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共和制
聯邦共和制
徠聯邦共和制(也稱複合共和制),就是國家的組成形式是聯邦制議會民主共和制。國家的各州有各自獨立的憲法和法院,但統一由聯邦政府管理。特點是國家具有最高立法、國家有統一的憲法和基本法律,聯邦是國際政治的主體。
孟德斯鳩是聯邦制的鼻祖,他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寫道:“一個共和國,如果小的話,則會亡於外力,如果大的話,則會亡於內部的罪惡。”“聯邦共和國這種共和政體能夠抵抗外來勢力,可以自己持續下去而內部不致腐爛。”“這種政府的形式是一種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幾個小邦聯合起來,建立更大的國家,並同意做這個國家的成員。”
聯邦黨人漢密爾頓對孟德斯鳩的理論進行了發展和改進。他認為聯邦政府和自治的州政府之間應當存在權力的分離,這樣有利於二者的相互制衡。這種制衡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聯邦政府對州的制衡,二是州對聯邦政府的制衡作用。
歷史上徠第一個將聯邦共和制付諸於現實的國家是美國。
(一)國家具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行使國家最高權力,各聯邦組成單位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這些機關與中央機關之間沒有隸屬關係;
(二)國家有統一的憲法和基本法律,在此前提下和範圍內,各聯邦組成單位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三)國民既有聯邦國籍又有聯邦成員的國籍;
(三)聯邦是國際政治的主體,外交權屬於中央政府,但在憲法的範圍內,聯邦成員也可以有一定的對外交往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