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堪的納維亞法學派

斯堪的納維亞法學派

斯堪的納維亞法學派是一個以心理現象解釋法律為特徵的現代資產階級法學派別之一,因盛行於斯堪的納維亞半島各國而得名。創始人是瑞典烏普薩拉大學哲學教授A.海耶斯特勒姆(1868~1939),因而又稱為烏普薩拉法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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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心理現象解釋法律為特徵的現代資產階級法學派別之一,因盛行於斯堪的納維亞半島各國而得名。創始人是瑞典烏普薩拉大學哲學教授A.海耶斯特勒姆(1868~1939),因而又稱烏普薩拉法學派。其他代表人物有瑞典的A.V.倫德斯泰特(1882~1955)、K.H.K.烏利沃克魯納(1897~1980)以及丹麥的A.N.C.羅斯(1898~1979)等人。該派也以反對形而上學為標榜,其觀點與美國現實主義法學派極為類似,都屬於社會學法學派的支派,因而又名北歐現實主義法學派。但該派不象美國現實主義法學派那樣著重研究法官的心理活動。
這個學派反對分析法學派(見J.奧斯丁)關於法的規範或命令的概念,強調法是一種社會事實,是為維護社會安全而建立的以人為齒輪的社會機器;是關於行使武力的規則;是權力的工具。它認為社會上大部分人之所以服從法律是出乎習慣而並不是由於強制,但強制的威脅是保證這種服從的最重要的心理因素,因而法的約束力就在於對公民和官員的心理影響,即如果不服從法律,就可能引起不愉快的後果。它還反對分析法學派所提出的傳統的法律概念。海耶斯特勒姆集中地批判了分析法學派關於權利和義務的概念;倫德斯泰特批判了分析法學派關於過錯、罪行和責任等重要法律概念。他們認為這些傳統法律概念是不現實的、形而上學的,只有主觀意識的作用,並沒有客觀意義。如果將權利和國家的強制措施分開,權利便是一個毫無意義的概念。同樣地,說某人有不法行為,不過表明他可能被判決支付損害賠償的事實。又如被告違反某一義務,也只是一個主觀的價值判斷,一種感覺的表達;這些術語只有在國家加以強制執行或懲罰過錯者時才具有客觀意義。在反對分析法學派的同時,該派也反對法學中盛行的關於正義或其他價值準則的學說。他們認為根本不可能有關於“應有世界”(ought)的科學;正義之類的原則完全是幻想。羅斯認為價值哲學不過是論證一定政治或階級利益而提出的意識形態;烏利沃克魯納認為法以正義為基礎的學說是公開的迷信觀念。倫德斯泰特則認為,正義感並不支配法律,相反地,法律支配正義感。他還認為,在法學中應以“社會福利的方法”代替“正義的方法”;社會福利的概念是不受任何倫理價值影響的,它不過是指人們在一定社會、一定時間認為有用的、合乎社會利益的安排。
在北歐各國法學中,該派佔有相當優勢,但遭到其他法學派別的反對。例如丹麥的F.V.克魯瑟和挪威的F.卡斯貝格,就強烈反對他們否認法的規範性和正義準則的觀點。他們認為,在科學的基礎上闡明道德和正義準則是完全可能的;社會對正義的要求根源於人的精神本性,就如人的思想必須要求邏輯性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