、染后的洗滌劑成分,並可作陽離子染料的勻染劑,在一般工業中可用作潤濕劑和乳化劑。TX-10可用作化纖油劑的復配單體,在紡織印染工業中用作漂、煉、染工序的擴散劑、勻染劑等,油田用潤濕劑、起泡劑、泥漿活性處理劑。金屬加工、機械、化工、農藥、橡膠等工業中作乳化劑、凈洗劑。TX-15用作水包油型乳化劑,作金屬、機械、紡織工業的凈洗劑,採礦工業的浮選劑、熔模精鑄的潤濕劑、滲透劑、油田用乳化劑、防蠟劑以及破乳劑等。
包裝:塑膽鐵桶包裝,200KGS/桶。
儲運:貯存於陰涼、通風、乾燥處,按一般化學品運輸。

生產方法


苯酚與壬醇(或三聚丙烯)縮合製得壬基酚,將其加熱至130-135℃,攪拌下減壓蒸去產生的水,通入環氧乙烷,保持在180-200℃之間反應,得壬苯醇醚-9。

NP應用


⑴NP-4:屬油包水型乳化劑,具有良好的乳化性能,適用於紡織、農藥等行業,也用於某些有機合成的加速劑,還可作乾洗劑的原料。
⑵NP-7:一般工業用作乳化劑,在紡織、金屬加工業中作清洗劑,用作聚丙烯腈染前染后的乳化劑及皂煮劑,並可作為陽離子染料的勻染劑。
⑶NP-10:廣泛用於紡織、印染、石化、農藥、橡膠、塗料、造紙、皮革等工業,主要用作乳化劑、凈洗劑。
⑷NP-15:可作為乳化劑和增溶劑。在金屬、機械、紡織等行業中用作凈洗劑,採礦工業作浮選劑及熔模精鑄的潤濕劑、滲透劑、乳化劑,在更化劑中可大大降低硬化劑的表面能力,加快硬化反應,也可用作製造耐蝕及塗料密接性良好的處理鋼板溶液的添加劑,在油田用作乳化劑、增溶劑、防蠟劑等,在化妝品、造紙行業用作乳化劑。
⑸NP-40:廣泛應用於各種行業,用作分散劑、增溶劑、潤濕劑、乳化劑、洗滌劑、滲透劑。

安全信息


危險品標誌: Xi
危險類別碼: 41-38-37-36/37/38
安全說明: 26-39-36
WGK Germany : 2
RTECS號: WZ4750000
F: 3
毒害物質數據:9016-45-9(Hazardous Substances Data)

