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意識
平民意識
平民意識是社會的產物,是人性的本原。我國古代就有了樸素的“民”的思想,在“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中“民”說的是天下百姓,可見,“民”是階級的產物,它相對於貴族和特權階級。
“農民”、“牧民”中的“民”指的是從事某種社會職業的人;“回民”、“藏民”中的“民”指的是從屬某個民族的人。又有“愛民如子”一說,“民”的思想又有了人善的意義,是人性的一種崇高的境界,是人的一種無私的精神。
現代社會賦予了“民”新的思想,特別是在社會主義新中國,“民”的內涵更為豐富。在法律上有“公民”這一概念,它指的是具有某國國籍的人,“民”的範圍得到了擴大。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以勞動群體為主體的社會的基本成員,這裡的“民”包含了傳統意義上的“民”的思想,又賦予了“民主”的新涵義,但“平民”不同於“公民”和“人民”。那麼“平民意識”應如何界定呢?
平民意識注重的是人,關心的是人,它肯定人的價值、人的存在,提倡的是人文精神和人文關懷。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民”的思想,從某種意義上說應是一種人人平等的思想,平等的交流、平等的面對。人本思想是平民意識的根本所在,是平民意識的主體,同時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是時代發展的主流。
平民意識面對的是不同的人,體現在不同人的身上,各領域應該有自己的平民思想。如學校里的平民意識的表現應該是“以生為本”的思想;在新聞傳播領域,就應該樹立以廣大受眾為中心的思想,而在現實生活中,普通老百姓是廣大受眾的主體。新聞傳播的平民意識就是以廣大老百姓為對象,了解他們的新生活,報道他們的新情況,以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平民意識的這種區域性並不是說各領域之間的“平民思想”是相矛盾的,相反,它們是平民意識的有機組成部分,缺少一方,平民意識都是不完善的。
隨著社會的發展,平民意識也在不斷的變化。各個歷史時期平民意識的內涵及表現都有所不同,在社會發展中,這種思想不斷地得到了充實和完善。平民意識還是真實情況的反映,百姓生活的真實寫照,它源於對“民”的現實狀況的了解與分析。
因此,平民意識具有普遍性的同時又具有特殊性,它從最廣大人群的根本利益出發,但又直接體現在個體的身上。將平民意識引入到社會某些特殊的行業或是某種行為中,就能得到最廣大人群的支持,並能促進這種行業或行為的發展。
平民意識
因此,法律以平民意識為宗旨,並不意味著要侵奪權民——人民中一部分人的利益。權民也是人民,法律要保護平民,並不排斥權民。但權民必須把自己等同於平民,才能得到本質上與平民相仿的法律保護。換而言之,我們的法律只保護平民,權民之所以受保護,是因為他也是平民。如果他自認為高人一等,處處要出人頭地,要享受特權,那麼,法律不但不保護他,還應當繩之以法。不僅如此,權民是平民的一部分,權民在本質上不應當具有與平民根本對立的價值和利益。因此,維護平民的利益,也就是維護權民的根本利益,法律向平民的一邊倒,就是要從根本上維護人民的利益。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確立法律的平民意識不但應當,而且成了可能。人民是社會的國家的主人,為了維護人民的國家的利益,保護最廣泛最基本的人民權利,防止權力濫用,將平民意識法律化,或者法治以平民意識為嚮導,都是一個意思。社會主義本質上是平民的社會,當社會將法律的保護移向平民之時,也就意味著每一個人都受到了保護。正如我們常說的:“無產階級只有解放全人類,才能最後解放自己”,我們的社會只有將法律維護的立腳點移到平民,人民的利益、社會的利益才能真正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