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建設廳科學技術委員會

黑龍江省建設廳科學技術委員會

第十條 第十三條 第二十條

成員情況


主 任:劉 鯤
副 主 任:李承孝(常務)孫宣忠 徐春太
委 員:(排名不分先後)韓德志 董重成 曹升鉉
朱曉華梁 仲 俞濱洋 宋憲謀 王公山
趙立華 馬鴻驥 邢玉清 周運燦 巴恆靜
胡青原 庄廣森 屈振濱 王要武李桂文
趙興斌段常貴 袁一星 郝 剛 卓麗環
王桂林 高廷林 梁樹生 王耀東王鳳君
孫宗仁 吳向陽 郭 斌
秘 書 長:梁樹生
副秘書長:王鳳君 孫宗仁 王公山 吳向陽 郭 斌

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建設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廣泛團結建設行業科學技術工作者,提高建設行業整體技術水平和決策的科學化程度,推進建設事業的振興與發展,制定黑龍江省建設廳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
第二條 黑龍江省建設廳科學技術委員會是黑龍江省建設廳高層次的顧問、參謀與諮詢機構,是建設行業科技開發研究、推廣的工作機構,是政府聯繫、組織建設行業各方面專家的橋樑。
第二章 任 務
第三條 根據國家制定的方針、政策和本省實際情況,參與研究和制訂本省建設事業科學技術發展規劃、技術政策及確定技術攻關項目。
第四條 承擔或參與城鄉建設和有關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等項目的可行性評估,提出評估意見,作為審批立項的依據。
第五條 承擔本省大中型城鄉建設工程和規劃項目的方案評估、擴初設計預審、設計圖紙複審等工作,提出評審意見,供政府主管部門作為審批或設計單位優化設計的依據。
第六條 接受有關單位委託,開展技術諮詢活動,對建設工程質量和重要技術問題進行諮詢、論證和評估。
第七條 承擔科研項目的開發研究工作和科研項目的立項論證,提供論證報告,作為簽訂科技合同及申報立項的依據。
第八條 承擔科技成果和新技術、新產品的評議、鑒定,提出評議、鑒定意見,供主管部門審批簽發。
第九條 結合政府中心工作,研究解決行業的熱點、難點問題。反映企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幫助企業解決關鍵技術。
第十條 組織推廣應用科技成果和推廣應用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新工藝,承擔其推廣應用的考核與認證工作,供主管部門審核簽發。
第十一條 承擔國家、行業標準、規範、規程的貫徹,地方標準、規範、規程的編製、修訂及企業標準的審查工作。
第十二條 承擔優質工程、優秀工程設計、科技進步獎的評選工作。
第十三條 組織進行有關專業技術調研,提出建議,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第十四條 了解和研究建設行業科學技術發展動態,組織建設領域信息交流和學術研討,舉辦科技講座。
第十五條 依靠學會、協會和有關單位,委託他們承辦科學技術委員會的有關工作;保持與市、地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聯繫,聽取並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承擔省建設廳委託的專項工作。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七條 科學技術委員會設主任1人,常務副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科學技術委員會委員若干人。科學技術委員會設秘書長1人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在主任(常務副主任)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科學技術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個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一般由10~30人成員組成,各專家委員會分別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3人,秘書1人。
各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原則上是科學技術委員會委員。
第十九條 凡熱心科技活動,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較豐富的實踐經驗,作風正派、責任心強並有一定知名度和代表性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員,經單位推薦或有關方面提名,並徵得本人同意后,可聘為省建設行業專家委員會專家。
各市、地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及專家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應報省建設廳科學技術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條 科學技術委員會委員和專家委員會專家實行聘任制。每屆聘期為三年。在聘任期間內,根據工作需要和專家表現,委員和專家可以隨時調整。
第二十一條 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是科學技術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聯絡、協調等日常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條 科學技術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總結全年工作,彙報、交流各專家委員會的活動情況,確定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
第二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實行“三四一”工作制度,即:每年至少開展三次活動。一年至少開展一次大型、有影響的活動;一年至少為本行業解決一個熱點或難點問題,或為企業解決一項關鍵技術問題;一年至少以專家委員會名義撰寫一篇有水平的綜合性論文;一個月為科學技術委員會至少提供一條信息。
第二十四條 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的各項技術活動,應本著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以技術法規為準繩,以國家、行業和地方現行的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為依據,優質高效地為有關單位服務。專家委員會及其成員,凡表現優秀、成績顯著的,要給予適當的獎勵;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專家委員會成員,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條 未經科學技術委員會或專家委員會許可,專家委員會成員不得以專家委員會的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六條 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政府資助和技術服務的收入。開展科研項目,可按規定申請立項,取得研究經費。科學技術委員會應配備專職財會人員,並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準確、合法。
第二十七條 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的經費,主要用於開展工作和事業的發展。開展有償活動和服務時,其所得除大部分留給專家委員會外,可按合理比例分配給參與工作的專家,並照章納稅。
第二十八條 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的財務、資金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 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迂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黑龍江省建設廳批准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