事件


知名品牌檢出NPE
2011年8月23日,國際綠色和平組織(下稱綠色和平)發布最新調查報告《毒隱於衣——全球品牌服裝的有毒有害物質殘留調查》中指出,阿迪達斯、李寧等國際國內知名品牌的產品中含有“環境激素”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
2011年4月至5月間,綠色和平在中國、英國、阿根廷等全球18個國家採購了15個服裝品牌的78件樣品,其中包括運動服裝、休閑服裝及鞋類。這些樣品的產地涉及中國、孟加拉國、印度尼西亞、斯里蘭卡、泰國等13個紡織品生產國。綠色和平將這些樣品送至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實驗室進行檢測,結果發現在這15個服裝品牌中,有14家存在問題,抽樣的78件樣品中有52件樣品含有殘留有毒有害物質。
知名品牌的“水污染”
2011年7月13日,綠色和平曾發布了一份報告《時尚之毒——全球服裝品牌的中國水污染調查》中稱,包括耐克、阿迪達斯、李寧等知名服裝品牌的兩家供應商向中國江河排放“環境激素”類物質,讓跨國公司身陷“水污染”疑雲。
究竟真相是“水污染”事件被曝光,還是紡織行業的“水”乃至跨國公司的“水”被攪渾?《時尚之毒》報告中涉及的兩家中國服裝材料供應商,分別是位於浙江寧波的上市公司雅戈爾,以及位於廣東中山的中山國泰染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
2011年7月13日晚雅戈爾發布公開聲明稱,“綠色和平”的這份報告和事實不符。
2011年7月14日,國泰官網發表“特別聲明”稱,報告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該聲明稱,取樣檢測的水樣不是國泰的排放水樣;國泰的污水符合國家排放標準和國際標準。而廣東環保部門官員也在2011年7月14日表示,未發現國泰的污水排放異常。
2011年7月15日,耐克和阿迪達斯公司有關人士接受媒體採訪時回應,承認與雅戈爾集團旗下位於浙江省的兩家工廠,即寧波雅戈爾針織內衣有限公司和寧波雅戈爾運動服製造有限公司有合作,但該環節只進行產品裁剪和縫製,沒有綠色和平組織所指出的使用化學品的生產流程,僅是將日常生活廢水排放到污水處理廠。
2011年7月18日,耐克、阿迪達斯、李寧三家服裝品牌公司均稱已對該事件進行過回應,但拒絕對回應內容作進一步的說明。
2011年8月18日,據綠色和平官方網站顯示,耐克承諾淘汰其供應鏈中有毒有害物質,並會在八周之內公布具體行動計劃。而此前彪馬也在其官方網站發布相應承諾。綠色和平污染防治項目主任李一方說,他們將會密切關注並監督兩家公司所承諾的去毒化行動進展和實施情況。
2011年8月22日,李寧官方網站發布題為《李寧公司在供應鏈中實現環境友好型排放的承諾》聲明,綠色和平污染與防治項目主任張凱在今天的發布會上表示,他們認為李寧公司在官方發出聲明態度模稜兩可,該聲明中稱:“李寧公司將在8至10年內,在李寧公司的全部產品(包括:鞋、服裝及運動配件)的整個生產環節過程中(包括各級供應商及原材料提供商),減少和消除影響環境的化學物質,全面實現環境友好型排放。”“我們希望這些公司能夠在源頭上徹底放棄使用這些有毒有害物質,而非減少使用。”張凱說。
壬基酚首次列為禁止進出口物質
綠色和平稱,自2010年春天起,他們曾數次對雅戈爾國泰所排放的廢水進行取樣,並將樣本分別送至英國埃克塞特大學的綠色和平研究實驗室以及荷蘭Omegam獨立環境分析實驗室進行檢測。結果發現,廢水中的主要有毒有害物質為壬基酚(NP)、全氟辛烷磺酸(PFOS)和全氟辛酸(PFOA)。這些物質干擾生物的內分泌,對生殖系統具有毒性,導致男性精子數量的減少,並對免疫系統和肝臟有影響。研究表明,這些物質即使含量很少,也極具危害性。
“在阿迪達斯和李寧等運動品牌標榜健康生活方式的廣告背後,其實是骯髒的排污管。損害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正在被排放到中國的河流里,通過食物鏈威脅更多人的健康,”張凱說。
張凱介紹,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在紡織生產中常被用作表面活性劑,被排放到環境中會迅速分解成壬基酚(NP)。壬基酚(NP)是一種公認的環境激素,它能模擬雌激素,對生物的性發育產生影響,並且干擾生物的內分泌,對生殖系統具有毒性。同時,壬基酚(NP)能通過食物鏈在生物體內不斷蓄積,因此有研究表明,即便排放的濃度很低,也極具危害性。
一位紡織行業的業內人士說,污染很可能出現在服裝加工的印染環節。而壬基酚(NP)的主要用途之一正是用作紡織印染助劑,它屬於內分泌干擾物,是一種致癌物。當前中國100多種地表水有機污染物中,尚沒有列入壬基酚。2011年初,中國環保部和海關總署發布的《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中已首次將壬基酚(NP)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列為禁止進出口物質。
“但對於其在國內的使用和排放,中國還沒有出台相應的規定。這使得一些企業在打擦邊球,我們也希望國家能夠儘快出台相應的措施禁止排放這些有毒有害物質。”綠色和平的另一位項目負責人說。
據資料顯示,此前《時尚之毒》報告中所涉及的全氟辛烷磺酸鹽(PFOS)同時具備疏油、疏水等特性,被廣泛用於生產紡織品、皮革製品、傢具和地毯等表面防污處理劑,有關專家通過大量的調查研究發現,PFOS具有遺傳毒性、雄性生殖毒性、神經毒性、發育毒性和內分泌干擾作用等多種毒性,被認為是一類具有全身多臟器毒性的環境污染物。全氟辛酸加熱至高溫時會分解並放出有毒氣體,對眼睛、粘膜及皮膚有刺激性。
有關人士稱,這三種物質在中國日常環保監測中均還沒有強制性檢測規定,但后兩種物質歐盟在2008年前後列入環保監測指令,要求禁止使用或規定限量使用。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發說,這些企業所排放的污水,即使經過處理后也不會完全還原成清水,所以還是會對環境造成污染,“即使每個工廠都是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排放污水,但是一條流域這類企業有很多,它們排放污水的總量還是會超過水體環境質量標準。”
“按日計罰”首次提上立法日程
據此前媒體報道,在中海油一個月內三次爆發海陸環境污染事故之際,權威人士獨家透露,環保部正接受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的委託,起草《環境保護法》修正案的初稿。據上述人士的樂觀預計,本法草案將於下半年公開徵求意見“明年初將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據透露,該修正案初稿首次在全國性法律中列入“按日計罰”概念,即排污企業無法按期實現環境監管部門限期整改的要求,逾期1天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處罰,上不封頂。多位環保專家指出,該法未來若順利通過審議,將成為中國最嚴厲的環保立法。
王燦發也透露,環境法正在修改當中,如果法律採用了“按日計罰”的制度,將改變一些企業“治污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亂象,“如果違法,按照天數進行具體罰款,情況將會有所改善”。
從綠色和平的調查報告中發現,生產帶有有毒有害殘留物質服裝的廠家大多在發展中國家,抽樣表中提到的中國、孟加拉國、印度尼西亞、斯里蘭卡、泰國等國家都是發展中國家。而在一些國家和地區,近20年前就已經限制NPE的使用。NP和NPE同時被列入《保護東北大西洋海洋環境公約》(OSPAR Convention)的第一批優先清除的化學物質。歐盟2006年12月簽發的《關於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與限制的法規》(簡稱REACH法規)中,明確禁止NPE和NP在紡織生產行業中的使用。
“跨國公司在中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首先要遵守我們的法律法規。同時,從企業的社會責任來講,跨國企業在其他國家遵守法律和規定,在發展中國家也不應當降低對自己的標準。”
拿起法律的武器進行維權
一旦這些的污染事實被權威部門確認,污染所造成的損失該由誰來賠償?
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工作人員介紹說,如果污染物排放超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第74條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當地居民可以請求環保部門對該企業進行行政處罰並進行治理整改,直到達到合法排放的標準。
王燦發介紹說,如果企業排放的廢水對江河造成污染,使養殖業受到影響、以及對周邊的農田灌溉和居民的生產生活都產生影響,應當搜集量化的證據,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這些證據包括環保部門的檢測,能夠證明這些企業確實排放了污染物,以及造成損失的具體數額等。或由受損民眾請環保局居中調停,向排污企業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