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法學派
19世紀的法學流派之一
分析法學派是指將眼光轉向現實的法律現象,以功利主義哲學為理論基礎,以實證研究為基本研究方法,以邊沁、奧斯汀為主要代表,在實在法材料的基礎上進行概念分析、邏輯分析等種種分析的西方法學流派。到了19世紀,哲理法學派、分析法學派、歷史法學派逐漸取代了“日益沒落”的自然法學派而成為19世紀的三大法學流派。
分析法學則主張法律與道德相分離,認為法學僅僅是研究"法"是什麼,而無須關注法“應當是”什麼。分析法學的哲學的基礎是邏輯實證主義,其嚴格分開“實際上是這樣的法律”和“應當是這樣的法律”,它只注重研究“確實存在”的東西,所以主張法理學的方法主要是分析,而不是評論或批判,法律的實現必須通過武力制裁。其強調對法律概念的分析,依靠邏輯推理來確定可適用的法律,否認法律和道德之內的必然聯繫。
分析法學從實證角度出發,僅僅討論“法律是什麼”,而不涉及對法的價值判斷的立場,分析法學的學者對法哲學的範圍,法的概念的看法各有差別,但他們的思想一脈相承,認為法與道德不存在必然的聯繫,道德絕不是衡量法律好惡的標準。不符合道德規範的法律法規,只要它是通過適當的方式頒布運用的,就應視為有效的法律。雖然有的分析法學者也引進了法的“應當性”特徵,但認為法的“應當性”與自然法的“應當性”存在“實際的法”和“應當的法”的嚴格分離。因此有的學者稱分析法學派為“歸類的機器人”。
1832年英國法學家奧斯丁寫作的《法理學的範圍》一書,標誌著分析法學派的誕生。但是分析法學派的理論淵源卻出於英國功利主義家邊沁的法學思想。邊沁在其所著的《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中,對法律概念進行了細緻的實證分析,這成為奧斯丁《法理學的範圍》一書的出發點。1970年,邊沁生前未能發表的《論一般法律》由哈特整理出版,該書被認為是《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一書的續篇,《論一般法律》的出版被譽為是分析法學派乃至20世紀法學學術史上的重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