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課稅論

公平課稅論

現在所說的公平課稅論(theory of equitable taxation)最初起源於亨利·西蒙斯(Simons,1938)的研究成果。西蒙斯的哲學思想根植於古典自由主義,強調個人自由是基本價值觀,然後才是公平。他的經濟綱領需要的是使政治干預經濟生活最小化的制度和政策,認為政府有其重要作用,但必須提供的服務是私人部門不能有效提供的服務,並通過再分配產生更大的公平。

公平課稅論概述1


近幾十年來,對於什麼是良好稅制的構成要素,經濟學家眾說紛紜,其中:居於主導地位的稅制改革理論有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的公平課稅論(theory of equitable taxation)、70年代的最適課稅論(theory of optimal taxation)和90年代復興的財政交換論(theory of fiscal exchange),這三大理論並稱為20世紀三大稅制改革理論,對稅制改革的設計和實施方案都產生了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現在所說的公平課稅論最初起源於亨利·西蒙斯(Simons,1938)政府在設計和改革稅制時,必須建立這樣一種課稅方法,這種方法既能按照公平原則籌措資金,又能限制政治程序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在西蒙斯看來,實現這種雙重目標的課稅方法,關鍵在於選擇適當的稅基。於是,他根據黑格(Haig,1921)和香茲(Schanz,1896)的研究成果,構想出綜合所得概念和綜合稅基概念。

公平課稅論的理想稅制1


公平課稅論下的理想稅制,主要是根據綜合所得概念對寬所得稅基課徵累進的個人直接稅。就香茲—黑格—西蒙斯的所得概念而言,“毛所得”可能包括工資和薪金、經營所得(如合夥經營所得、獨資經營所得以及農業所得等)、資本所得、租金、特許權使用費、附加福利、耐用消費品的估算租金、轉讓所得、養老金所得以及贈與和遺產所得等。
據說,這種寬所得稅基能在不同的所得類型之間、不同的部門之間和不同的活動之間實現稅收中性。同時,寬稅基也有助於降低名義稅率,從而使稅收的超額負擔或福利成本最小化。總之,公平課稅論認為,以寬稅基、低名義稅率實現公平和效率目標,這種見解被20世紀80年代的很多工業化國家的稅制改革所證實。

公平課稅論與最適課稅論的差別


最適課稅論與公平課稅論的主要差別,至少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第一,公平課稅論主要強調橫向公平目標,而最適課稅論則主要強調縱向公平
第二,按照公平課稅論,追求公平原則的效率成本是次要的問題;而按照最適課稅論,公平目標和效率目標納入到一個福利函數中綜合考慮,設計出最優的公平一效率組合的稅制結構。由於最適課稅論在一個標準下把公平目標和效率目標統一起來,故它能分析累進性或縱向公平與激勵或效率之間的取捨對稅率結構設計的影響。所以,最適課稅論相對於公平課稅論表現出來的一個優點是,經濟分析可以用來分析合理的稅率結構。
總之,最適課稅論自20世紀70年代初以來,支配著稅制設計與政策問題的學術討論。但是,由於最適課稅論需要有大量的信息和管理條件,故對現實稅收政策和稅制改革方案的影響非常小。

參考文獻


↑ 1.0 1.1 西南師範大學(課件).《財政學》M.第十一章 稅收制度和稅收管理制度改革