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論
複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論
在200多年前,美國立憲制度的奠基者之一漢密爾頓就提出了一個至今仍然值得人們深思的問題:“人類社會是否真正能夠通過深思熟慮和自由選擇來建立一個良好的政府,還是他們永遠註定要靠機遇和強力來決定他們的政治組織。”美國政治學家文森特·奧斯特羅姆正是在這一問題的激勵下,開始了他對複合共和制政治理論的思考,這一思考雖然以《聯邦黨人文集》為基礎,並著眼於美國立憲實驗的經驗,似乎並非有些喜歡獨創理論的人所喜歡的那樣是奧斯特羅姆教授自己所獨創的理論,但是其中所包含的“智慧的美玉”卻依然值得我們珍視。
奧斯特羅姆教授認為,從歷史上來看,政治制度的抉擇,的確是強力和偶然性決定的,人類似乎還沒有能夠根據深思熟慮和自由選擇來設計良好的政府制度。但是,美國的立憲實踐,卻是破天荒第一次以深思熟慮和自由選擇為基礎的。雖然政府的建立出於機遇和強力是大多數人類社會普遍的現象。但是美國立憲實踐表明,人們能夠通過理性的行為和榜樣,並基於深思熟慮和自由選擇,來建立並維持立憲政府體制。複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論,就是指導這一制度設計的藍圖。
奧斯特羅姆認為,要設計複合共和制,首先要假定,在政治制度設計中個人是最基本的考慮單位。政府的行為派生於個人的利益;如果要有效果,政府行為必須與個人的行為相聯繫;這樣,政府的運作就能夠與具有特殊行為能力的個人行為相協調。其次,還要假定,個人是自利的,會努力強化自己的相對優勢。然後假定,人具有學習的能力,也有犯錯的可能性。最後,在此假設的基礎上,可以認為理性和正義的條件、社會組織條件取決於某種形式的政治秩序,這就是政治約束的原則。只有這樣,人們才可以在人與人之間建立持久的雙贏關係,而不是雙損關係。
政治制度的設計,本質上是一種立憲的選擇。立憲選擇與法律的選擇有根本的區別。法律是政府制定的、政府能夠更改的,而憲法卻是由人民制定、政府不能改革的。“如果政府可以自由地界定自己的權威,那麼它們就不會有積極性來制約權威的運作。進而言之,掌握政府權力的人就有積極性去運用這些特權來牟取私利,並損害那些反對他們的人。憲法的目的是引入限制,制約尋求這種機會,使這些人遵守……‘限權憲法的一般原則’”。立憲選擇有著特別的程序,它始於非正式的建議的程序,然後再進入批准的程序,並且在批准程序中可以應要求而進行修改。這一程序不同於政府制定操作性法律的立法程序。要使憲法高於立法機關的制定法,確立司法獨立。而且憲法如果要成為操作性的法律工具,就要設計得非常精確、嚴密。憲法不應該是一種一般道德的陳述,自然也不應該只是一種宣傳品,或者是某些人意志的表現,而應該是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真正起到促進雙贏關係、遏制雙損關係的作用。
奧斯特羅姆認為,政治制度設計是一項高度藝術性的工作。為操作性的政府體制設計一部憲法,不可能是任何單一價值最大化的結果,因為大多數價值邊際效用遞減。因此,更大的收益要求各項價值之間的均衡,在此各類價值並不維持恆定的比率。所以,綜合價值的最大化往往主要派生於某一特定價值的最大化。完備類型的概念如完備的民主、充分的自由、徹底的平等等,是一種有用的概念,但只能作為設計的出發點,而不能當作是終極的目標。這一分析,顯然符合現代經濟學中的均衡分析原理。
奧斯特羅姆從《聯邦黨人文集》中歸納出了如下政治制度設計的定理:假定所有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斷者;沒有人適於審理自己涉及他人利益的案件;由於同樣的理由,不,由於更充分的理由,人的團體不宜於同時既做法官又做當事人;野心必須用野心來對抗;個人的利益必須與立憲權利地位聯繫起來;手段必須與目的相稱,期望通過自己的作用達到任何目的的人,應該具有用以達到目的的手段;在每種政治制度中,增進公眾幸福的權力,包括一種可能被誤用和濫用的自由裁量權;那裡的一成不變的目的是按這樣的方式來劃分和安排某些公職的,以便彼此有所牽制──使個人的私人利益可以成為公眾權利的保護者。這六條定理是複合共和制政治理論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可用於解決如下六條定理所揭示的問題:所有權力集中在同一人手中,不論是一個人、一些人或許多人,不論是世襲的,自己任命的,或者選任的,都將導致暴政;黨派就是一些公民,團結在一起,被某種共同的利益所驅使,反對其他公民的權利,或者反對社會的永久的和集體的利益;自由於黨派,如同空氣於火;如果一個黨派不構成多數,可用共和制的原則來求得解決,這就是使多數人用正規投票的方法來擊敗其陰險的企圖。比較難以處理的是第十三條定理所揭示的問題:當一個黨派構成多數時,大眾政府就能夠為了多數的情感或利益犧牲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權利。
中譯本序
中文版序
序言
致謝
兩種截然不同的公共秩序設計取向
第一章導言
第一節本項研究的問題性背景
第二節研究界限
一、含混的語言
二、釐清動機與觀念
三、釐清《清邦黨人文集》的語言
第三節研究範圍
第二章出發點、基本假設以及重要原則
第一節出發點
第二節政治經驗的個人主義假設
第三節比較優勢的原則
第四節人既能學習也會犯錯
第五節政治制約原則
一、雙贏關係邏輯
二、雙損關係邏輯
第六節推理結構要素
第三章立憲選擇
第一節憲法與法律之別
第二節立憲決策之程序
第三節作為法律手段的憲法
第四節美國憲法理論的特殊性
第四章政治設計的若干基石
第一節設計的難題
第二節政治制度設計基本定理
第三節結論
第五章以共和制補救共和病
第一節“人類自治能力”
一、規模原則
二、政治代議制原則
第二節共和病
第三節共和制補救
第六章聯邦結構及其意蘊
第一節導言
第二節運用多個政府單位提供共同防務和內部安全
……
第七章國家政府組織的權威配置
第八章兩個世紀之後:美國立憲選擇經驗的若干反思
第九章立憲層次的分析:一項挑戰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