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穎

湖北省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

程 穎,男,漢族,1955年2月出生,湖北宜城人,1976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3年9月參加工作,1999年7月畢業於湖北省委黨校行政管理專業,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湖北省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

2019年1月,湖北省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程穎(正廳級)涉嫌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一案,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荊門市人民檢察院向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73年09月至1976年11月,襄樊市宜城縣朱市鎮山河學校教師。
1976年11月至1982年02月,襄樊市宜城縣公安局辦事員、秘書股副股長、股長。
1982年02月至1985年01月,華中師範學院脫產學習。
1985年01月至1985年12月,襄樊市宜城縣整黨辦公室副主任、核查組組長。
1985年12月至1988年01月,襄樊市宜城縣公安局局長。
1988年01月至1992年09月,襄樊市宜城縣副縣長,1988年1月至5月兼任縣公安局局長。
1992年09月至1994年11月,襄樊市宜城市(縣)委副書記。
1994年11月至1996年04月,襄樊市郊區區委副書記、區長,其中1995年6月任襄樊市委組織部副部長。
1996年04月至1998年12月,襄樊市委組織部副部長。
1998年12月至1999年03月,咸寧地委委員、組織部部長。
1999年03月至2003年05月,咸寧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3年05月至2003年10月,咸寧市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組織部部長,其中2003年6月兼任市行政服務中心工委書記。
2003年10月至2007年01月,咸寧市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市行政服務中心工委書記。
2007年01月至2008年12月,咸寧市委副書記。
2008年12月至2015年01月,湖北省司法廳黨委副書記、副廳長,湖北省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2011年12月16日,明確為正廳級)。
2015年01月至2017年11月,湖北省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7年9月5日,據湖北省紀委消息:湖北省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程穎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立案偵查

2017年9月,據高檢網消息,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湖北省政協社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程穎(正廳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撤銷委員

2017年11月,因涉嫌嚴重違紀,根據政協《章程》和有關規定,決定:免去程穎政協湖北省第十一屆委員會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職務,撤銷其湖北省政協委員資格。

立案審查

2017年11月,據湖北省紀委消息:經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紀委對湖北省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省司法廳原黨委副書記、副廳長,省監獄管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程穎的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程穎違反政治紀律,在省委巡視組巡視期間,向組織提供虛假說明,企圖掩蓋其違紀問題,在得知組織調查后,與相關人員串供堵口、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大肆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多佔福利住房,縱容其妻在自己管轄範圍內從事營利活動。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及家庭多套房產。違反工作紀律,因自身存在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對抓黨風廉政建設底氣不足,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導致全省監獄管理系統違紀違法問題頻發,嚴重破壞全省監獄管理系統政治生態。
程穎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紀國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湖北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湖北省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程穎開除黨籍處分;經湖北省監察廳廳長辦公會議審議並報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決定給予程穎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9年1月,湖北省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程穎(正廳級)涉嫌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一案,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荊門市人民檢察院向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程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荊門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穎在曾任湖北省司法廳黨委副書記、副廳長,湖北省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玩忽職守,致使國家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獲刑十年

2020年10月,被告人程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已繳納),刑期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7年11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