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擔保

對外擔保

對外擔保是指中國境內機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除外),以保函、備用信用證本票匯票等形式出具對外擔保。

名詞解釋


指中國境內機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除外),以保函、備用信用證、本票、匯票等形式出具對外擔保,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財產對外抵押或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的動產對外質押和第二節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權利對外質押,向中國境外機構或者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債權人或受益人)承諾,當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償付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償付義務。對外擔保包括:融資擔保、融資租賃擔保補償貿易項下的擔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擔保、其他具有對外債務性質的擔保。

主要影響


公司是否可以從事對外擔保行為,法律已明確不作禁止,公司對外擔保儘管也屬於經營項目,但卻屬於一種非常規性經營行為,對此法律規定該行為並不必然授予公司經營層行使。公司一旦承擔擔保責任,則必然會對公司特別是股東利益產生直接的影響,加上多年來現實中比比皆是的董事、經理的違規擔保行為所帶來的負面效應,所以立法者認為公司的對外擔保決策權力必須由公司所有者—股東行使。
因對外擔保而引起的債務糾紛、資金問題不僅困擾著相關的上市公司,也拖累了相應個股。對個股來說,公司對外擔保可以說是個利空,至少不是什麼好消息,至於影響究竟有多大,並不能一概而論。通常來說:對外擔保多了肯定不好,一旦被擔保方出了問題會導致上市公司的巨額虧損,對外擔保主要是上市公司的互保和對子公司的擔保,後者關係不大,前者容易出問題。

主要形式


包括保證,抵押,質押
對外擔保的核准及備案
(一)銀行提供對外擔保:為境內外機構提供的融資性對外擔保餘額實行指標管理,指標不超過本外幣實收資本的50%或外匯凈資產;取消融資性對外擔保的資格條件限制;非融資性擔保實施風險管理,要求被擔保人或受益人中一方為境內法人,或至少一方是境內機構依法在境外設立或持股的機構。銀行對外擔保履約無需外管局核准。
(二)中資非銀行金融機構:餘額管理與逐筆核准相結合
(三)境內企業
1、被擔保人須是擔保人依法在境內外設立、直接或間接持股的企業;
2、被擔保人不得為連續三年虧損企業,資源開發類企業除外;凈資產應為正值;
3、對擔保人的要求:擔保餘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凈資產與總資產比例不低於15%;
4、債務人以自身財產為自身債務擔保無需批准;
5、擔保履約逐筆核准,履約后追償所得外匯資金結匯需經外管局逐筆核准;
6、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后15日內到外管局辦理登記。
(四)注意事項
1、對外擔保金額不受被擔保人的股權投資比例限制;
2、融資性擔保項下主債務資金不得以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借貸等形式調回境內使用;
3、非融資性擔保可以不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許可權和金額;
4、取消擔保人外匯收入要求限制;
5、對外反擔保:對境外機構提供的反擔保納入對外擔保管理,為境內機構提供的反擔保不納入對外擔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