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遣送

收容遣送

收容遣送是中國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收容審查、教育管理和遣送安置的救濟性的行政管理工作。對象為家居農村流入城市乞討的、城市居民中流浪街頭乞討的和其他露宿街頭生活無著的。由民政、公安部門負責,具體執行機制是收容遣送站。收容遣送站是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救濟、教育和收容遣送的特殊性事業單位,除個別城市外,由民政部門領導。對收容人員中超出規定的收容範圍的,要分情況,及時轉請公安等有關部門處理,嚴格防止把收容遣送當作變相拘禁和審訊。2003年,收容遣送被廢止。

歷史


收容遣送源建初,歷史件形計劃濟產,初游收容展流災、流浪乞討救助、育、置遣返。務院布城市流浪乞討收容遣送辦救濟、育置城市流浪,初涌城市業災收容救濟社福質措施,社救助維護城市形。
初,務院《收容遣送改革題》台,收容擴“”(合證件、固、穩收),即身份證、暫住證和務工證的流動人員。要求居住3天以上的非本地戶口公民辦理暫住證,否則視為非法居留,須被收容遣送。此後,經過各地和有關部門的不斷博弈,收容遣送制度逐漸在實踐中脫離原來社會救助的立法原意,逐漸演變為限制外來人口流動,淪為一項嚴重威脅人權的帶有懲罰性的強制措施。
隨收遣適擴,收容站亦費、遣送費、城市增容費收費,濫亂收費、勒索、非拘禁、強制勞。
2003年3月發生孫志剛案,許多媒體詳細報道了此一事件,並暴光了許多同一性質的案件,在社會上掀起了對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討論,引發了對收容遣送制度的反思和抨擊,並發展為違憲審查機制的討論。先後有8名學者上書人大,要求就此對收容遣送制度進行違憲審查。
2003年6月20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並於2003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同期,標誌著《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被廢止,隨後一些城市的收容遣送相關條例和制度也陸續廢止。

法規


《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關於收容遣送工作改革問題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